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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标准和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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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标准和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误工费赔偿标准和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 误工费赔偿标准和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在理赔实践中,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在增加,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也在提高。而误工费的证明材料由于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而关于误工费项目的理赔支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在于对误工费的相关赔偿标准和有关理赔材料管控的风险点进行分析,以指导此类赔偿项目的理赔实践。 首先我们...
误工费赔偿标准和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
误工费赔偿和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 误工费赔偿标准和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在理赔实践中,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在增加,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也在提高。而误工费的证明材料由于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而关于误工费项目的理赔支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在于对误工费的相关赔偿标准和有关理赔材料管控的风险点进行分析,以指导此类赔偿项目的理赔实践。 首先我们需要谨记的是,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可见,如果保险人要赔偿误工费,首先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受害人确实因误工导致了损失,二是受害人需具有劳动能力。第一个前提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我们稍后论述,而第二个前提则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比如,一城市中65岁的老人,并无退休金之类收入,但是靠摆地摊修鞋每月收入1500元,虽不够纳税人标准,却有证人证明其每日出摊修鞋,那我们就不能说其无劳动能力;农村中65岁老汉身体康健,还能参加正常的田间劳作,我们说其无劳动能力也未必合适。因而我们在判断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而不可根据年龄搞一刀切。 误工费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见附件1)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在理赔和诉讼实践中,我们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但是从目前理赔处理的情况看,上述两份证明材料存在伪造的可能性很大。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要求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和加盖财务章的工资表两份材料,并将两者结合使用。同时要求复印的工资表应有单位其他员工的收入内容,不能接受仅有受害人一人工资情况的工资表。对于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受害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由于行业特点,存在大量临时用工现象,伪造材料的风险较高,因而对上述行业超过3000元的误工费收入,各市分公司就应派员实地调查落实,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是正式用工还是临时用工,以及相关收入证明和工资表的真伪。对于异地出险的案件,可委托当地公司代为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受害人“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对于明显与行业平均收入状况不符的收入证明,也应要求其出具完税证明材料。保险人应与公安或者律师等第三方机构密切配合,对于有疑点的证明材料要严格追查到底。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证明材料只接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对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律不予认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证明材料,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可结合其纳税情况以及类似行业的经营状况予以合理确认。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其他自由职业者,应当以其生产经营的某一段时间内的均收入来确定相应得误工收入。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允许受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上述费用应由致害人承担,保险人不负责上述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 受害人从事家务劳动,无正当职业,因其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或委托给他人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应视为误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无工资收入,如无业人员、待业人员受害时虽然没有工资收入,但如果不是受到损害,完全可以找到一份临时工作而挣得工资,可对其适当赔偿误工费。 上述误工费的确定确实存有一定的模糊,我们在理赔中应掌握合理、合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一是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多数休治证明存在扩大误工天数的可能。我们在实践中,应坚持休治证明与实际伤情相结合的原则,由医疗审核专家对休治时间进行评估,严重超出正常范围又无法协调的,可就该休治时间向法定鉴定机构提起鉴定申请,按照鉴定结果处理;若发现存在私自修改休治时间可能的,应与第三方机构配合去救治医院、工作单位现场调查取证;二是有的受害人故意拖延评残时间来恶意延长误工时间。对此,我们可按照医疗审核专家的意见对休治时间进行合理评估,按照该评估时间处理;若无法协调的,可向救治医院或评残机构申请就受害人的伤残确定时间进行确认;最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对于确实伤情特殊,多次评残才决定伤残结果的,可考虑实际情况对于误工天数予以合理的认可。 4、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受害人从事第二职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国家的,其误工收入不予赔偿。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对于受害人从事的第二职业, 不论其是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应严格要求其按照前述的理赔标准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受害人的第二职业有疑问的,应及时予以实地调查。对于依靠新兴B2B网站模式从事个人商业活动的受害人,可接受B2B网站提供的所有交易资料作为其收入的证明,但必须同时提供其在误工期间没有相关的交易记录证明。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关键是要审查离退休受害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收入减少是否为法律所认可。若受害人所提供的新的工作岗位证明材料,应严格按照前述理赔标准予以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退休以后再从事其他劳动或被原单位反聘的退休人员在侵权纠纷中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如何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对于特殊的行业还有不同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当然被确认为无劳动能力。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劳动能力有无的界定,只是对劳动者退休年龄的规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应以实际情况因人而易,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因此,以劳动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据当事人受到损害后的实际损失为据予以赔偿。而不应以年龄、就业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赔偿。 7、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8、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理赔证明材料的风险点:统计年度的起算上,是从一年的公历1月1日算至12月31日,这段时间为一个统计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来确定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例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一审辩论终结是2004年5月23日,那么所谓的上一统计年度应当是2003统计年度。若是交警调解案件,则应该按照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来确定相关赔偿标准。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只能用一次,是自然年度 税率表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应纳税=(本月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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