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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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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姓名:廖斌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王太平 20060501 论 文 论 文 摘 要 自英美法系国家通 过判例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其民事损害赔偿领域得到了普遍运 用。而大陆法系国家固守民事赔偿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的理念,所以对惩罚性损 害赔偿制度一直予以排斥。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生活 变得日趋复杂,各种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毫不顾及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行为 时有发生,此时依靠传统的补偿原则已不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湘潭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姓名:廖斌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王太平 20060501 论 文 论 文 摘 要 自英美法系国家通 过判例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其民事损害赔偿领域得到了普遍运 用。而大陆法系国家固守民事赔偿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的理念,所以对惩罚性损 害赔偿制度一直予以排斥。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生活 变得日趋复杂,各种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毫不顾及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行为 时有发生,此时依靠传统的补偿原则已不能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充分的救济,传统 的民事赔偿制度已暴露出诸多的缺陷,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惩罚性损 害赔偿制度由于其所特有的民事救济功能而越来越受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 关注。 文章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发展趋势入手,阐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件及与其它相关制度的区别;文章分析了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社会功能及其价值,澄清了一些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 理论问,以此为基础,论证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文章通过分析、检讨我国现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探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提出 了自己的见解。关键词:民事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 赔偿; 论 I 文 论 文 Abstrac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has been adopted and utilized universally in Britishand American civil damages domain since established through precedent cases by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has always expelled itInsisting the traditional theory that the civil damage should be limited to the actuallosses.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gradual sophisticationof social life various people’s behaviors emerge now and then such as intentionalinfringement of oth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 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 of others’property or any safety. Therefore under such condition the traditional civilcompensatory principle can not offer a complete and full help to the victims manyfaults or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compensatory systems exposed not meeting thesocial development. As a resul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has attracted greatattention of each country’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ield because of its special civilhelping functions. Beginning with its history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this article promulgated thepunitive damages system’s concept features essential elements and differencesbetween other relating systems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stheoretical foundation value and social functions clarified some relating questionsand proved the system’s rationality of existence and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ation onthis base This article after analyzing and reviewing China’s existing legislationabou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explored its suitable scope and condition andadvised beneficially on how to make sure the punitive damages amount in the judicialpractice. Key words: civil liability civil damages compensatory damages punitivedamages 论 II 文 论 文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 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 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或撰写的成果 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 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 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 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论 文 论 文 引 言 自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其就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特有的民事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果情况表明加害人的行为是蛮横的、粗野的、有报复性的、恶意的或无视受害人的权利,那么陪审团或法官就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加害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然而自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以来,由于该理论所固有的不足,其存在的合理性一直受到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质疑,英美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探讨仍方兴未艾,远未达成共识。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责任领域一直坚持平等、等价的原则,在民事立法中没有采用这一制度,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表现出了浓厚兴趣。他们一方面从比较法、经济分析法、实证法的角度分析惩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研究外国法院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域外适用效力。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立法中坚持民事赔偿应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其所特有的民事救济功能受到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近年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主持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中相应地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纷纷撰文论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赔偿原则等内容作了颇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大多数研究都只是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 本文试图从分析和研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论述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价值,澄清一些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相关的理论问题 并 结 合 我 国 社 会 现 实 之 状 况 及 民 事 立法 的 发 展 趋 势 就 该制 度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其数额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论证在我国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理性和可行性,期望对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论 1 文 论 文 第一章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 历史是一面镜子。我们在探究惩罚性损害赔偿时,也应循着惩罚性损害赔偿 发展轨迹,通过明其历史,探求其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为今用。 1.1.1 古代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想渊源可一直追溯至古代,但究竟起于何时,学者存在 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多 倍的赔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罗马和埃及就已采用。在《圣经》中的《出埃 及记》中有这样的记载: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 只羊,他就要赔偿五头牛或四只羊。 ? 公元前 2000 年的《汉漠拉比法典》中也有 “倘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不诚实,交换标记或出卖 类似的规定,如第 265 条规定: 牧口,则应按其所盗窃之牛羊数十倍偿还其主人。 ? 古希腊柏拉图在其《法律篇》 中也阐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想,他认为,一个人若以理性的方式惩罚违法人, 其目的并不是在于惩罚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覆水难收—而在于着眼未来,以威 慑违法人及其他人不再违法。所以小偷应偿还两倍于所盗窃物品的价值。 ? 在我国古代,也有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在汉 代,就有“加责入官”制度。《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官。所谓加责, 就是在原来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倍。加责入官制度经过演化,在唐、宋时代形成 了“倍备”制度。在唐朝和宋朝的立法中,定有倍备制度,即加倍赔偿,在赔偿 《唐律》和 损失的基础上,再加一倍的赔偿。这种制度的适用,主要是盗窃赔赃。《宋刑统》的“征赃”条文中都规定“盗者,倍备”。在宋朝后期,发现对盗者加 倍赔偿,多有不合理之处,故有“近来盗脏多不征倍,倍备之律,伏清不行” ? 。 《明会典?律例?仓库》 在明代,设有倍追钞贯制度, “凡印造宝钞 “钞法”规定: 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商税,诸色课程,并听 收受违者,杖一百。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析纳诸色课程,各衙门起解赃罚, 须要于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不行用心验证,以受伪钞,杖一百,倍追 所纳钞贯。”这里的倍追钞贯,就是加倍追偿,有惩罚性赔偿的意思。 ? ? 转引李广辉.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J.比较法研究20052 ? 辛向阳.历史律令—影响人类社会的十大宪法和法典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60. ? 转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研 究J.梁 慧 星.民 商 法 论 丛第 20 卷 C.引 王 雪 琴 香 港 :金 桥 文 化( 香 港 )有 限 公司2001:637. ? 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212. ? 杨立新.民商法判解研究(第十辑)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 论 2 文 论 文1.1.2 近现代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学界普遍认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首次适用是 1763 年英国法官 Lord Huckle V.Money 一案中开始的。 ? 该案受害人是一名印刷工人,他Camden 在 被官府在一次检查中错误地拘禁了六个小时,尽管在拘禁期间受到非常礼貌的、有啤酒牛排供应的待遇。但该案陪审团认为,如果只考虑其人身伤害,20 英镑的赔偿也许就足够了,但官府以靠末署名的检查证进入私宅去取得证据比西班牙追查异端有过之而无不及。没有哪个英国人愿在这种法律统治下生活,哪怕是一个小时,这是对公民的自由最明目张胆的侵犯。 ? 最终陪审团判决其支付给印刷工人 300 英镑的赔偿金。而他的周薪只有一个畿尼。 ? 此后,英国法院在 1764 年的Rookes V. Barnard 一案中首次对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如下限制:第一,政府公务员实施压制、违宪的行为(Oppressive arbitrary or unconstitutional);第二,加害人在意图获得超过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利益的前提下实施行为时;第三,制定法规定之其它形。此后,英联邦国家开始仿效英国的作法,但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审理该案法官德弗林勋爵在 Rookes V.Barnard 一案中所确定的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适 用 的 范 围 。 如 澳 大 利 亚 高 等 法 院 在 1996 年 的 Urdn v.JohnFairfax And Sons Pty.Ltd 一案中没有沿用 Rookes v.Barnard 一案确立的适用规则。他们认为,如果情况表明加害人的行为是专横的、傲慢的、怀恨的或恶意的,或以其他方式表现出对受害人权利的蔑视,那么,损害赔偿就不能仅仅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应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加害人的行为作出惩罚。对此,加拿大和新西兰持有相同态度。 ? 美国的法律继承了英国判例中所确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使该制度在美国获得了丰富和发展。学界认为,美国最早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案例是 1784 年的Genay v.Norris 一案。 ? 在该案中加害人恶作剧地在酒中掺入某种药物,致使受害人感到非常痛苦。法院判决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还判令其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自 20 世纪以来,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其制造的髦植缓细癫 范韵 颜咴斐闪搜现氐乃鸷Α, 糁撇缓细裆唐返姆豪模 柚 蛊笠瞪 ,丈唐罚 ;す愦笙 颜叩睦 妫 头,运鸷ε獬ブ贫仍诿拦 玫搅斯惴菏视茫 迸獬ナ 钜苍诓欢显龈摺,萃臣疲 ?1965 年至 1984 年,在美国旧金山的各法院,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增加了 300。 ?? 转引自崔明峰欧山.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03:124.?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M刘庸安、张文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27.? 畿尼为英国旧金币,一畿尼值 21 先令。? 转引自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5 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9.? 转引自崔明峰欧山.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03:124.?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 6 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39. 论 3 文 论 文 尽管自 20 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美国除适用于侵权案件外,还进一步延伸到了法领域。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制度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如在 1873 年的 Fay V.Parker 一案中,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想法是错误的,是一个异端邪说,他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美性。 ?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广泛适用妨碍了经济的发展,对美国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事实上至 1935 年为止,在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内布拉斯加州、华盛顿外,其他各州都以某种方式采纳了惩罚性赔偿的救济方式。随着人们引发的一场有关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争论,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作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91 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应考虑下列因素:1、惩罚性赔偿金与加害人行为可能引起的损 、加害人行为的非难程度,持续期间,加害或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2 害人是否知悉或者隐藏不法行为以及过去相同行为是否存在及其频率;3、加害人不法行为的获利可能性、应否去除该项利益以及是否应使加害人承担责任;4、加害人的财务状况;5、所有诉讼成本;6、若加害人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刑事处罚时应减轻赔偿;7、若加害人因该不法行为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时,惩罚性赔偿应降低。 ? 但无论如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美国法律,特别是侵权法、合同法的影响是重大的。正如菲力普指出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已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 在大陆法系,由于民事法律坚持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因而在 20 世纪以前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都是以单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为基础的一种民事赔偿。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认为制裁性的惩罚性赔偿金与私法的补偿性质不相容,因而拒绝接受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然而,面对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新的侵权案件的法律困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机构、研究人员开始重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与适用。在德国已经出现了这一方面的判例。日本的法学理论也出现了许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日本著名的法学学者田中英夫撰文提倡在非财产损害赔偿时加入制裁性功能,以有效地抑制灾害再次发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该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之规定。在我国民间也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民事习俗,在一些市场上表现为“缺一赔十”的规定,即交换的商品重量少一两,则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十两,这种规定也体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想。 ? 近? 转引自刘仲秋王贺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2.? 转引自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 6 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42.? 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72.? 河 山.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J.法律适用19938. 论 4 文 论 文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许多民事特别法中也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消费者保护法》第 51 条,《公平交易法》第 32 条,《商标法》第 66 条,《著作权法》第88 条,《营业秘密法》第 13 条,《证券交易法》第 157 条。 当然,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和文化制度背景的差异,加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实施中有时被滥用而造成负面影响,使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保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总体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处于积极探讨的发展阶段。 ?1.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2.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 自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各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内涵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如澳大利亚学者认为,如果情况表明加害人的行为是蛮横的、粗野的、有报复性的、恶意的或无视受害人的权利,那么受害人就可以获得报复性的或加倍的赔偿,即加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还要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在美国,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是恶意的、故意的或毫无顾虑地对他人的权利进行侵害,法院就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当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加害行 《布莱克法律字典》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为: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受害人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而《牛津法律大辞典》 “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受害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将其定义为: ?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国内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概念的理解也多种多样。有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外,责令加害人支付受害人一笔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行为人的双重属性。 ?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加害人既要赔偿实际损失,又要额外支付一笔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 还有学者将惩罚性赔偿界定为超过补偿性赔偿以外的赔偿。 ? 综合以上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所下的定义,本文为研究需要,将惩罚性赔偿界定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即在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考虑其财产状况及侵害结果,而判决加害人承担额外的赔偿金,这一? 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 20 卷C.香港:金桥文化香港有限公 司2001:106.? 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355? 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36.?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9.?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70. 论 5 文 论 文部分额外的赔偿金,即为惩罚性损害赔偿。1.2.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1.2.2.1 惩罚性损害赔偿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通常情况下,一般损害赔偿的适用并不需要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般不会影响其赔偿数额。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即使行为人过错程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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