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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一年未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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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一年未签合同服务员一年未签合同 篇一: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廖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7日,廖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2010年5月11日,廖某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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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一年未签合同 篇一: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廖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7日,廖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2010年5月11日,廖某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廖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廖某主张公司给付 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 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的相关解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一年后也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 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深圳某公司与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廖某支付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廖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中特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 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以本文案例说明,廖某主张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 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满一年以后期间的双倍工资;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在此期间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 工资的支付期间最长为十一个月,如果双方在此期间补签了劳动合同,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此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还受时效制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和关于中断中止的一般性规定,以未签订 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篇二: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第,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订立。 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如果该企业没有办理保险手续的,还应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所重点强调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经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的,这是法律给用人单位预留的宽限期。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 月未满一年的期限内,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已经构成违法。此时应当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已经满一年,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此时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法律给用人单位的惩罚是:支付两倍工资,并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篇三:劳动法 劳动法 一、简答 1.简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P174-177 (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2、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 (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2、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 (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四)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 (五)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2.简述劳动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P246 一是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监督检查。 三是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大检查。 五是实行年检,要求应接受检查的单位每年定期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机构接受检查。 二、计(本文来自: 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服务员一年未签合同)算题 1.员工老赵和老王均于2012年1月1日到北京某A公司任职,老赵为公司一线生产工人,老王为销售部经理,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底,因经济性裁员两人均被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知:老赵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 老王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000元/月 2014年北京市社平工资为6463元/月 请根据上述已知条件为老赵和老王核算经济补偿金(要求写出计算过程)。 老赵:6000(老赵的平均月工资)*4(老赵在该公司上了三年九个月的班,超过6个月部分按照一年计算,所以是4 年)=24000元 老王:6463(老王的工资高于北京市平均工资三倍,所以按照北京市平均工资计算)*3(北京市平均工资的三倍)*4(老王在该公司上了三年九个月的班,超过6个月部分按照一年计算,所以是4年)=77556元 2.王某2014年10入职A酒店当服务员,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的是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排班,王某2015年7-9月周期内排班工作时间总额为608小时,且没有法定节日工作的情形。王某的月工资为3480元 请你核算:2015年第三季度周期结束后,A酒店应支付王某多少加班工资, (要求写出计算过程,计算季度内的工作时间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 三、选择题 1.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应每( 2 )年至少调整一次。 3.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 A.试用期), A.试用期 B。工作内容 C。工作地点 D劳动报酬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为每( 4)年一次。 5.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延期的情况下,应在( 45日 )内结束。 6.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有权协调处理该争议的机构是( D )。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人民法院 D、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7.下列( D )不是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权利 A、进入用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B、追究违法的用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C、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 D、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8、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 A、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C、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四、设计题 1.孙某是北京市某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某从事的是长途运输工作,公司根据孙某的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但在劳动合同里的工时制度一栏,公司写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于是双方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孙某出示了自己保存一年的行车单,上面记载了每天的工作时间,并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他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一年来的加班工资。然而,公司认为,孙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8小时计算,其工资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情况,不同意支付。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孙某于是向仲委会提起仲裁。为避免再发生类似的争议,公司打算重新 设计公司的工时制度。 任务:(1)请你为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运输汽车驾驶员设计一种工时制度并说明理由。 答:运输公司驾驶员应为不固定的,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发放加班费。 (2)假定公司采纳了你的实行了你所设计的工时制度,请你说明这种工时制度是否需要审批程序,公司如何去(去哪个部门)审批, 这种工时制度需要审批程序。公司应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2.李振于2014年1月3号被A公司招用,办理了入职手续。按公司规定,前5个月为试用期, 不签劳动合同,等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公司于2014 年6月3日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2017年6月2号),2015年2月3日,公司突然通知李振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李振不适合公司将来的工作,李振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公司也没必要再待下去了。于是,在公司为李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拒绝。为此,李振将A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除合同前李振每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A公司已经从入职之日起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赔偿金12000元 任务:分析案例,为李振设计利益最大化的仲裁请求。并根据你设计的仲裁请求,以李振的名义写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省略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其它内容必须完备,不少于150字) 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振(略) 被申请人:公司(略) 请求事项:1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4000*4=16000) 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4000*2*1.5=12000) 我于2014年一月三号被公司招用,前五个月为试用期,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与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差额”。共四个月16000元。2015年2月3日,公司以我不适合将来的工作为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而我认为我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共12000元。我希望公司依照上述要求赔偿,但公司拒绝赔 偿,所以本人申请仲裁。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振 2015年3月10日 五、案例分析题 1.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李军在A公司工作有4年5个月了,工作岗位是会计。2014年6月1日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制度,由于李军年龄较大,不能胜任电算化制度下的会计工作,公司送其培训一个月,回来后李军还是不能胜任工作,9月28日公司领导找李军谈话,调整他的工作岗位到公司资料室,李军因嫌资料室工资低拒绝去资料室工作,公司领导表示,只能解除李军的劳动合同了,但是领导同时表示,如果李军接受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公司将维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李军仍不接受公司的建议。A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解除了李军的劳动合同,并认为是由于李军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军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请你回答: (1) 李军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为什么, 李军的请求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原因:公司既给李军培训又调工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条第二项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李军不能胜任工作,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程序, 提前30天书面通知;额外支付经济补偿;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工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本案中如果A公司解除李军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应当支付的话,应支付相当于多少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考虑《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分段计算问题) 若A公司解除李军的劳动合同,应支付李军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某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经批准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4年10月职工刘某的工作周期中共遇有8天公休假日(周六、日)休息日和3天的法定休假日(国庆节)。结算工资时,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公休假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请你回答: (1)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刘某工作周期中的公休假日休息日,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3)刘某执行运输任务遇到的三天国庆节法定休假日,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4)简述我国关于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1.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P133-134 2.不支付 3.支付 4.(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P150 3.某医药公司发生下列纠纷:职工甲为时代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医药公司的派遣工,与医药公司因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职工乙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职工丙因医疗保险费问题与社保中心发生的纠纷;职工丁因年休假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职工戊因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与公司发生的纠纷。请你回答: (1)甲、乙、丙、丁、戊五人的争议中哪些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方式,各处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如何, (3)如果医药公司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谁担任, (4)在甲与医药公司发生的争议 中,如果甲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5)职工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职工丁依法享有5天的年休假。对于此裁决结果,医药公司如果不服,是否有权到法院起诉, 1.甲、乙、丁、戊属于 2.协商、调节、仲裁、诉讼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4.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医药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 5.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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