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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调整

2017-10-14 6页 doc 18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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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调整【doc】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调整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调整 弓弓一夕5李}鬏货九股与}}J4 72 我们知道,加入WTO不但是一个 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不仅 固为WTO涉厦到包括法律在内的专 业领域的对外开放,更固为WTO本身 就是一整套的全球贸易规则中国加 入世贸,将使企业与法律界的关系更加 密切 现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深感竞争 压力和期盼挑战机遇的形势下,纷纷希 望能调整机制,优化和提升内部管理, 交易安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进入 WTO后能尽快适应世贸组织的游戏 规则.为了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doc】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调整
【doc】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调整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调整 弓弓一夕5李}鬏货九股与}}J4 72 我们知道,加入WTO不但是一个 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不仅 固为WTO涉厦到包括法律在内的专 业领域的对外开放,更固为WTO本身 就是一整套的全球贸易规则中国加 入世贸,将使企业与法律界的关系更加 密切 现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深感竞争 压力和期盼挑战机遇的形势下,纷纷希 望能调整机制,优化和提升内部管理, 交易安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进入 WTO后能尽快适应世贸组织的游戏 规则.为了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使法律功能最大限度地渗入企业改革 的各个层面,环节,中国司法部与财政 部已决定让一批经过培训考棱合格的 律师事务所厦律师,授予资格,进入国 企改革第一线.可以说这项活动安排 是我国企业改革与法律联姻的一次有 益探索和尝试. 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受经营 管理者杂志9d=的邀请,在新世纪开始的 第一年中,就企业家们所关注的所有权 改制,,^\司的设立,交易和物权,民法, 刑法对企业利益的保障,调整,WTO 的规则等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以连载 的形式子以阐速,同时,也热望企业家 们对此范围的问题予以来信点题,以便 共同探讨. 随着"以法治国"方略的推进, 国内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本结构 更加复杂化,受法律调整的作为资 本物化形态的财产的范围也逐步 扩大,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关注和 保护,给投资者一个新的热点:对 无形资产投资和以无形资产投资. 本文选一个较小视角谈一谈在公 司刨立和运作中,法律对无形资产 的调整与保护. 一 ,无形资产的概念, 法律调整与范围 无形资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而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 念,我国的有关立法中也未直接明 确其内含和外延.徐开墅主编的 '民商法辞典>(1992年12月第1 版)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民事 主体可以持续一定期限内使用而 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表明已 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能使所有人 或持有人享有某种特特殊经济权 利,或能带来高于一般收益水平的 长期资产.从这个定义看出无形 资产的外延应该很宽;而从对市场 经济更为成熟的西方国家的考察, 可得知无形资产的外延有一个不 断扩大的过程,知识产权也仅仅是 其中的一部分. 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完整的物 权法典,对物权的法律调整采取分 散立法的体例,其中受法律保护的 无形资产的范围还较窄.有关无 形资产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简称{民法通则),1987年1月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 法>简称(着作权法>,1991年6月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 施行.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 行规定>简称'规定>,1994年3月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简称{成果转化法>,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6{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干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1999 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 还有其他几部法律和数量众 多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多种无形资 产进行调整,不一一列举. 从以上法律规范的内容看,我 国现阶段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 的范围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 荣誉权,经营权,专利权,商标权, 着作权,专有技术权,非专刹技术, 计算机软件和国土使用权.其中 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法理上 称为商誉.一般理解为由令人崇拜 的公司形象,良好的顾客关系,较 高的雇员道德水准和其他能转化 成增加企业高于正常赢利能力的 类似因素而形成的无形资产.经 营权,又称特许经营权,其起源于 英国,它把法人对于某项事务的经 营视为一般禁止的倒外.也就是一 定范围的垄断经营权. 在以往的经济交往中法律更 多地强调对非自然人主体权益的 保护.随着自然人投资插动的插 跃,出现一个新的问题:自然人自 身的姓名,名誉,荣誉和信用是否 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而折价投 资人股呢?法律未予明确.但从 <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来看,作肯 定的推定似乎更为准确. 二,无形资产投资入 股公司的几个法律问题 前述无形资产中容易发生 l:I权属争议主要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 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权.要 明确这几项权利的权属,首先要明 确职务类无形资产和非职务类无 形资产的区别. 关于职务类与非职务类无形 资产的法律界定,目前仅有<着作 权法)和(专利法)及其() 作了一致的规定,其中职务类无形 资产包括: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成果;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 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成果: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一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成果.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 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 术资料等所完成的成果. 非职务类成果是指上述?? ?种情形之外并极少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条件或这种利用对完成成 果没有实质帮助的所有成果. 其次, 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均实 行强制性的注册登记,其权属 保护实行登记保护主义. 对着作权客体的作品的保护,我 国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自动保护主 义.即一经创作完成就予以保护,这 给保护工作带来一些现实的难度,为 避免纠纷,着作权人可自愿参加作品 登记,将权属证明固定下来. 由于无形资产的无形性, 纂主篇 这个工作可交给资产评估机构去 傲,但有一点却应该注意:前述法 律规范中<通知)第一条规定:"以 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 非公司制企业出资人股的,高新技 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 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突破了<公司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 第二欹关于这一比倒不得超过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这一突破有如下条件: A.主体包括:?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R-研机构,高等学校 的科技人员. B.客体:高新技术成果,包括 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 c.投资对象:?有限责任公 司;?非公司制企业.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通知)第一条最末一句"另有 约定的除外"应理解为对是否达到 百分之三十五的作价比例进行约 定,而不能约定更高的比例.但 是,据最新的资讯,1999年12月17 日,国务院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 第十三次会议提交了审议<公司 法)修正案的议案.修正案中涉及 修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性规 定,将此限额的决定权授予国务 院.此修正案如获通过,国务院是 否将前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再 度调高?适用范围是否扩大?应 该予以关注. 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刨 lI立公司必须评估作价. 忪司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 行评估作价……";第八十条对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无形资产 投资人股也作了类似规定.<规 定)第十三条:"<公司法)规定必须 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须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 评估作价……".因此,除货币出 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必须经合 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方可作为 设立公司的资本.而<合伙企业 法)(1997年8月1日施行),<个人 独资企业法)(200o年1月1日施 行)均只作了任意性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创 l_:I立公司在<公司法)上段 有方式上的障碍,只要符 合法定条件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但对于向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无形资产人股就涉及股权转让 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了股权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出资,也就是说股东以外的自 然人可以用受让股东出资的方式 加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仅规 定这一种加人方式. 如果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折价 超过出让出资的原股东享有的股 权价值,可否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予 以调整?(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 中有这样操作的,但必然涉及召开 股东会,合法地修改章程,变更工 商登记等问题. 至于向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就要复杂得 多,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设立, 其融资方式是公开的面向社会的, 并只接受货币资本,故无形资产不 能以原生态直接向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而必须转化成货币资本. 总之,无形资产,投资和公司 均是90年代以来的一些新兴话 题,尽管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许 多将三者有机结合的成功案倒.但更 多的个案却有许多急需规范之处,否 则将会遗患无穷,给公司的运作和发 展带来结构性的缺陷.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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