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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湾湿地公园博物馆规章制度

2017-09-17 4页 doc 1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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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湾湿地公园博物馆规章制度嫩江湾湿地公园博物馆规章制度 大安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 博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的管理,繁荣大安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嫩江湾湿地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嫩江湾湿地博物馆是指展示湿地动植物及湿地风貌、湿地文化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
嫩江湾湿地公园博物馆规章制度
嫩江湾湿地公园博物馆规章 大安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 博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的管理,繁荣大安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嫩江湾湿地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嫩江湾湿地博物馆是指展示湿地动植物及湿地风貌、湿地文化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文化交流。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范围内依法对嫩江湾湿地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大安市嫩江湾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对发展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嫩江湾湿地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性嫩江湾湿地博物馆。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第九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事业。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事业。 第十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展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管理工作,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五,具有与嫩江湾湿地博物馆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对本馆展品的研究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湿地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六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陈列展品以湿地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嫩江湾 湿地博物馆功能、危及嫩江湾湿地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二十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对展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展品总帐、分类帐、档案,展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展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湿地的展品在展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展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展品核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处置文物展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嫩江湾湿地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嫩江湾湿地博 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 法律 第二十三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6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嫩江湾湿地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展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展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展品未登入展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功能、危及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展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嫩江湾湿地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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