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幸福人生幸福人寿---幸福人生
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在本说明书中,“本公司”、 “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险种特点
? 保单分红,额外惊喜
? 满期回报,稳健增值
? 身故给付,彰显保障
?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 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保 险 责 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
幸福人寿---幸福人生
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在本说明书中,“本公司”、 “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险种特点
? 保单分红,额外惊喜
? 满期回报,稳健增值
? 身故给付,彰显保障
?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 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保 险 责 任
在本主险
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
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
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
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过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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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
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
同的现金价值。
主要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资产配置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高于20%。固定收益资产方面,
主要是按现金流匹配、久期匹配原则,以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为主,适当配置优质信用资产
(企业债、公司债、基础设施债权投资
、协议存款等);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配置封闭
式基金,适当配置开放式基金及优质股票,其中股票以一级市场为主。 红利及红利分配
?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为利差和死差,利差为因分红资产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评估利息率导
致的盈余,死差为实际经验死亡率低于评估死亡率导致的盈余。 ? 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为现金红利,即红利分配后直接以现金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的方式。
? 红利实现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我们公
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
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
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
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
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
红利领取方
式仅适用于未来年度分配的红利。
? 红利分配政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
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
,并向您寄送红利
书,红利是不
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6 月30 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
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水平主要由分红保险当年实际经营结果、未来盈余预期和投保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决定。
您享有的权益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
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
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在收到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现金价值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精算原理计算所得。
?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
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
确定。用于转换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
定的相应最低限额。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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