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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23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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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23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QCT 23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QC/T 235-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7-11-12批准 1998-07-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主要是结合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消声器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中有关标准制订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QCT 23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QCT 23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QC/T 235-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7-11-12批准 1998-07-01实施 前 言 本主要是结合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消声器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中有关标准制订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朝国、张再进、张藻、李燕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排气消声器(包括排气管)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及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以下简称消声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5363一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QC/T 29117.22-19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 排气消声器质量评定方法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消声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 外露表面的所有零部件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且应形成保护覆盖层。 3.1.3 外壳、隔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以防止因气流而引起再生噪声。 3.1.4 进气端与发动机的排气端接合面的连接必须密封可靠,不允许存在漏气现象。 3.2 性能要求 3.2.1 消声器应满足所匹配的发动机的各项性能要求。 3.2.2 在200kPa的压力下,持续1min,外壳、接管的焊接和卷边处不允许出现漏气现象。 23.2.3 经振动频率为50Hz,振动加速度为98m/S,振动时间为10h的振动试验后,零部件不允许产生裂纹、松动、变形和异常现象。 3.2.4 功率损失比应不大于5%,插入损失应不小于20dB(A)。 3.3 外观要求 3.3.1 外露表面覆盖层应牢固,色泽均匀,光滑平整,不应有明显的磕碰和擦伤。 3.3.2 焊缝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漏焊、气孔、焊瘤、夹渣及烧穿等明显的焊接缺陷。 3.3.3 排气管各弯曲处不允许有明显皱折、凹陷等缺陷。 4 抽样 4(1 出厂试验抽样 4.1.1 出厂试验抽样检查按GB 2828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4.1.2 提交出厂试验的产品批量,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和检查水平(IL)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型式试验抽样 4.2.1 进行型式试验的消声器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样本数量不得少于3件。 4.2.2 型式试验如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应抽取加倍数量的消声器,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如仍不合格,则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及安装尺寸 外观用目视检查,安装尺寸用专用检具进行。 5.2 与发动机的匹配性能 按GB/T 5363的规定进行。 5.3 插入损失和功率损失比 按QC/T 29117.22的规定进行,其测试结果记录于记录表[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 5.4 耐振性 按本标准3.2.3规定的振动频率、振动加速度和振动时间的要求,将消声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振动试 验台上,进行垂直方向的正弦振动,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5.5 气密性 按本标准3.2.2规定的试验压力和持续时间,将消声器置于液体中,观察有无气泡产生。 6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外观及安装尺寸; b)气密性。 6.2 型式检验 6.2.1 消声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中,定期每两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下列规定: a)外观及安装尺寸; b)与发动机的匹配性能; c)插入损失和功率损失比; d)耐振性; e)气密性。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标志 7.1.1 每件消声器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厂标; b)产品。 标志应清晰,标志位置不应影响产品外观及损伤产品表面。 7.1.2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厂标; b)产品名称或产品型号; c)包装数量; d)总重; e)“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 f)制造日期; g)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7.2 包装及贮存 7.2.1 消声器在包装前应进行清洗和防锈处理。包装箱应能防潮、防震。包装箱内应附有合格证和装箱单,每箱重量不得超过50kg。 7.2.2 消声器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在正常保管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自出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锈蚀和产生其它缺陷。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消声器插入损失和功率损失比测试记录表 发动机标定功率转速 r/min; 空管测量时发动机标定功率P kW; 1消声器测量时发动机标定功率P kW; 功率损失比r %。 2 L(空管测量时的排气噪L(消声器测量时的排气噪D(插入损失) 12 声)dB(A) 声)dB(A) dB(A) 计权声级 A 31.5 倍 63 频 125 带 中 250 心 500 频 1000 率 2000 Hz 4000 8000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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