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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

2017-10-27 2页 doc 11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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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师范大学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校有线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丰富和满足师生员工精神文明和文化娱乐的公益事业,为了加强我校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设施安全 (一)我校有线电视系统的设备管理、网络维护、节目制作与播放等,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 (二)有线电视网,必须人人爱护,不得在其线路上搭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宣传部(新闻中心)专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均不得私自调动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其他器件...
重庆师范大学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师范大学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校有线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丰富和满足师生员工精神文明和文化娱乐的公益事业,为了加强我校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设施安全 (一)我校有线电视系统的设备管理、网络维护、节目制作与播放等,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 (二)有线电视网,必须人人爱护,不得在其线路上搭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宣传部(新闻中心)专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均不得私自调动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其他器件。 (四)凡未经同意私自乱接者,学校责成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收缴全部器材。情节严重者,由宣传部(新闻中心)会同保卫处报请学校专门研究处理,同时从发现之日起追缴前三年的收视费及初装费。 第二条 初装费、扩展费收费及办法 (一)凡新增开户,改线户需事先到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登记,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安装。 (二)非本校人员安装有线电视,参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1999]503号文件规定,收取初装费250—300元。 (三)本校人员增加用户终端,根据线路长短、安装难易程度,收取扩展费50—100元。 第三条 收视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1999]503号文件“关于调整重庆有线电视台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执行每月每户12元的收视标准。 (二)收费办法:凡在校领取工资的用户,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不在校领取工资和外单位的用户,由宣传部(新闻中心)派人按季度上门代收。 (三)用户应按时缴纳收视费。凡不按时缴费者,超过一月,按20%收取滞纳金。超过二个月,经劝说仍不缴费者,拆除用户终端。 (四)申请停缴收视费者,需到宣传部(新闻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如需重新开通,按新开户规定办理。 (五)本校教职工将住房出租给他人后,仍须对收视费缴纳及线路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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