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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doc

2018-09-21 5页 doc 17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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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doc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doc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1)研究开发支出对于研究支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资本化,并按估计有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支出往往在企业总支出中占重要比重,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政策选择显然对其财务报告意义上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重大。以软件研发支出为典型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发布的第86号公告”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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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doc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1)研究开发支出对于研究支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资本化,并按估计有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支出往往在企业总支出中占重要比重,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政策选择显然对其财务意义上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重大。以软件研发支出为典型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发布的第86号公告”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SFASNo.86)规定应以”技术可行性”作为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标准。在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得以建立之前,支出应全部费用化;项目具备了技术可行性之后所发生的支出则资本化。其中技术可行性是指已完成了详细的程序设计或运行模型的状态。1996年底,AICPA发布的新规定中要求:软件程序的升级与改进支出可以资本化;企业内部使用的培训支出必须费用化;自行开发的软件如果研发失败应立即费用化。对于软件资本化支出的摊销方式,美国有关准则采用了收入比率法摊销额与直线法摊销额孰高的方法。其中收入比率法摊销率=当期收入/(当期收入,预期收入),直线法摊销率=1/剩余有用年限。对于软件资产的期末计价则采用摊余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当后者较低时应将摊余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并且减值部分不得再度转回。从FASB和AICPA的有关公告来看,对支出资本化的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高科技企业,减轻了支出费用化对其财务报告的负面影响。然而美国会计界对有关公告的局限性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评,认为在软件迅速升级换代的今天进行支出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并只会导致企业滥用会计政策,因为进行支出资本化的技术可行性标准、摊销方法中的预期收入、预期有用年限、可变现净值都涉及到会计估计,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1995年美国的一些软件企业联合起来要求FASB修订SFASNo.86,要求软件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这些企业认为SFASNo.86导致软件企业的会计选择不一致,从而使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表现为不同的财务报告后果,对自身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2)企业从外部获得技术时发生的支出如果企业通过直接外购方式获得技术,一般应资本化,将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果企业通过购并方式获得了一项研发中技术而且该项技术对企业而言并不能转作其他用途,那么企业应在合理估定该项技术的价值之后将其计入当期费用。(3)营销支出对于以提供络、信息服务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在成立初期,往往投入巨额营销支出,同时提供许多免费或低价服务项目以争取客户,占领市场。对于这类企业而言,营销支出在成立初始年份资本化并在以后各收 益期摊为费用显然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美国在线(AOL)在成立初期即是如此。当然采用费用化的企业也有,比如AOL的最大竞争对手CompuServe。 存货计价(1)存货期末计价由于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升级更新速度很快,使存货的过时废弃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尤为必要。影响可变现净值的因素包括当前存货水平、企业自身以及竞争厂商推出新产品对现有产品的影响、市场前景和科技变化趋势等。(2)存货发出计价如前所述,高科技企业的产成品与原等存货项目跌价趋势明显,因此存货发出计价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而不宜采用后进先出法。产品保修责任许多高科技企业依据销售与服务对客户负有产品保修责任,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或行业标准合理估计这一或有负债。高科技企业在迅速扩张中,往往容易忽视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步发展。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环境的变化,选择并及时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始终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对高科技企业至关重要。这一点对我国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成熟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对于高科技企业的会计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制度或准则加以,在会计实务中也很不统一。笔者拟通过对美国高科技企业的若干会计问题作些初步研究,以考察这些会计问题对高科技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及其对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启示。(FAN)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和经营环境,对外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使外部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下,会计也在趋于国际的协调。海峡两岸经济贸易的来往更紧密,因此本文对两岸有关财务预测信息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海峡两岸的财务预测制度简介 目前,中国大陆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的规定没有形成体系,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解释中,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台湾的财务预测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财务预测编制要点》、审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 —《财务预测核阅要点》,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资讯公开体系实施要点》等。 二、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比较 (一)财务预测信息提供者的比较 在中国大陆,公司的预测性信息主要是由公司管理编制,财务分析师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供给,没有正式公开的财务分析师预测信息。在台湾,证券分析师在财务预测中占有一席之地,主要扮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中介——信息加工的角色。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证券分析师的解读,并通过证券分析师传递给投资者。但由于台湾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最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证券分析师只是对公司发布的财务预测信息起补充作用。但台湾的管理机构鼓励证券分析师以独立第三者的立场对公司发布的预测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并传递给投资者以决策之用。 (二)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点的比较 1.发行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中国大陆证监会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但证监会规定增发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及预测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可见,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的场合,盈利预测实际上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台湾规定新上市公司、现金增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都应公开财务预测。在发行新股或增资时,中国大陆和台湾都规定必须披露财务预测信息,不同的是台湾要求在发行可转换债时也要发布财务预测信息。 2.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中国大陆在相关规定中说明在年度报告中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在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中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其他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台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应公开财务预测; ?同一任期内董事发生变动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企业合并者; ?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经常共同经营之契约;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者; ?公司发生重大灾害、签订重大产销契约或重要产业部门变动预计影响营业收入金额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公司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其前一年度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其他必要情况。 在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差异较大,主要在于: (1)中国大陆的规定比较宽松,台湾的规定比较严格。中国大陆规定只在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变动时披露相关的财务预测信息。而台湾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形要多于中国大陆,除了业绩的变动以外,当发生特定事件时如公司发生灾害、合并等,这些事件也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也必须公开财务预测信息。 (2)台湾规定的财务预测信息带有连续性披露要求,如果出现上述的?、?、?、?的情况还必须连续两年公开财务预测。 (3)台湾还要求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于公告财务预测视其情况有两日内。一个月及年度终了后三日后、四个月内公告的规定。例如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的,应于董事就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告申报当年度财务预测。下一页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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