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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09-27 6页 doc 18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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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河北省人民政府【精品】河北省人民政府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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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河北省人民政府 附件1,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及其结果抽象上升为一种规则,对有关行使行政裁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的经验构造,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行政执法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 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应当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效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三、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 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行政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统一、规范、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明确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建立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原则。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不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应当列出裁量权基准对应的具体情形、方式和条件。 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强制、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重点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实施非强制性管理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后,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行政征收法定、公平、公开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类型的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应当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不得少于3个。要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字考量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机结合。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为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效果,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一,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载入行政案卷。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 督。 ,六,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五、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推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要把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落实这项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 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建立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配套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和征询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施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加强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培训中,要注重增加行政裁量权知识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途径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法制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尚未建立的,要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并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有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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