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第1条(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以外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下称“附加税”)以改善国际收支、谋求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2条(附加税的课征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课征附加税。
1(为改善国际收支,有必要紧急抑制进口需求时;
2(主要交易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对此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时。
第3条(课税物品)
附加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口商品(《关税法》第50条规定的附表--税率表上的无税物品除外)。
第4条(课税标准及税率)
?附加税的...
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第1条(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以外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下称“附加税”)以改善国际收支、谋求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2条(附加税的课征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课征附加税。
1(为改善国际收支,有必要紧急抑制进口需求时;
2(主要交易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对此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时。
第3条(课税物品)
附加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口商品(《关税法》第50条规定的附
--税率表上的无税物品除外)。
第4条(课税
及税率)
?附加税的课税标准是《关税法》第15条、第18条及第27条至第36条规定的课税价格。(1983年12月29日,2000年12月29日修订)
?对所有课税对象商品征收的附加税税率均相同,但在30,的范围内由总
统令确定。
第5条(附加税的免除)
?进口商品如果享受《关税法》和其他法令、条约及协定等所规定的关税减
且是由总统令规定的商品,则可免除附加税。 免并
?删除(1997年12月31日)。
?第1项所规定的免征附加税的商品,如果其减免的关税被征收,则减免的附加税也要征收。
第6条(征收)
?附加税与关税同时征收。
?附加税不得分期交纳。
第7条(《关税法》的准用)
关于附加税,除本法之规定外,其余的准用《关说法》的有关规定。
第8条(施行令)
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本法施行的必要事项。
附 则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则(1983年12月29日)
第1条(施行日)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8条第2项、第9条、第9条之2至第9条之14及第149条之2第2项第1号的修订部分自198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条至第9条省略
附 则(1997年12月31日)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例外部分省略)
附 则(2000年12月29日)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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