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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2017-11-21 2页 doc 12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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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第1条(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以外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下称“附加税”)以改善国际收支、谋求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2条(附加税的课征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课征附加税。 1(为改善国际收支,有必要紧急抑制进口需求时; 2(主要交易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对此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时。 第3条(课税物品) 附加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口商品(《关税法》第50条规定的附表--税率表上的无税物品除外)。 第4条(课税标准及税率) ?附加税的...
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第1条(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以外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下称“附加税”)以改善国际收支、谋求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2条(附加税的课征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课征附加税。 1(为改善国际收支,有必要紧急抑制进口需求时; 2(主要交易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对此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时。 第3条(课税物品) 附加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口商品(《关税法》第50条规定的附--税率表上的无税物品除外)。 第4条(课税及税率) ?附加税的课税标准是《关税法》第15条、第18条及第27条至第36条规定的课税价格。(1983年12月29日,2000年12月29日修订) ?对所有课税对象商品征收的附加税税率均相同,但在30,的范围内由总 统令确定。 第5条(附加税的免除) ?进口商品如果享受《关税法》和其他法令、条约及协定等所规定的关税减 且是由总统令规定的商品,则可免除附加税。 免并 ?删除(1997年12月31日)。 ?第1项所规定的免征附加税的商品,如果其减免的关税被征收,则减免的附加税也要征收。 第6条(征收) ?附加税与关税同时征收。 ?附加税不得分期交纳。 第7条(《关税法》的准用) 关于附加税,除本法之规定外,其余的准用《关说法》的有关规定。 第8条(施行令) 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本法施行的必要事项。 附 则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则(1983年12月29日) 第1条(施行日)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8条第2项、第9条、第9条之2至第9条之14及第149条之2第2项第1号的修订部分自198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条至第9条省略 附 则(1997年12月31日)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例外部分省略) 附 则(2000年12月29日)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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