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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2017-09-21 5页 doc 16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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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摘 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逐渐被人们关注,随着我国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行为广泛应用,我国抽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规定与现行的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在当前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分析了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抽象行为;可诉性 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范围比较窄,这可以充分反映出我国行政权比较强,我国司法权相对来说比较薄弱。所以,为了平衡我国司法和行政权利的分工,需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结合的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摘 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逐渐被人们关注,随着我国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行为广泛应用,我国抽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规定与现行的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在当前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分析了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抽象行为;可诉性 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范围比较窄,这可以充分反映出我国行政权比较强,我国司法权相对来说比较薄弱。所以,为了平衡我国司法和行政权利的分工,需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结合的机制,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建设。具体的做法是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法的可诉讼范围之内并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以弥补我国司法监督机制的缺陷与不足。 1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性存在的不足 1.1 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使得我国实际享有了司法豁免权,法院没有权利否定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样就会助长行政机关的肆意性,甚至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为了某一群体或者是个人的利益制定出损害我国大众利益的的行政决定、命令等文件,而法院却没权利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从而使我国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样不仅不利于我国相对人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战略要求。 1.2 法院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利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范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法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合理、违法、过当等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偏,从司法上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是对于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却不能行使司法的监督权利。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会导致行政机关还会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做出同样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显而易见,一个违法、不合理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其危害性更深。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只有在基于对现实因素以及理论知识的研究上,才能有效推动我国抽象行为可诉性的稳定性、专业性以及高效率的发展。如果法院不能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而直接导致我国司法进行监督权利不能充分发挥出真正作用。 1.3 违反了我国司法最终解决问题的法治原则 在一个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司法权是非常神圣的,行政权在不具备宪法上的行政时,必须要接受司法的最终审查与处理。司法高于行政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对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明显达不到现代法治的原则。 1.4 对社会秩序以及政府公信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做法,这样不 仅与国际发展的趋势不相吻合,而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首先,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的对象的不特定性、行为的约束力导致了一个错误的抽象行为会损害不特定的利益主体,如果错误的抽象行为不予及时的纠正,极有可能引起群众性事件并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性会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抽象行政行为制定的主体、范围等性质决定了抽象行政行为数量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就使得错误的抽象行为现实地侵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的特征。而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民主意识日益提高,对于错误的抽象行政救济途径的不畅,将会激烈地碰撞人们的法治意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2 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的建议 国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我 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使行政诉讼权逐渐完善,并赋予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建议如下: (1)扩大主体的范围。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应该来自两部分,其一是人民检察院。当抽象行政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错误,就会严重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行政诉讼。其二是受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联合体。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对于抽象形象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不应该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而应该是公民与其他组织的联合体。 如果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将会在实践中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案件及时的解决。 (2)扩大抽象行政行为诉讼的范围。修改目前的《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法》,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纳入受案的范围,同时还应该废除我国行政行为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制定并发布具有约束力决定”的有关条款。 (3)对于不服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管辖,应该按照上级法院管辖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进行确定。主要表现为:不服县以下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制。而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该有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4)修改、完善有关行政行为条款。主要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法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条中的“具有抽象行政行为”修改成“行政行为”,并且通过法院进行解释,将“行政行为”主要定义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行为以及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总之,只有修改与完善我国有关行政行为条款,才能使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3 结语 经上述论证,目前,我国将抽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之内,已经成为现实要求与行政抽象行为可诉性的发展趋势。然而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只有在基本对现实因素以及理论知识的研究上,才能有效推动我国抽象行为可诉性等的稳定性、专业性以及高效率的发展方法。总之,只 有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抽象行政行为诉讼制度,才能有效建立、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才能使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 郑水泉;;试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研究[A];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C];2011年 [2] 周福元;李志铿;王钢;李海锋;;;用智慧敲响法槌——论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年 [3] 李海锋;;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A];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C];2009年 [4]徐孟洲;徐阳光;;论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若干建议[A];城市经济与微区位研究——全国城市经济地理与微区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0年 [5]王权典;屈家树;高敏;;再论自然保护区立法诸问题——兼评《自然保护地法》与《自然保护区域法》之草案稿[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三)[C];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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