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规定 - 江苏省注册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
办理转所手续的规定
苏会协(2004)23号
为满足注册会计师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或拟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
#“(见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表,由省注协统一印制)相关内容;
2、持转所表先到转入事务所签署意见,再到转出事务所签署意见。转出事务所如同意,则应根据章程、合伙人协议、劳动
等规定,与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事宜。并对其在该所任职期间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作出
面鉴定。
事务所手续办完后再到转入事务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最后到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
3、转所手续由市注协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本人亲自到省注
协办理。
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内容由省注协填写。
三、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劳动合同到期、中止或辞职离开原事务所,暂未落实新事务所的,也应填写转所表,可先由转出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注册会计师印章和转所表上缴转出事务所所在地(市)注协暂存(在此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业务),待找到接收的事务所后再到接收的事务所和有关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并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如自动停止执业或离开原事务所满一年仍未加入新事务所,或决定不再加入事务所执业,省注协将撤销其注册。今后再加入事务所,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四、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事务所组建新事务所,应在新事务所批准后一个月内(领取事务所执业证书前)办理转所手续,转所手续未办理前不得在新事务所执业。
五、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向注协报送以下
:
1、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
2、转入事务所的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已退休人员只需提供无鉴证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是转出事务所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还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材料(以上材料粘贴在转所表相应栏中);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4、身份证原件。
六、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1、在该事务所申请注册,自批准之日起不满12个月的;
2、注册会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12个月的;
3、未按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发起人和出资人;
4、在转出事务所业务工作和财务未交接完毕的;
5、所在事务所终止清算,未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前的;
6、其他不适宜转所情形的。
七、注册会计师省内转所的标志以省注协签署同意意见的日期为准,跨省转所的标志以转出省注协签署同意转出的日期为准。事务所不得聘用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八、事务所不得在章程、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以外向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收取(或变相收取)转所费用。
九、事务所在接到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后一个月内应该决定是否批准转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书面向注协申诉,注协进行调查和协调,经协调事务所仍不同意而且确无正当理由,注协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十、其他规定
1、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总所或总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分所,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其他事务所或由其他事务所转
入事务所分所的,转所表必须经分所和总所一同签署意见。
3、每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不办理转所手续。
十一、本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苏会协[2002]77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规定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 附表1: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批准身份证号 批准时间 文号
联系证书编号 户口所在地 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前一次转所时间及原事务所名称
转所理由
注册会计师签字: 盖章:
转出所工作鉴定:
转出所意 见
同意该同志离开我所~其财务、业务与我所已交接完毕。
主任会计师,签字及签CPA章,: 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所所在地,省市,注协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事务所意见: 转入所所在地(省市)注协意见: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档案代理协议、聘用合同、股份转让等材料复印件粘贴处 注:1、本表由省注协统一印制。
2、转所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3、转出事务所应对转出的注册会计师作出工作鉴定。
4、新办事务所,应在新事务所批准后一个月内(领取事务所执业证书前)办理转所手续,转所手续未办理前不得在新事务所执业。
5、申请人应提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提交原事务所股东同意转股的股东会纪要和转股材料。
6、本表申请人、转出(入)事务所、转出(入)市注协、省注协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