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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神圣罗马帝国选侯问题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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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神圣罗马帝国选侯问题论述[教学研究]神圣罗马帝国选侯问题论述 1.先从简单的谈起,Bohemia,中文翻译“波西米亚”,是德语中对今捷克地区的称谓。1250年,腓特烈去世之前,他将帝国权利所及的范围分为四类:第一,德意志帝国的领土。第二,帝国的非德意志地区,皇帝被承认是这些地区的唯一君主,(如,波西米亚、条顿骑士团领地等)。第三,某些臣属于帝国,但由自己的帝王统治的国家(如,波兰、丹麦)。第四,其他欧洲国家,其统治者在承认皇帝至高地位的同时,实际上是独立的(如:英国,法国)。传统上,波西米亚地区作为匈牙利王国的一部分被转让与继承着。1515年,哈布...
[教学研究]神圣罗马帝国选侯问题论述
[教学研究]神圣罗马帝国选侯问题论述 1.先从简单的谈起,Bohemia,中文翻译“波西米亚”,是德语中对今捷克地区的称谓。1250年,腓特烈去世之前,他将帝国权利所及的范围分为四类:第一,德意志帝国的领土。第二,帝国的非德意志地区,皇帝被承认是这些地区的唯一君主,(如,波西米亚、条顿骑士团领地等)。第三,某些臣属于帝国,但由自己的帝王统治的国家(如,波兰、丹麦)。第四,其他欧洲国家,其统治者在承认皇帝至高地位的同时,实际上是独立的(如:英国,法国)。传统上,波西米亚地区作为匈牙利王国的一部分被转让与继承着。1515年,哈布斯堡家族的马克西米连一世通过婚约,将匈牙利与波西米亚两块领地带入哈布斯堡家族,至1526年,强大的查理五世根据上述婚约,继承了在抗击土耳其人的战争中丧命的匈牙利国王路易的(匈牙利与波西米亚)王位。此后,尽管匈牙利与帝国已取消了臣属关系并已经得到〈奥格斯堡宪法〉的承认,但是由于奥地利大公一直兼任匈牙利国王,哈布斯堡家族对帝国帝冕的霸占实际上确保了该家族在匈牙利和波西米亚的王位。波西米亚甚至在第二帝国建立以后仍然留在(奥匈)帝国境内,直到一次大战结束后瓜分奥匈帝国遗产的《巴黎和约》,才独立成为捷克-斯洛伐克国家。 2.选帝侯,德文为Kurfürst,读过歌德的《浮士德》的先生们都应该知道,理想情况下的德意志君主是由七大选帝侯选出的。选帝侯一定是七个,为什么,(选帝侯一定是七个需要有理由吗,不需要吗,需要吗,)1356年,亨利七世的孙子,波西米亚国王,卢森堡的查理四世皇帝在纽纶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由于最后加盖金玺而得名“金玺诏书”(又称“黄金诏书”)。在诏书里,起草人法学家意大利人巴拖勒斥责了世界的骄傲、邪恶、愤怒、淫乱,为了反对俗世的七宗罪:骄傲、贪婪、色欲、愤怒、贪食、嫉妒和怠惰,帝国必须要有七个选帝侯,这就是七大选帝侯的宗教依据。 附录A:七大选侯名册 3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4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公爵,大元帅、勃兰登堡侯爵,宫伯(内廷大总管,)、帕拉丁伯爵(莱茵兰-普法尔茨伯爵),膳夫长、波西米亚国王,帝国宫廷侍臣。不是日珥曼领地的波西米亚的国王,成为帝国的选侯,而强大的巴伐利亚公爵却无缘选举,这跟日后身为汉诺威选侯的乔治一世也能参加选举皇帝一样,都是政治交易的结果,当然,都还要披上一层合法的或符合传统的外套。 附录B,德意志的宪法:7选侯,《神圣罗马帝国》,第十四章 在《神圣罗马帝国》里有关选侯的来历有详细的讨论(Chap.14.德意志的宪法:7选侯)。现将有关部分摘录如下:“条顿族的侵略者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所建立的诸王国,以它们原来的形式,表现了选举原则与世袭原则的一个粗略的结合。每个部落中一个家族,作为诸神的后裔,有要求统治的不可废除的权利,但是战士们有权从这样的家族成员中,自由选择最勇敢的或最得人心的人作为国王。尽管在法兰西、卡斯提尔、阿拉贡、英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大多数的国家中,严格世袭继承的原则确定了,但德意志的皇位变为纯粹的选举式,却是由于接连三个王朝没有男性继承人,是由于贵族们无休止的野心,因为这些贵族像法国贵族那样,并未强大得可以漠视王权,所以尽力削弱王权;是由于教士们的阴谋,他们热望求得一个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规定的,牧师会选举所奉行的任命;是由于教皇们希望得到一个施加影响的机会,希望他们所要求的否决权有效;最重要的,则是由于一种关于帝位的观念,把它视为一个太神圣以致不能以与王权一样的方式,因血统而传授的东西。如果德意志和其它封建王国一样,还只是地方性的。封建性的和民族性的话,无疑地,其结果一定也变为一个世袭的君主国家。因为它的性质已为罗马帝国所改变,这就不可能了。人类的领袖地位,和教廷一样,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不能限于一个家族之内,也不能像私产一样,依照通常子孙世袭的原则来遗传。 选择战争领袖的权利,在最早的时代,是属于全体自由人的。他们的选择权一定不是经常行使的,因而渐渐归于他们的领袖们手中;虽然已经确定了,但是必须得到群众的同意,仪式才算完备。捕鸟者亨利,圣徒亨利和康拉德二世就是这样当选的。虽然就是传统可能纪念着现存记载不予置疑的东西,但是普通的人都相信,直到16世纪末,选举的宪法才确定下来,依照格雷戈里五世和奥托三世的一个敕令,投票的特权限于7个人,这个敕令被一个著名的法学家描写为“教皇时罗马帝国的罗马人民议会所颁布的法令,完全 不是使其后裔有选举的权利。”圣托马斯说:“从查理大帝时代到奥托三世时代,教皇格雷戈里五世确定七候选举的时候,选举已经停止了;只要神圣罗马教会认为这是有便于基督的忠实人民的时候,这种七候选举的制度就会与教会共存,因为它位列其他强权之上。”因为这种制度可以提高教皇的权力,这个虚构就被教士们接受、无疑被忠实地接受而且放之四海了。当然,这个虚构和其他许多虚构一样,是有某种事实基础的。奥托三世是王朝的第四代君主,其前三代都是循规蹈矩地子承父位;奥托三世的无嗣早夭使皇冠又被抛回去作为国家的礼物,无疑地,这是它终于没有最后成为世袭制的主要原因之这样,在萨克森和法兰克尼亚王朝诸帝统治下,理论上皇位是选的,必须得到其诸侯及其随从者的同意,虽然几乎并不比对一个英王或法王更可能遭到拒绝;实际上是世袭的,因为这两个皇朝都传了四代,父皇在世时即使他的儿子当选为皇帝。所以如果德王还像其英法的兄弟们那样仅是一个民族之王的话,世袭制很可能会继续下去的。但在前述影响的作用下,有时为教皇所助的地域性贵族统治能把古代宪法的发展转入一个新的渠道,以致德意志王国就法律而言毋庸置疑是选举性的,并因此继续下去。这一点产生所藉的明确步骤,以及选举各项过程的性质都是长期复杂争论的问题。有些地方还是可疑的,因为始初的权力被说得简略模糊,尤其考虑到一位现任皇帝在生前便促成对其子的选择的那些无异议选举的程序时,更是如此。由于不准备讨论这些方面,有几个总的提法可说是大致真实的。 在选择一个德意志国王以备日后提升到罗马皇帝的荣位的过程中,可以区分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王公们考虑和协商的阶段,在几个候选人中选择一个。直到13世纪中叶,在这一阶段,似乎并没有什么正式规定和遵守的规则,没有公认的投票办法,投票权看来也没有限定于任何特别的人选。实际上并不是由票数的多少来决定结果,而是由参加投票者的个人地位、官职高低和版图的多寡等等力量上的对比来决定的。惯例允许参加的贵族数目:量可多可少,但实际上最重要的僧俗王公的影响是起支配作用的,有时候,这些王公被允许、或自愿承担搞一次预选,即从所有可能被考虑作为皇位候选人的那些人中选择,或是特定的一小批人,或仅仅是一个人通常被当作最适合的人选被提供给贵族们。早在1156年,这种预先的非正式选举便已获得了“预先征税”的名称,它在1024年康拉德H世当选时,在1125年罗退尔H世当选时、以及在1152年腓特烈一世当选时就已出现了;而在行使这个权利的那些人中,我们已可发现日后选举团的萌芽这一过程的第二阶段由王公们通常按官位等第的高低庄严宣告他们所选择的作为国王的某个特定人物。这便是在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说的正式选举,这个习惯要求全体通过。其中特定的贵族、即3个教士和3个或4个俗人有权首先表态;而这一优先投票权似乎把他们置于一个具有特殊权力的地位,这导致他们被最终公认为绝对有权票选之人。他们无疑是那些偶尔行使预先征税职能的那些人,或是那些人中的主要人物。这里,法理可能有助于解决习俗留待澄清的模糊问题。在一部称为(萨克森之镜)的著名法律著作中——该书由埃克?冯?雷普高编于1230年前后,初次出现6位王公(后来增加了)被提名享有一种特殊权利,称作“首选权”,首次造出在技术上构成选举的认可的正式表达法。 该过程的最后一部分是伯爵们及其他小贵族们的同意,由大批人的鼓掌或欢呼通过最后完成。这保留了由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进行选择的传统,但在僧侣大贵族压倒优势的影响下,它逐渐丧失了重要性。如我们所见,至少到12世纪中叶为止,在那些有权投票者和无权投票者之间,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的界线——的确,就法律范围内而言,可以说全体贵族和骑士都有权做某种表态——显然有一扇大门为争论敞开着,而一当选举有争议时,除了打仗以外没法子解决(教皇莫诺森三世及其继承人主张一种干预权,但日耳曼人反对)。如果没存在一个强烈倾向赞许前君主的继承人,如果皇冠未曾被现任皇帝为其子攫取,就会出现争端,而且争端也许会更频繁。在固定规则的这种缺乏之中,存在着某种危险,这种危险大概有助于使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承认一种特殊的选择权,就像那种授予高踞其他王公之上的少数几个大贵族的权力一样。比较一下1024年萨克森末代皇帝死时和1254年霍亨斯陶芬末代皇帝死时的选举宪法,我们发现出现了两大变化。德意志的(以及帝国的)宝座不像其它国家的宝座,它是纯粹选举得出的,这一点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道理。王公们如此清楚地将此理解为他们自由的关键,以致亨利六世的影响和慷慨的提议也未能使他们放弃自己的特权。同时,预选的实践以及首先对选举正式表态的权利——这一点已经提及——已经成熟为一个实际上绝对的选举特权。由于这一特权变成授予一小撮人的东西,其余贵族的同意便开始被设想为实质上要给予或当然要给予的,以致一段时间以后,它变得不仅不曾使用,也几乎被人遗忘。甚至在1198年,教 皇英诺森三世还说到:“特别授权选举罗马之王的王公。”1257年,在理查和阿方索两人当选的时候,实质性问题是关于选举团中多数票的问题;无论当时或以后,对其他诸侯、伯爵和男爵的权利没有任何实际的承认,虽然在300年前他们的声音是很重要的。这个选举团的起源似乎是复杂而隐晦的。1152年腓特烈一世的选举时,某些王公引导并决定了国家的选择;而在1198年腓力的选举时,少数人的占优势的影响又很明显。但我们仍未发现任何东西能说明一种从实际上公认的杰出区分出的合法权利如何变成授予任何特定的人的东西了。我们最先在《萨克森之镜》中发现6个特别授权的人,尽管没人能全都说出来他们是谁,即3个莱茵地区的大主教——莱茵的帕拉了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侯爵。当时的其它权威材料认出了第七个,即波希米亚王国,《萨克森之镜》因他不是日耳曼人而把他剔除出去。然后在1263年,教皇乌尔班四世的一封信才宣称(采纳了由康沃尔的理查之友声称的,和当时在德意志普遍接受的观点):根据远古的习惯,选择罗马王的权利是属于7个人的;就是对于理查和卡斯提尔的阿方索的问题上刚刚分配了他们的选票的那7个人。这7个人中间,门茨、特里尔和科隆这三个最古老、最富裕的教区的大主教是代表德意志教会的,在选举中他们总是起领导作用;其他4个依照古代宪法,应当是4个民族的公爵,即法兰克人、士瓦本人、萨克森人和巴伐利亚人的公爵,皇室宫廷中4个显职也是属于他们的。但是,这4个公国中,前面两个公国已经亡国了,他们的地位和在国家中的权力,以及它们过去所居的皇族职位现在已经传给两个起源较晚的国家,即莱茵地区的帕拉丁和勃兰登堡侯国。萨克森公爵的领土虽然大大地削减了,但仍保有其领先地位和大元帅的职务,他的巴伐利亚伙伴们的权利也同样地是无可争辩的,如果他和莱茵地区的宫伯不是同属于维特尔斯巴赫大家族的成员的话。这个大家族已经在1180年取得了巴伐利亚公国,于1214年取得了帕拉丁伯国院是代表已亡的洛林公国投票的);但是因为两个高位都为一个人占有了,在光彩的奥托公爵于1253年死亡之前,没有发生什么纠纷。当他的儿子们瓜分了他的领土,路易成为宫伯,亨利成为巴伐利亚公爵,至于选侯的选举权和其他权利则没有解决;不久,两个儿子都要求占有这些权利,表面上两人都有合理的根据。但是7的数目现在开始被认为是神圣的;波希米亚国王不愿放弃他所要求的侍臣的职位;其他选侯则不愿意一个家族享有两票的权利。因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中两个竞争的支族中间,以及巴伐利亚家族(他的头衔被认为是二者中不那么有力的)和波希米亚王之间都发生了冲突,这个冲突不只一次几乎引起战争。1289年鲁道夫一世宣布赞成波希米亚国王为选候,路易四世指出两个支系可以轮流来行使选候的权利;他们两人都企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都没有成功;直到1356年在纽伦堡和梅斯召开的帝国会议,颁布和批准了查理四世的黄金诏书,才得平息。这个自此被视为帝国根本法的文件最后把所争执的选举权和侍臣的职位给予波希米亚(当时查理是波希米亚国王);之后,进行确立皇帝选举的各项规则。确定法兰克福为选举的地点,因为溯自东法兰克时代的传统保留下这样的感情,即觉得选举和加冕都应该在法兰克的土地上举行;指定门茨大主教为选举团的召集人;波希米亚居世俗选候的第一位,帕拉丁伯爵为第二位,在任何情况下,多数票即为有效。因为每个选侯的职位上附加一个大职位,所以早在(萨克森之镜)的时代人们以为是有了这个官衔才有选举权,尽管事实上这职衔与选举权有着同一个来源,因为这些显职自然属于最大的帝国封臣。三个高级教士依次为德意志、高卢、勃艮第和意大利的大议长,波希米亚为侍臣,宫伯为家宰,萨克森为陆军元帅,勃兰登堡为御前大臣一。 依照这些调整,皇位选举的争执少得多了,直到三十年战争爆发的时候为止,这些调整依然未变,那时候,皇帝费迪南德二世擅自伸张他的特权,剥夺宫伯腓特烈(也是波希米亚国 王,英王詹姆斯一世之女伊利莎白的丈夫)的选举权(1621年),而于1623年把它转给他自己的党羽,巴伐利亚的马克西米速。在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订时,敬崇数字“7”的中世纪神话已经过时,所以宫伯又恢复为第8个选候,巴伐利亚仍保持它的选举权和品位,但是附加一个条件:如果维特尔斯巴赫族在巴伐利亚的一支无后的话,宫伯即将代之;这件事情后来在1777年巴伐利亚公族无后的时候就发生了。神圣的数目一旦被破坏,以后再进一步的变更就更无顾忌了。1692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以第9个选候的职位授于不伦瑞克一吕内堡家族,当时,这个家族占有汉诺威公国,并在1714年继承了大不列颠的王位,1708年又得到了帝国会议的同意。这样,英国的国王就像理查一世在500年前投票那样,便以这种方式再次投票选举罗马皇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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