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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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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2)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2)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湖南科技大学课程教案 授课教师: 职称: 单位: 课程名称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章节、专题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本章设三节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实体法律制度”、“我教学目国程序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标及基 本要求 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认 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教学 重点 教...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2)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2)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湖南科技大学课程 授课教师: 职称: 单位: 课程名称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章节、专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本章设三节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实体法律制度”、“我教学目国程序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标及基 本要求 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认 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教学 重点 教学 1、 如何理解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难点 2、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2课时 教学内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2课时 容与时第三节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2课时 间分配 合计:6课时 1、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 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习题 3、 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 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1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湖南科技大学课程教案 授课教师: 职称: 单位: 课程名称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授课内容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在前面第七章的学习中,我们领会了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提问:法律精神有哪些,),明确了建立法治社会需要树立哪些法治观念,(提问:需树立哪些法治观念,),明确了应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并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的基本前提。 但在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中,仅了解这些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法治观念,促进自身发展。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说到宪法,大家并不感到陌生,因为我们平常经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 法是母法等,那么宪法是如何发展,且如何完整表达宪法的概念呢,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如《管子?立政》篇中说:“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宪,宪已布,有不行宪者,罪在不赦”;《国语?晋语》中说,“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再如《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当然,我国古代关于“宪”的含义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而非近代意义上宪法的含义。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与封建地主阶级的斗争 和妥协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 2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19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 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集中体现。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作用是其他任何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宪法具有如下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着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因此有人形象地将宪法称为“母法”,普通法为“子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 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3)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规则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与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如“制宪会议”、“宪法起草委员 3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宪或修宪机构,而非普通的立法机关。 2、宪法的修改程序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见,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 则,表现在: 在国体上,宪法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保障了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在政体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保障。 在经济制度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人民当家做属奠定了经济基础。„„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同上述原则有密切的联系。既然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国家应有责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也是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因此,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 4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规定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华侨等具有特定身份人员的保护,而且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措施。可以说,现行宪法确认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措施,不仅使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更加明确、具体,而且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前提。 4、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不同形式对法治原则做了肯定。但是应该明确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用来巩固和加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并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法治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受到金钱的种种限制,所以具有较强的虚伪性和局限性。社会主义宪法也体现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确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其基础和保障的,在社会主义民主前提下不容许有破坏社会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专制权力。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采取的不是分权原则,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谓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民主和集中是相互依存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着国家的政权组 5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织形式,是组织和管理一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二者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职能、历史使命方面相同。(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4)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有机结合。(5)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的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政体和国体是密切联系的,两者是阶级内容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因而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从并服务于国体。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规定表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具体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从从中学到大学,一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教材限于篇幅,直接回答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从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来看,有的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缺少全面了解,有的则是对中国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缺少必要的认识。因此,要深刻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还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 1(全面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 6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各种制度。这种认识和理解没有充分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降低了它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全面认识这一制度的丰富内涵,才能进一步理解这一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此,宪法庄严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3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总要有相应的途径和可以操作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我们国家整个政权组织形式,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组织和职权,还包括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于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这种制度便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命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条件下,只有这种民主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化为现实。因此,选举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和撤换选出的代表。这一内涵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 (2)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和立法,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一府两院”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进行工作。由此可见,这已不是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而是 7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议行分开”。 (3)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宪法和组织法对各级人大的职权作了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集体讨论决定。地方上的重大问题由地方人大集体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在决定问题上都只有一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各种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由于各种国家机构性质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也有差别。由于各级人大都对选举它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负责,所以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此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享有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外,还享有自治权,包括根据当地民族特点,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当变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力。 2(正确认识中国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脱离具体国情,抽象地讨论和比较各种政治制度的优劣,是没有意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所选择的一种国家根本制度,是一种历史的选择,有着它的客观必然性。政权作为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历史上,资产阶级从封建王朝手中取得政权以后,创立了一个适应资产阶级统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政治体制。这个体制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的议会民主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应当说,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对维护资本主义的总体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有效作用。二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确实不失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合理外壳。 近代中国的历史条件完全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和政体在中国没有生存的条件。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深重,封建专制到了穷途末路。先进的中国人曾向西方寻求真理,企图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型来改变中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先是维新派力主推行“君主立宪制”,接着是孙中 8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山领导辛亥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但辛亥革命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最终在各种反动势力的冲击下归于失败。自那以后,旧中国的政治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没有改变其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本质,中国人民仍然处于被压迫、被奴役、被剥削的悲惨地位。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制度,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领导中国人民实现这一伟大变革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我们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创造。我们党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同志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中国现在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的构想。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这个历史过程说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延续和提升,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3(深刻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004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并作了四个方面的概括: 9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长期以来,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证。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表明,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它是我国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国家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上,与各民主党派形 10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成了较为完善的协商与合作制度,为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基础。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四,民族自治机关除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的有机组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也将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也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五)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经济基础。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它决定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 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外资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 11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公民的非劳动收入,如利息、股息等收入,只要是合法的,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 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现在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公民与人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概念的属性、概念所指的范围等都是不同的。 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 少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至第50条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 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12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即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见,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至于居住条件,我国未加以限制。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活动,参加国家管理活动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依法行使,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却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包括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权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受法律保护,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讯自由,即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13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受到刑事制裁。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 法行为都有提出赔偿、检举、申诉的权利,并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 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 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劳动权 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权利的实现。 (3)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4)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14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如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政策。同时宪法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对虐待儿童和老人,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另外,还规定了对华侨、军烈属、退休人员等主体的保护,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15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6、其他义务。除了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又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 性质: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组成、任期: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职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 它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宪法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解释法律;决定、任免权;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6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份,不是拥有一定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与全国人大每一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根据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等;对内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领导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戒严、战争状态和动员命令等。 (三)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其职权由我国国防法作了明确规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均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县级以下(含县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它既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 17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它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它的主要职权包括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规范;管理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包括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不适合本地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科文事业;可以依法组织本地方维护治安的公安部队等等。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8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学习和了解我国实体法律制度,有助于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由于课时所限,本节里重点讲授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如民政部门给符合条件的男女发结婚证、工商管理部门给个体户颁发营业执照、专利局批准某项专利等) 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和服务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密切相关。学习行政法知识,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加深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有助于增强行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行政法的自觉性。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建筑办公场所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与邻里争斗等均不是行政权力参与的结果,不属于行政法调整。) 行政法的任务是实现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任务是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并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由于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复杂,技术性、专业性强,不可能靠一部法典来包罗万象,所以,通常是由大量分散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组成。如《中华 19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等。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一切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行为应当合情、合理、恰当、适度。 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亦称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设立,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 (1)国务院 20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4)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2、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的类型 国家公务员可分为: (,)政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及通过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他们虽然人数不多,但主要承担行政决策和行政指挥的重大责任,对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2)业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即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务类公务员以外不含工勤人员的在编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他们的任用必须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实行常任制。这类公务员同政务类公务员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是密切联系、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相互交流的关系。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的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外部行使公共 21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按照行政组织原则处理内部事务的行为,即内部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所进行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以及以政府的名义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即政治行为。 2、行政行为的类型 行政行为按照规范对象的特点,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主体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又可分为行政机关的立法行政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普遍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针对特定的、个别的对象而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它在法律上可分为行政决定、监督检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 下面通过一道习题加深大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 下列那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市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B(市政府给某甲颁发生猪屠宰标志 C(工商局吊销某乙的营业执照 D(卫生避吊销某丙的卫生许可证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主要有以下情况: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 2、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法定权限; 5、滥用职权; 2、不履行法定职责; 3、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等。 22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6年颁布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及适用、处罚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根据该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扣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现在为世界上各国共同使用。那么什么是民法呢, 据考证,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权力属性,而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具有权力属性,属公法;后者不具有权力属性,属私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渐用“民法”一词来表述以往所说的“市民法”。英语的表述为:Civil law。 在我国的古代法制中,一直沿用“诸法合一”的体制,直至清朝末年,图强变法,才开始草拟“民律”(我国清朝末年,清政府派人作为修订法律大臣,与松岗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为我国法律所采用)。20年代末,民国政府制定了民法典,正式沿用了民法这一名称。 为什么是《民法通则》而未颁布民法典,因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加之我国历史方面的原因,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我国目前条件不成熟,为了就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的问题,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等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23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我国于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实施。 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债权关系以及继承、赠与和借用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法律的特征和法律属性本质的,居于主导其他原则和法律制度地位的原则性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集中体现,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 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4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2、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 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案例:这只卖出的古碗能收回吗,)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急性肠炎,为了治病,电视5000元,这是乘人之危)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即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抢香蕉”) 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就是要求民事活动不允许违反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大学生加强道德建设)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允许有恃强凌弱、坑蒙拐骗、搞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扰乱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卖肉,秤里打洞装进铅,增进重量;打油掺水)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 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 25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2、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自然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则计算是否满18周岁相当关键)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的趋势。 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 26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意思自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意思自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集中在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正常动作和艰苦后果的判断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有识别能力而实施不法行为,能承受法律制裁的能力。民事主体具有了这种资格,才能依法亲自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一个8岁的小孩拿2元钱去买早点,路途中买了张彩纸,父母发现是彩票,中奖500万元,彩票中心认为是无民事行为人。注意: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赔偿费对其有利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予以保护。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该行为无效。) 思考题:1、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B)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2、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某甲应属于(B) 27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3、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权力机关、监督机关、执行机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保证)(开展经营活动,必有固定场所,从事业务职能活动的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收养等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为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是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落脚于“合法行为”,不能将所有民事行为都看作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切法律后果由法律赋予,所以民事主体只有在内容、方式、动机等方面合法,才取得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法律确认、保护。如侵权行为,如侵犯健康权、肖像权等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 28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除此而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还包括国家现行政策。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应符合法定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当面交谈、电话协商等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 使用口头形式的外,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采取口头形式。优点:简便、迅速、适宜于数额不大,即时清结法律行为;缺点是缺乏文字依据,发生争议后不易取证,因此对内容复杂,数额较大法律行为不宜采用。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优点: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利于不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处理纠纷,适宜于数 29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额较大,不能及时清偿的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必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 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必须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书面形式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核准或登记后才生效。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断出其内心的意思。 如房屋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交纳的房租,即可推断出双方已作出延长租期的意思表示。再如立遗嘱人先后立有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虽后立遗嘱未明确表示撤销前立遗嘱,但从其行为可推定立遗嘱人已撤销前立遗嘱。 (4)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 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从他的沉默中认定他已作了某种意思表示。 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CD) A(合同行为 B(甲约乙赴宴的行为 C(遗嘱行为 D(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的行为 4、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即代理人的活动能够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引起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者终止。代理这一特征,使代理行为与委托承办的事实行为区别开来,如为他人整理资料、抄写稿件等行为,因不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定代理。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他自己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受。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 30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有权决定如何向第三人作意思表示,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 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包括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3)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 ?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授权为基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 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排出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最完全的物权是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享有,如借用、租赁等。 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 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享有占有权。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法律保 护合法占有关系,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对于非法占有则要根据其占有是善意还是恶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返还和赔偿损失。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可分为所有人的使用 31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权和非所有人的使用权,非所有人的使用权又可以分为合法使用权和非法使用权。非所有人必须 依照法律规定或与当事人的约定来行使使用权,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财产,就是非法使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在法律上也称为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就是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牛所生的仔牛等。法定孳息就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在银行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通常情况下由所有人行使,但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处分权。如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铁路部门对逾期无人认领货物的处分权等。 思考题:工人刘某领回两张定期有奖储蓄券,并替同事张某代领两张,后张某向刘某索取,刘某随意抽出两张交给张某。后这张奖券中奖,刘某懊恼不及遂向张某索要奖金及奖品。该案应如何处理,( C ) A. 刘某奖券交给张某属重大误解,此行为应撤销 B.奖金和奖品应归刘某所有 C. 奖金和奖品应归张某所有 D. 张某取得奖金和奖品属不当得利,应返给刘某 2.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2)债权关系的内容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 (3)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 32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权等。 4、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者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 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 立遗嘱: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立有和发行遗嘱,就应首先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6、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具体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区分荣誉权(‘模范英雄’等)和名誉权,(某同学去照相馆照相,照片,打广告)(未经许可以他人名义刊登“征婚启事”,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 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有: 33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1)行为违法; (2)必有损害事实违法 ;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财产、精神、身体); (4)主观上有过错。 ? 混合过错: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 共同过错: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按过错大小共同承担责任。 ? 单方过错:只有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原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效力: (1)丧失胜诉权: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实体权利依旧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力人仍有权接受。 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能够知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最长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 34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某犯罪了,某某被判刑了。那么什么是犯罪,什么条件才算构成了犯罪,犯罪后要又应受到何种刑罚呢,这都是我们以下要解决的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而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给予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既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并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刑事的法律规范。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 2、刑法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3、4、5条分别规定了3个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做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等倡导下得以确定的。它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效力不溯既往等,对促进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79刑法吸收了这一原则,同时规定了类推制度。97年修改刑法时,在新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表明我国刑法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2)罪刑相当原则 35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处多大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 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即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确立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宪法第32条第2款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二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对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要依法办事,与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并不矛盾。 (二)犯罪概述 “犯罪”作为一个法律的专有名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也不少,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盗窃是犯罪,杀人是犯罪,抢劫、拐卖人口等等都是犯罪。但这些都是犯罪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罪名,那么从理论角度犯罪究竟是指什么?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第13条中,对犯罪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法律上的界定。 1、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社会上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仅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就有四百多个,每一个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各种犯罪不同的构成要件,反映了各种犯罪的具体危害性和特点。正因为如此,犯罪构成也就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36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等合法权益; 其次,表现为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或其它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不需要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最后,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所谓“侵犯”:a、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杀人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b、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说有了侵害的危险(杀人行为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对象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其中犯罪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其余的内容则是大多数犯罪或者某些特定犯罪所要求的要件,故称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排除思想);?危害行为是人意识支配的产物或是意识的外在表现(无意识的浍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例如:人在睡梦中,或在神经错乱下的举动。?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正当防卫)。?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不作为。 a、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行为,作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 b、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遗弃罪:?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 37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实施。例如:非法狩猎罪,要求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还需要特殊身份。 A、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故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就是犯罪年龄。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规定时期,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来回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 ?年龄的认定(实足年龄,周岁)行为人分别过了14、16、18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满14、16、18周岁。例如,1980年1月1日出生,从1997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满14周岁。 ?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年龄,非结果时的年龄,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不满14周岁,但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满14周岁后,不能追究责任。 例如:李某在他14周岁生日那天持刀杀死了自己的同学张某。 例如:15周岁的甲非常喜爱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5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材,对甲如何处理,不追究,由家长加以管教。 B、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辩认能力,行为人可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结果;控制能力,行为人有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也有例外。 ?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首先看是否有精神病,再看是否因为患病 38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而失却了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负刑事责任,反之不负。?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犯罪故意: 所谓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只有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成立犯罪故意。 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A、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会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危害性仍然实施,说明了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杀人、抢劫)。 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 B、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与直接最大的区别在于意志因素当中的“放任”与“希望”,希望是积极追求;放任是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之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例如: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的罪行,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液放火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甲明知自己放火的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是毁帐本,并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如几个孩子在山上,一个在采药,甲说我们推石头下去会不 39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会砸死人,试验。 ?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杀妻,在饭菜里投放毒药,孩子回来吃饭甲没有阻止,对妻子的死是直接故意,对孩子的死是间接故意。 思考题: 下列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为什么, 1、甲欲枪休养乙,不料发现乙与丙二人并肩而行,甲明白自己枪法不准可能误伤丙,但考虑到杀乙机会难行,遂抱着“不管三七二十一,打一枪再说的念头向乙开枪,结果将丙打死。” 2、甲深夜听了自己家门外有响声,怀疑有小偷,遂拿起猎枪出门寻小偷夜见中模糊见两个人向其走来,甲即开枪击中一个,致其死亡,经查二人是过路者。 犯罪过失: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乎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地失也是由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构成,但是过失的主观恶性小于故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要求不同于故意:?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较多的法定刑。犯罪过失包括以下两种: A、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购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B、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作为行为人来讲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只是过高了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举例说明: ?例如: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用的手枪瞄准乙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疏忽大意过失) 40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例如:甲带领导小孩乙到公园玩儿,甲与乙开玩笑,提应他的双脚将其悬于一座桥的栏杆外,乙过喊“饶命”边挣扎,甲手一滑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 ?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由于是深夜路上行人很少,甲拿出电话与朋友聊天,路人乙过马路时被甲撞倒,事故发生后,甲将乙抬上车,准备送去医院,但车行至一段路过一片小树林,甲产生了丢弃乙的念头,于是将乙拖下车并藏于树林隐蔽处,自己开车逃去,几天后,乙被路人发现已死亡。 ?交通肈事是过于自信的犯罪。 无罪过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 害结果,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不制止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伤,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亡。 ?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A、犯罪目的: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成立以出卖为目的,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B、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中,而且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前提。 2、排除犯罪的事由 通过前面对犯罪及犯罪构成理论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怎样去区分罪与非罪。下面我们来共同一下这样一个案例:某地妇女甲在企图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将该罪犯杀死了。那么,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呢,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构成杀人罪。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它具有哪些特点,下面我们共同学习这一问题。 41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1)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它受法律的保护,应予提倡和鼓励。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如果是为了维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负刑事责任。排除事项: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的侵害。如果是合法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就不能对其实行正当防卫。例如:甲乙合伙在打丙,丁是警察过来制止,丙以为丁与甲乙一伙儿的,将丁打伤,丙?假想防卫(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的存在)。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和想象推测的侵害行为,是处在实行之中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 如甲与乙有仇,甲听乙说要在某日中午杀死他,即在当日早上将准备去挑水的乙杀死。则甲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或甲将乙打伤后,转身离开在回家途中被从后来追来的乙持刀捅死,则乙的行为也属于防卫不适时。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未实施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亲属在内,不得加害。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刑法修订以后,对于防卫过当有了重新的界定,在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这一规定是出于为充分调动和鼓励人民群众与 42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及对国家、个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设立的一项新规定。 以上是正当防卫的五项要求,这五项是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含义 紧急避险是与正当防卫非常近似的两个概念,但两者又存在许多原则的区分,我们在学习中应注意两者的异同。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紧急措施,是公民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实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当个人遇到危险时,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 ?.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尚未消除,而不是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实际危险即可以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力和动物的侵害。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别的办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里的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故意犯罪形态 对于犯罪,我们除了从概念上整体的对其进行分析、理解掌握之外,我们还应动态地看待犯罪的过程,在不同条件下犯罪的形态。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表现为完成形态的是犯罪的既遂;犯罪由于主客 43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观原因可能停止在某个阶段的,则表现为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1)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 如果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本人主观意愿自动停止下来的,那就不是犯罪预备,而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思考题: 下列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1、甲蓄谋杀害乙。有一天,甲发现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某乙熬药给牛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2、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3、提刀在剧院里找仇人;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守候在被害人回家的路上,将毒药投入被害人碗中。 5、共同犯罪 概念: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如果二人以上实施犯罪,其中一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4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其他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甲满14周岁和乙12周岁,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这里只有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共同犯罪 2、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即是说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也认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起实施犯罪,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出现。如果二人以上为共同过失犯罪,则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例:甲、乙、丙三人预谋杀丁,甲将丁诱骗到他们预先约定的地方,乙猛将丁抱住,丙用刀将丁剌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不完全相同。但彼此联系相互配合,都是丁死亡的原因。因而,他们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行为。 3、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即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围绕着同一犯罪客体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或者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例如:甲到丙到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乙后到丙一台摩托车。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但无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对不同种类的犯罪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主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具体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起次要作用,是指直接参加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罪行较轻,情节不很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例如:按住被害人的手脚、便于主犯将被害人杀死。例如:提供犯罪工具,为实行犯实行犯罪把门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等。 45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所谓辅助作用,是指未直接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中为完成共同犯罪提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帮助,即刑法上所说的“帮助犯”。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不愿意参加犯罪,但由于受到威胁、逼迫,致使其精神受到强制,才作出参加犯罪的选择。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是最小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教唆行为。如果是言语不慎,无意中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则不构成教唆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郭某与梁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郭某与梁某为某商场仓库的保管员,各自都有从仓库偷些东西的想法。一日郭某与梁某值夜班。晚11时许,郭某与梁某入仓库分头巡视。郭某将一金表和一条金项链放入怀中,梁某将两部摩托罗拉手机放入口袋中。 思考题: 下列行为可构成共同犯罪的( ) 1、甲让不知情的汽车驾驶员将大量的毒品运到某地; 2、乙与丙合谋抢劫银行; 3、两个驾驶员同时因疏忽致汽车翻倒; 4、甲向一建筑物投掷火把,而同时乙在另一处也向该建筑物点火,二人并无联系; 5、事先无通谋人两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因单个人力量薄弱而互相配合抢劫;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的体系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并由专门机关执行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46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A、主刑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B、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 47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金钱的一种刑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的执行,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当对其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除上述附加刑种类外,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刑罚的裁量 (1)量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依照量刑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法定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情况。从重、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犯罪分子判处相对较重或者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 ?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况。通常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罪后态度。 (2)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48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在法定的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 ?犯罪后必须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组织、个人控制之下,最终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供述自己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这是自首成立的一般条件。此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当以自首论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我国刑法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种类(略)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49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程序法就是通常我们说的诉讼法。“诉讼”,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即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因此,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解决原、被告的争议或纠纷。给它下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 所谓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依据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与之相对应,诉讼法分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由于课时所限,本章主要讲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涉及财产所有、遗产继承、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人身伤害、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等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与参与下,诉讼当事人就财产、人身等问题进行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0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但法律对一些特殊情况又规定适用“被告就原告”。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 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4、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权。 它适用于下列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有管辖权法院的审判人员应予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1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是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除包括上述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在不同程序中,其称谓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其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其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其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同时,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为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第三人 52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的特征:一是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在他人开始诉讼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5、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替或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规定的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二)民事诉讼程序 53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这个大问题分四个层次: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其它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的,或者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如财产代管人)。 ?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必须要指明是谁侵犯了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了争议,如果不指明具体的被告,或者被告根本就不存在,便不会形成诉讼,起诉也不能成立。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起诉必须向人民法院说明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什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什么义务,自己通过诉讼要达到什么目的。除此之外,原告还应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归人民法院主管,或虽归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民事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民事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除此之外,起诉状还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原告还必须按照被告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由人民法院送达给被告。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54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的法律后果: a.受诉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审判权; b.当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间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 c.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项: ?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民事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答辩状。 ?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分别告知原、被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 合议庭组成后,应在3日内将其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其他工作 如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等。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分为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5个阶段。 ?开庭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送达出庭通知,公开审理的, 55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应当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中心任务是全面核实证据,揭示案件事实,其顺序是: ?.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因而当事人、第三人应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陈述。 ?.证人作证。证人要如实作证,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可以当庭质证,以辨别真伪。 ?.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结论有疑问或几个鉴定结论之间有矛盾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还有权要求重新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提出的主张和意见。 其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评议与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合议庭及时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当庭或定期公开宣判,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 56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受诉法院或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A、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B、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C、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1)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第三人,都有权上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分别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裁判。 4、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民事诉讼的执行 57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程序。 (1)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这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 ?.条件 A、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申请再审; B、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另外,对生效的调解协议申请再审应具备的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C、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D、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A、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B、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的告诉申诉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申请书的副本。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8 Copyright 2006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即可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 5、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含义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实施强制履行的诉讼程序。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A、申请执行的条件。第一,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第二,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第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第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之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裁定不予执行的六种情况。 (3)执行措施 (4)执行中止和终结 59 Copyright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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