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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

2017-09-21 13页 doc 33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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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 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 摘要: 利比亚战争由一场内战发展成国际性的战争,“人道主义干涉”无疑在这场战争的性质转变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英美等国家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对利比亚 ”,事实上却严重侵害了利比亚人民的基本人权。本文从对实施“人道主义干涉 利比亚战争的认识入手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对利比亚的影响, 引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针对“人道主义干涉”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认识。同时,从国际法完善的角度以及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干涉”操作实施的角度提出了几点措施建议。 ...
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
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 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 摘要: 利比亚战争由一场内战发展成国际性的战争,“人道主义干涉”无疑在这场战争的性质转变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英美等国家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对利比亚 ”,事实上却严重侵害了利比亚人民的基本人权。本文从对实施“人道主义干涉 利比亚战争的认识入手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对利比亚的影响, 引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针对“人道主义干涉”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认识。同时,从国际法完善的角度以及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干涉”操作实施的角度提出了几点措施建议。 关键词:利比亚 人道主义干涉 必要性 正文: 随着利比亚政府领导人卡扎菲的死亡,利比亚的战争也告一段落,北约国际扶持的反对派开始组建“过渡委员会”。这也预示着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preventive and pre—emptiv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s)逐步取得“胜利”,以,1,及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得到了“落实”。此时,或许只有少数的国家,也或许只有的少数的人沉浸在这“胜利”的喜悦中。就像阿富汗战争以及伊拉克战争那样,留下的又是一片烂摊子。来收拾这烂摊子的不是实施干涉的北约国家 ,而是刚从战火的痛苦中走出来的利比亚人民。伊拉克战争现在依然备受质疑,袭击活动不断发生;阿富汗战争目前仍继续,这样的战争何时结束,这无不预示着利比亚战争最终的结局。 原本这是一场是利比亚国内不同部落和不同派别之间的争斗而引发的国内战争,但是由于西方国家的介入,使它发展为西方国家与中东北非的国际战争。由“内战”发展成国际战争,其表面原因是联合国安理会基于“保护责任”这一理由来保护利比亚人民;实际原因可以说是西方国家为保护并实现本国在利比亚的最大利益。利比亚战争与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最大的区别在于,联合国的第1973(2011)号决议为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纵使没有这项决议,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也会是向对萨达姆一样会对卡扎菲采取军事干涉。目前,利比亚战争逐渐的进入了尾声,北约正式决定10月31日结束利比亚军事干预行动,接下来的利比亚将会是什么样子,能够比战后的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状况好多少,然而这一战争已然是这样,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无尽的。 一“人道主义干涉”对利比亚的影响 “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是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新解释,意思是当不负责任的政权威胁其公民生命安全时,自由的人道主义就有义务去干,2,涉”。北约对利比亚的打击也是基于“保护责任”,这一“保护责任”从根本上来源于对人权的保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人道主义干涉其最终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权。 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合法性”依据来自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该决议同意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准许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护平民。然 而在此项决议中并没有直接授权于北约,而是这样规定“授权的成员国,以国家的形式、或者通过地区合作、或者其他别的形式(采取干涉行动)”,这就给那些渴望武力干涉的国家带来了机会。北约于是就理所当然的承担起对利比亚“人道主义干涉”的“责任”。就像对伊拉克战争那样,北约组织中的一些成员国凭借强大的军事优势,毫不犹豫的对他们所认为的目标进行打击。数次的军事打击,不仅仅是摧毁了卡扎菲的军事设施,更多造成大量的平民伤亡,建筑设施严重毁坏。更大地损害在于,就是这种“人道主义干涉”带给利比亚人民的将是长久的战争和持续的动乱。 美英法等北约组织国家各自打着自己的算盘,假借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名义,非人道在对利比亚的军事打击中展示自己。置利比亚人民安危于不顾,可以说是在“保护人权”的名义下侵犯着“人权”。他们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或许也就是指军事打击,这不仅超出了1973决议内容,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干涉的精神。纵使卡扎菲政府是有过错的,但是利比亚人民是没有过错的,“以暴制暴”最后所伤害的是利比亚人民。经过此番的武力打击,利比亚或许真的是“国将不国”,和平对于他们来说将是遥遥无期。 二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认识 从上世纪的科索沃战争到阿富汗战争,再从伊拉克战争到至今尚未结束的利比亚战争,我们不难发现“人道主义干涉”一直是这些战争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字面意思理解《圣经》里讲“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当今国际社会充满许多的冲突和争议,爆发新的战争的可能性很大。然而人道主义干涉的客观存在性已不再是争议,如果存在下次的人道主义干涉,其应该是什么样子,这是我们要思考的。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涵义 人道主义干涉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现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其在论述国家与国民关系时提出,“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破坏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权利”。19世纪以来,随着国家主权观念的不断加强, 主权国家对他国干涉行为的警觉性也不断加强。尤其是近些年来,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名义的几次战争造成了严重的恶果,这才使得“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世界性议。 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学者们通常认为它是指“当国家专横地残酷地迫害某一类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别的国家起来对那些,3,被压迫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然《牛津法律词典》中这样阐述:“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无力干预另一个的内部事务,目的是让被干涉国实行人道主义政策”。新版的《奥本海国际法》,4,中的定义被普遍的接受,可以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这么一种行动: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地大规模见他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着、主使者或者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自上而下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利机构(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 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这两个概念相比较之下,《奥本海国际法》的总结更为全面一些。笔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就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存在对基本人权的侵害的事实,该国政府不能或者没有充分保障该国人们基本人权时,该国政府主动向联合国提出或者联合国主动采取的旨在保障该国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所采取的授权其他国家或组织采取一系列行为(不仅限于军事打击,还包括其他积极救助行为)的总和。 人道主义干涉应当以保护人权为价值取向。自冷战结束以来,西方一部分学者以及政府官要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姑且暂时先不考虑这一论调的提出者的意图是什么。但仅从字面意思来说,这是对人权保护的又一突破,也就是说,把保护人权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依据。人道主义干涉以保护人权为最终目的,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应当值得肯定的。 (二)“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与非法性的论争 在国际社会中频频出现的“人道主义干涉”,引起了对“人道主义干涉”探讨的热潮。例如,出现了“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理论之间的矛盾探讨;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突问题等等。目前学者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尚未达成一致共识,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探讨还在进行中。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法性的学者认为,他们所认同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保护人权为主要目的的“人道主义干涉”,而并非被西方某些国际扭曲并被附以特定目的的“人道主义干涉”。就其合法性,他们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第一,“人权高于主权”,也就是说必须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维护主权,超越限度的主权行使需要“人道主义干涉”。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说:“当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定或使用违反了起码的人权从而可以正当的被认为震动人类良知时,人道主义则高于主权国家的法律。”第二,《联合国宪章》没有完全排除国际干涉。宪章第一章第一条中规定的“采用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式以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由此可见,集体安全下的国家干涉与国家主权存在一致性。第三,二战后,出现了红色高棉暴政、印尼排华屠戮、卢旺达种族屠杀等以国家主权庇护下耸人听闻的大规模剥夺群体生命的严重罪行,然而国际社会却无能为力。因此,当前国际社会需要“人道主义干涉”这种模式来匡扶“正义”、保护人权。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非法性的学者,他们更多的是从“人道主义干涉”侵犯国家的主权原则,以及违反了国际法其他的相关基本原则来分析。第一,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侵犯了一些国家的主权,破坏了主权平等的原则。“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就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5,诸多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者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西方国家推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基础”。对人权与主权问题,主张其非法性的学者认为,对一个国家来说只有先实现了国家主权,才可以去考虑到人权保障的问题,所以说国家主权和人权相比较,国家主权处于首要位置。第二,“人道主义干涉”缺乏合法依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6,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第三,他们认为“干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实施干涉的主体不明 确、干涉目的不明确、干涉手段过于军事化等等问题。还有就是某些情况写,“人道主义干涉”也可能会成为一些西方国家实施军事侵略的手段,这些问题令“人道主义干涉”不具合法性的主张者特别担忧。 似乎双方的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就“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来说,很难做出一个理性的论断。但是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很明确地认识到其中的焦点问题,让我们更多的去思考它的存在缘由。笔者认为,不管“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有其合法或者合理的根据,它的客观存在性是不能质疑的,那么既然存在我们就要去面对。 (三)人道主义必要性分析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探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19世纪末,“人道主义干涉”才逐渐的被应用于实践中。暂且不管这一阶段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干涉的本意,但毕竟它已经存在。它作为一个对保护人权具有积极意义的手段,已经出现国际社会的舞台。 “人道主义干涉”的提出源于西方国家,它最初以“人道主义普世说”、“人权高于主权说”、以及“国家失能论”为理论基础。由此可见,“保护人权”从一开始就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根本依据。今后,“保护人权”也将一直是“人道主义干涉”的依据和目的。被扭曲的或者说被赋以特殊目的的“人道主义干涉”都是违背其目的的,并非真正的“人道主义干涉”,换句话说这就是霸权主义。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解和实施,都必须限定在它本有的原意中,并且不可扩大。 “人道主义干涉”是应对复杂国际环境,保障人权的需要。就目前来说,国际社会中存在许多的不稳定因素,例如,边界争端、宗教民族矛盾、恐怖主义等等。许多地区尚有很多侵犯人民基本人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地进行制止。二战后的红色高棉暴政、印尼排华屠戮、卢旺达种族屠杀等事件,大范围的侵犯者人民的基本人权,如果仅仅靠当地人民自己的反抗,恐怕难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此时,适当的“人道主义干涉”对于保障这些地区的人权可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近些年来的几次“人道主义干涉”,可以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带来的更多的损害。并不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本身存在问题,而是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从一开始就被实施的国家添加了别的因素,并且在实施的手段上大多都是以军事打击为主,其这种实施手段上也应该被质疑的。 “人道主义干涉”符合联合国设立的根本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设立的宗旨,透过条文我们不难发现,保护人权,维护和平是联合国设立宗旨的主要内容。这正与“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相同,同时“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能够解决当前他国人权问题的主要方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正是由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客观存在,以及暂时的不可替代性,所以说,这种措施暂时的存在是极具必要性的。由此,笔者大胆预测,随着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国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人道主义干涉”也将在不久的将来消逝。但是,目前来说,“人道主义干涉”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措施,对于它当前如何更能切合实意地实施,这是我们着重应该思考的。 三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规制 针对近些年越来越频繁的“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危机”成为对这些干涉的最适当评价。就像上文中论述的,并非“人道主义干涉”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所以说,在整体上就当前不容乐观的实施后果,在对待“人道主义干涉”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在国际法上对其适当加以限制。 就当前的国际法体制下,如何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规制,对“人道主义干涉”来说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应当把联合国作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唯,7,一主体。将人道主义干涉纳入联合国的体制中来,由安理会来具体实施,能够得到大多数人们的支持。也许这也是目前最好的权宜之计,在现有国际法体制下联合国为保障集体安全可以使用武力,同时联合国作为国家间的联合组织,其具有相对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近些年来的北约组织部分国家绕过联合国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号发动战争,引起众多国家的反对,被许多国家和人们成为霸权主义行为。其行为性质已严重超出了“人道主义”的范围,可以认定为是军事的侵略。就利比亚战争来说,虽然联合国在这次“人道主义干涉”中扮演一个傀儡的身份,但至少联合国的权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联合国应当作为“人道主义干涉”唯一主体,只有如此,干涉行为才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或者说“正义性”。 其次,严格限定“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把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严格限定在保护人权上,也就是把“人道主义干涉”严格限定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范围内,有利于减少人权保护与主权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从而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规则延用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可以大大减少大国滥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并且还可以缓解《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不可干涉原则与促进之间现实或潜在摩擦或抵触,从而有助于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只有以保护人权为目的的干涉才可以称之为“人道主义干涉”,其他包含有特殊目的的,非必要手段的干涉行径都是霸权主义。笔者认为,只有“人道主义干涉”下的霸权主义行径才侵犯国家的主权原则,因为符合人道性质的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一致性。这里并非说“人道主义干涉”不侵害国家主权原则,外在的侵害是必然的,但是更深一步说,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是相互促进的。 再次,严格限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施的条件。有学者称,“人道主义干涉”,8,应应遵循“救济耗尽”原则。意思是说,本国政府在不能或者说不能够保护本国人民基本人权时,才可以请求联合国或者说联合国主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一种维护,就人权保护对维护国家主权可以采取“最小伤害原则”。保护人权的同时尽量或者说尽小的减少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这也是我们所期望的。在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程序启动上,一般来说,应该是无法保护人权的该国政府首先提出,特殊情况下联合国可以主动进行启动,但是联合国主动启动的情况应该加以限制,明确规定其范围。 对“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加以限制的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入研究。 四 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干涉”实施机制的完善 在“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的这一阶段里,联合国作为实施“干涉”的应然主体,在“干涉”程序的启动与实施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联合国“1973”决议的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来说,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在 1973号决议背后,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国不自己觉的充当了一种程序性工具。当然,这跟当前的不合理国际秩序有关,联合国的改革也在不断的进行,我们也期待着未来的联合国属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在此,笔者就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实施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建立严格的“人道主义干涉”启动审查程序。“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启动必,9,须地基于发生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的正当理由”。在这里,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并非由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说了算,而是在经联合国有关部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并经过确实的调查后做出相应的决定。联合国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权调查机构,对各个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调查。通过概念我们可知,对于“人道主义干涉”,一国政府可以主动提出请求,也可以由联合国主动采取。对于一国政府主动提出的,联合国相应的部门也应该采取的积极地审查,充分确定实施干涉的正当性以及必要性。针对联合国主动采取的“人道主义干涉”,此时更应该对被实施地的人权状况做出评价调查,在充分尊重该国广大人民的意愿的基础上,在做出是否干涉的决定。 在实施上更多的关注“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联合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在“人道主义干涉”多采取组建多国维和部队或者是直接授权给相应的国家或者组织实施。在这两种方式的干涉中,应该遵循灵活适当的原则,即,在适用手段上,“人道主义干涉”不仅限于军事打击,还应包括谈判、协商、救助等多种方式。在采取军事打击时,应当充分的对其必要性进行评估,尽可能的减少伤亡。在适用对象上,一般来说,“人道主义干涉”的实施更多的是在于协助一国政府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是有些时候,一国政府大肆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该国政府就会成为被打击的对象。然而,很明确的是联合国的 “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是帮助一国人民推翻一个政权,然后再建立一个政权,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以及利比亚战争中,受打击的都是政府。此时,“人道主义干涉”应该怎么样面对一国政府,这是就要考虑古老的自然正义理论,如果必须在“主权”与“人权”两者之间做出一个选择,那么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保障这一政府说话的权利,可以采取谈判、协商等各种方式尽可能的实现干涉的目的,把武力的干涉作为最后一项措施。也就是说面对一个非人道的政府,未尝不可以使用武力,但是要在穷尽其他救济方法之后实施。 建立相应的实施监督机制。不仅要在实施干涉的过程中进行监督,也要做好干涉后的基本人权保障监督机制。中国有句古语说“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在这里意思是说联合国做出决议后,由特定的主体去实施干涉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偏离“干涉”目的、过分强调武力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干涉行为和目的的一致性,在干涉过程中加强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人道主义干涉”是具有短暂的时间性,但是人权的保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人道主义干涉”实施后会不会再次出现人权问题,这就需要建立长期事后监督机制进行监督。通过及时的对被干涉地的人权状况做出评估,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人道主义干涉”的实际目的。 总的来说,对“人道主义干涉”实施机制的探索对于确保其目的的实现具有极大意义,但是由于当前的不合理国际秩序、复杂的国际环境等原因,使得“人道主义干涉”沦为霸权主义的工具,这是每一个热爱和平的人所不愿意也不希望看到的。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与实践的不断认识,其实施机制必将得到逐渐完善,各国人权保障的进程会不断推进。 五 结语 在国际法中就“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内容进行直接的规定或者直接否定,可能是解决“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最好的方式。但是由于对“人道主义干涉”的 以及正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以至于出现认识存在差异, 当前“人道主义干涉”矛盾的状况。人道主义干涉不乏是解决当今国际社会中人权保障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究其存在的依据还尚待研究,但是当前其客观存在在的。存在的不一定是正确的,但其是必然的,从长远看,“人道主义干涉”存在不是永久的,可以说是当今国际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个必然,随着各国对“人权”保护的不断加强,其也必将走向灭亡。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人权同样如此,对人权与民主的认识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其所涵括的意思也就有所不同。所以说当前,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以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是人权的国家,也不可以假借保障“人权”旗号大肆干涉他国事务。因为人权与民主是所有人们共同的追求,但由于国情、地域、环境等等地差异,在追求人权和民主的道路上才呈现出差异性。“人道主义干涉”的只是在这一道路上的一个助推器,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合理的运用发挥这个助推器。 “人道主义干涉”应当以保护人权目的,其也应当被限定于保护人权的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干涉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也是应当被国际社会所痛斥的。此前北约组织国家所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认定其大多非人道的,这些事实已经证明,非人道的干涉带来的更多是被干涉国持续混乱、人民的流离失所、经济的衰退等等。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其结果应该是不是现在我们所看到的。由此,我们期盼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期盼着“人道主义干涉”不在沦为一些国家的工具;也期盼着正处于战争伤痛中的利比亚人民早日走出战争的阴霾,过上和平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73(2011)号决议,2011年3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6498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对利比亚局势采取相关的措施,设立禁飞区、强制执行无期禁运、禁飞、冻结资产等; ,2,马默•穆奇 梅一译,《从利比亚战争透视“人道主义干涉”》,中国社会科学报; ,3,龚刃韧(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历史形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th,4,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9 edition,vol(1,Introduction and Part I(edited by 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London:Harlow Es—sex,1992),p(430,432; ,5,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63页 ,6,王虎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7,周振春:《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规制》,集美大学学报,2006年09月第9卷第3期; ,8,张静,王海燕:《“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思考》,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6月20日第12卷第3期; ,9,周振春:《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规制》,集美大学学报,2006年09月第9卷第3期; 姓名:郭 科 永 学号:K201102188 201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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