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用的国际贸易货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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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
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一、信用证的主要特点:
? 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故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 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出口商交货后提出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
用证条款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
付款后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二、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
? 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 发票:INVOICE
? 提单:BILL OF LADING
?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 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
?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三、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 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 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
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 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
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
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 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
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
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 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
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 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
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
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
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 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
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 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
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
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
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
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
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 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
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
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
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
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
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 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
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
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
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
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 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
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
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
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
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
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其中大多采用信用证支
付方式。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在国际贸易
业务中,如果采用汇付方式付款,一般由进口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将货款通过银行寄给出口方。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填写汇款申请书。汇款申请书是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
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申请书中的指示发出付款委托书,通过汇入行解付汇款。汇出行与汇入
行之间,都建立直接帐户,并订有代理契约。在代理契约元曲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
的义务。
根据不同的汇款方式,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传或金融电讯网络(如SWIFT)等电
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付出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其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汇出行在发给汇入出境行的电文上须加注密押,以便汇入行证实电文的真伪。汇入行收到电文并核对
密押无误后,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领款。
电汇方式付款速度最快,便于出口方迅速结汇,但银行收取的费用较高。
2、信汇
信汇(Mail Transfer, 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邮寄来的信汇委托书时,需核对汇出行的签字或印鉴,经证实无误后,才能向收
款人解付汇款。
信汇方式在付款速度上较电汇慢,较票汇快,银行费用也相对低廉。
3、票汇
票汇(Demand Draft, 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
收款人姓名和汇款金额等,交汇款人自行寄交或代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该票据向汇入行取款的一种汇款
方式。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当我方收到国外进口寄来票据后,如付款银行在国外,均需委托当地银行通过
付款地的国外代理行,向付款银行代为收款。当收到国外代收行的收妥通知,方可予以结汇。
电汇、信汇和票汇所使用的结处工具(如委托通知书、票据)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因此,
为顺汇法。
1、汇付的基本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方。 (2)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3)收款人(Payee)为收取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出口方。 (4)汇入行(Receiv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出行在出口地的代
理银行。
2、汇付业务的程序
(1)信汇/电汇业务的一般程序。
(2)票汇业务的一般程序。
(三)汇付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和赊帐等业务。此外,还可用于支付定金、
分期付款、佣金和货款尾数等费用的支付。
在预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方为了减少预付风险,可以要求“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凭单付汇是指进口方先通过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给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凭出口
方提供的指定单据(如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和保险费等)付款给出口方。出口方只有在向汇入行提交了指
定单据后,方可拿到货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汇款在尚未被收款人支取前,可随时撤销。因此,出口方在
接到汇入行的汇款通知书后,应尽快发运货物,从速办理交单取款。
托收(Collection)即委托收款,是出口方根据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
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托收根据金融单据(如汇票和本票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光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通常用于货款尾数、
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托收。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跟单汇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在国际贸
易的货款结算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形式。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进口方
付清货款后,方可获得货运单据。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是指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即期汇票,连合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付款。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必须立
刻付清全部货款,方可获得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是由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对
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代收行收妥货款后,交付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代收行
才予以交单。
(二)托收业务的程序
1、托收支付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业务一般通过银行办理,其基本过程是:出口方发货后,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
汇票,向托收行提出委托申请,委托其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在这个过程中,主
要有以下四个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客户,通常是出口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托收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进口方代为收款的银行,通
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进口方收款的银行,通常为托收行在
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是汇票的受票人,一般为进口方。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涉及到“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所谓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
据并收取货款的银行。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
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书上写
明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否则银行将不受理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标。
2、跟单托收业务的程序
根据跟单托收的种类,分别介绍各项业务的
。
(1)即期付款交单的业务程序。
说明: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议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支付方式。
?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填写委托申请书。同时,开立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连
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托收行接受委托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等寄交进口地代收
行委托代收货款。
?托收行根据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方提示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等。
?进口方对全套单据审核无误后付款赎单。
?代收行收款后交单。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收妥,并办理转帐事宜。
?托收行向出口方转帐该货款。
(2)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程序
说明: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议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支付方式。
?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填写委托申请书。同时,开立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
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托收行接受委托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等寄交进口地代收
行委托代收货款。
?托收行根据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方提示汇票与其他单据。 ?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保留汇票与其他单据。 ?进口方到期付款赎单。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交单。
?代收行向托收行转帐该货款。
?托收行向出口方交付货款。
(3)承兑交单的业务程序。
说明: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议定采用承兑交单的支付方式。 ?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填写委托申请书。同时,开立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
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托收行接受委托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等寄交进口地代收
行委托代收货款。
?托收行根据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方提示汇票与其他单据。 ?进口方对全套单据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的同时,将货运单据交至进口方。
?进口方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收妥并转帐。
?托收行向出口方转帐该货款。
对进出口双方来说,资金融通都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规模。在跟单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
方分别采用出口押汇和凭信托收据借单两种方式向银行获得融资。
1、托收出口押汇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是出口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并随附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
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该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剩余款项先行付给出口方。托收银行作为
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银行,并通过其向进口方提示。票款收到后,归还托收银行的
垫款。
托收出口押汇的实质是,出口方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向托收银行货款。托收出口押汇对托
收银行风险较大,在实际业务中,托收银行会全面考虑出口双方的资信状况,酌情发放部分汇票金额货款。
2、凭信托收据借款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又称进口押汇,是进口方向银行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
有权仍归属银行。具体做法是:由进口方对汇票承兑后出具信托收据,凭其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后提
取货物,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可见,进口押汇的实质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方
的一种融资。
进口押汇与出口方、托收行都无并,对代收行有一定的风险。代收行在接受这种借单要求时,通常先
审查进口方的资源资信,并要求提供更多的担保或抵押品。如果在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
回货款,代收行应对出口方和托收行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出口方主运通过托收行授权办理进口押汇,
即“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款”(D/P?T/R),则另当别论,一切风险由出口方自负。
托收业务对进口方而言,的确是一个有利的结算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既不承担风险,也不需要
预垫资金然承兑交单条件下,还可利用出口方的资金进行买卖。对出口方来说,托收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
格竞争的手段,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商品的规模。
但是,也应看到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对出口方有着一定的风险,不能按时收汇或不能全部收回货款,甚
至货款完全落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为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不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
也不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当发生进口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时,除非事出
有因先取得托收银行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例如,在付款交单
条件下,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如果进口方因市场有变而拒绝付款赎单。虽然货物所有权仍由
出口方掌控,可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但其都会使出口方面临降价或增加额外费用等风险。在承兑
交单条件下,进口方只要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走货物。倘若进口方到期不付
款,虽然出口方有权依法向其追偿,但实际操作却有很大难度。即使向进口方追回了货款,出口方也会为
此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可能会得不偿失。如果进口方此时已宣告破产或倒闭,出口方更是落得货款两
空的结局。
为了确保安全收汇,并充分发挥托收支付方式对扩大出口贸易规模的促进作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
:
(1)认真调查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额度。 (2)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方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在交易条件上,应采用CIF或CIP贸易术语,由出口方办理保险。否则,应投保卖方利益以避免
可能产生的风险。
(4)对承兑交单和授权交代收行凭进口方出具信托收据借单的做法,应谨慎行事。 (5)对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一般不宜做托收。
(6)填写运输单据时应做空白抬头并作背书,如需以代收行为抬头,必须得到该银行的认可。 (7)严格按照合同的击剑定装运货物,正确制作单据,以防进口方寻找借口拒付贷款。 (8)对托收业务要制定健全的#管理
#,定期检查,做好催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可
能避免或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