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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

2017-09-26 5页 doc 18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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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非处方药 &非 处 方 药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 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非处方药 在美国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OTC药。这些药 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 等。为了保证人民健康,我国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了警示 语,明确规定药物的使用时间、疗程,并强调指出“如症状未缓解或...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 &非 处 方 药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 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非处方药 在美国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OTC药。这些药 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 等。为了保证人民健康,我国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了警示 语,明确规定药物的使用时间、疗程,并强调指出“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向 医师咨询”。 非处方药由处方药转变而来,是经过长期应用、确认有疗效、质量稳定、 非医疗专业人员也能安全使用的药物。不过在非处方药中,还有更细的分类, 红底白字的是甲类,绿底白字的是乙类。甲乙两类otc虽然都可以在药店购买,但乙类非处方药安全性更高。乙类非处方药除了可以在药店出售外,还可以在 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不过,由于我国建立药品分类不久, 故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实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因此, 服用非处方药一定不能随意,最好提前咨询医生。 任何药物都有毒副作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非处方药物较为安全,也是 相对而言的。如果病因不明,病情不清,则以不用非处方药物为好。若用药后 不见效或有病情加重迹象,甚至出现皮疹、瘙痒、高热、哮喘以及其他异常现 象,应立即停药,去医院诊治。 我国第一批非处方药西药为23类165个品种,中成药有160个品种,但每个品种的药物都含有不同的剂型。 处 方 药 处方药,简称Rx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 定的,需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出售,并在医师、药 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大多属于以下几 种情况: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 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此外,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 行广告宣传,不准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 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 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 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 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 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 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 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 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经专业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 示使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 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 成 药 中成药有两种概念:一种是狭义的中成药,它主要指由中药材按一定治病 原则配方制成、随时可以取用的现成药品,如中成药中的各种丸剂、散剂、冲 剂等等,这便是生活中人们常说的中成药;另一种是广义的中成药,它除包括 狭义中成药的概念外,还包括一切经过炮制加工而成的草药药材。毫无疑问, 这两种"成药"在内容上是有许多不同的。 狭义中成药所指的各种成药,均为现成可用,适应急需,存贮方便的中药。 相对于中药药材而言,成药治病省了中药煎剂所必要的煎煮时间,更因其能随 身携带,不需煎煮等一应器具,故而使用十分方便。由于中成药多为经过一定 特殊加工浓缩而成的制成品,故其每次需用量远远少于中药煎剂,而且成药已 几乎消除了中药煎剂服用时特有异味等的不良刺激,因而在服药反应上,也较 易被大众所接受。 当然,狭义中成药也是有一定缺陷的,这主要现在成药成分组成、药量 配比的一成不变上。由于配方既定,药已制成,故而成药往往不能像煎剂方药 那样表现得灵活多变,随症加减,这使成药的实际应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另 外,近年来,有关中成药引起的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这类报道也多起来。如朱 砂安神丸口服可引起口腔炎、蛋白尿及严重的药源性肠炎;黑锡丹久服可致严 重铅中毒;牛黄解毒片口服可引起过敏性血小板减少、过敏性膀胱炎和过敏性 皮炎;口服羚翘解毒丸或银翘解毒丸可引起严重的过敏性休克。这些反应虽都 较为少见,但一旦发生,病情都较严重。所以,对中成药的优缺点也须全面分 析,不能认为是凡中药都低毒无害。凡曾经因服用某种中成药而发生中毒或过 敏反应者,必须牢记,以后不可再用同种中成药。 经过炮制而成的中药材“成药”,其优缺点也是十分分明的,优点即组方 灵活适应面广,缺点则为每次使用都需煎煮加工,费时费力,应用不便。 药品、中药、西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 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 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人们常说的“西药”即为有机化学药品,无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看其 说明书则有化学名,结构式,剂量上比中药精确,通常以毫克计。 如何区分中西药品,有个简便方法就是看说明书:说明书上有解表,除湿, 补肾,活血,化淤等功能主治的就是基于中医理论使用的中药.而西药说明书 则有化学名,结构式,剂量上比中药精确,尤其儿童用量通常以公斤体重计算 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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