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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究

2017-10-27 9页 doc 116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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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究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究 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究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界定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
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究
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究 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究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界定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而且亦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 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条、第,,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 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微罪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相似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与绝对不起诉相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 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认为这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与此相关,在第,,,条第(,)项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疑罪从无与存疑不起诉协调一致,共同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 三、不起诉的发展与完善 (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 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会发现,这六种情形法律后果相同,但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予追究的原因各异。第一种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追究是理所当然的,后五种情形以存在犯罪为前提,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殊情况,因而法律作了不予追究的特殊规定。这样,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某种特殊犯罪行为,这里立法上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如果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为《刑 事诉讼法》第,,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条应增加“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二)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 依新刑诉法,存疑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的裁量权。然而,笔者认为,存疑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的立法精神是有区别的。存疑不起诉是与疑罪从无相协调一致,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检察机关遇有此类情形,应作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若起诉至法院,法院亦按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因此我们认为,这里规定为应当不起诉似乎更为合理、准确,既符合起诉法定主义,也便于实践中的操作。 (三)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 新刑诉法对微罪不起诉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免除处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实践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当,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其它情况也相近的两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很可能一个作出起诉决定,一个不起诉。这样前者将是有罪免刑,后者则无罪无刑。相近的情形出现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结果,殊难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笔者认为,既然规定了微罪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 也就应该相应规定斟酌的具体情形,即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比如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表现,动机等一些因素,这样规定的具体一些,立法上有了一个共同固定的标准来衡量,实践操作起来就不会因不同的理解而有不同处理。 (四)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了新证据、新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害人又没有向法院起诉的,这种情形原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如何,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新刑诉法对这种情形没有任何规定。从理论上讲,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应撤销原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不起诉决定的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只是相对的,检察机关对此应依职权撤回原来的不当决定,依法重新起诉。新刑诉法在这方面无任何规定,实践中遇到时会无法可依,因此应予完善。 (五)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可否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 依新刑诉法,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才作为自诉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话,才开庭处理,如果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 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样,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应当掌握足够证据才可,而案件的证据材料都在检察机关手里,被害人可否掌握这些材料,需要怎样的程序,这些刑诉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要贯彻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原则,立法应具体对此作出详尽规定,否则实践中被害人通过起诉寻求救济的途径难以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明确检察官宣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这个誓词就是检察官的工作准则,也是检察官心中的法律信条。 作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要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检察官是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坚守者。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检察官的政治思想素质是检察官自身要求的应有之义,也是人大监督的重点内容。爱国主义对检察官来说应该有更深厚的情怀,热爱自己的国家和人民才能心中充满正义,才勇于跟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遇到困难和压力才能自强不息,百折不饶;检察官只有忠于自己的国家,看问题时才能不为情绪所左右,能够理性的对待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检察官只有做到磊落为人、胸怀开阔、讲奉献,淡泊名利,才能形成凝聚力,以此化解社会矛盾,保护检察官的形象,维护法律尊严;检察官只有忠于人民,才能摒弃野蛮粗俗的陋习、弱势群体 随和可亲,宽厚对待群众。 作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首先,检察官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检察官只有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切实打击犯罪,维护法益,才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其次,检察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法律人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更加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把自己对宪法和法律的那种信仰带到日常工作中去。做任何一件事情、办任何一个案子,都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绝不徇私枉法。一支优秀的检察队伍必须是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检察官,做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形成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检察官始终践行检察官誓词,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这是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最好的方式。 参考文献: ,1,蒋润婷:《〈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载《天津检察》2006 年第5 期。 ,2,金石:《试论检察机关应如何正确接受人大监督——以《监督法》的规定为视角》,载《人大研究》2007 年第10 期。 者通讯地址: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江西省萍乡市 莲花县检察院,江西萍乡3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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