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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服务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制度

2017-09-16 6页 doc 19KB 1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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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服务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制度卫生院服务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制度 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 第一条 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灶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 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
卫生院服务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制度
卫生院服务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 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防范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 第一条 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灶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 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委托中心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中心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院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院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县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县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院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建立医院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组长由院长张影担任,副组长由医务科主任王元书担任。成员由各科主任组成。 二、 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1、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4)对责任心不强所导致的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赔偿金额由本人全部承担。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1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医疗纠纷的评析: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25% B段、1—2万元(包括2万元):20% C段、2—5万元(包括5万元):15% D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10% E段、10万元以上:5%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 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5万元(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 档一年,并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第十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0%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5% 5—10万元(包括10万元):20% C段、 D段、10万元以上:15% 一、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额度在2—5万(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3个月,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分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半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第十七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三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5%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30%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5% D段、10万元以上:20% 第十八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一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2%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7%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2% D段、10万元以上:17% 第十九条 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30%。 第二十条 同一人员一年停聘、待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卫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心不强所导致的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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