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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与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区别

2018-04-12 12页 doc 28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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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与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区别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与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区别 文/沈恒康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 一、非全日制用工概念及定义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应被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
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与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区别
浅析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区别 文/沈恒康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法 一、非全日制用工概念及定义 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应被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但是非全日制用工也应当注意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根据上海的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并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或者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在 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于书面性,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中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除了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二、两者的稳定性不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三种,并且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解除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法定解除权、推定解雇的解除权等。但《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两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有不同。对于一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有时还需承担赔偿金。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三、两者工作时间不同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1995年3月修正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标准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而《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的总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但要注意,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短和休息时间长为理由而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因为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来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将视为全日制用工。按照上海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即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4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为20小时以下,每月工作时间在此83.7小时以下,若超过上述限制,就可能构成全日制用工,即一般的劳动关系。即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从上分析可知,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 2.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地方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循地方规定) 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地方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循地方规定) 3. 四、工资支付周期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双方可对工资进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制定的《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该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当地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向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放工资时,最好列明社会保险费项目。 五、两者在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上不同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双方可以口头约定。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两者在劳动关系的数量限制方面有区别 目前,在一般劳动关系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通常将后建立的“劳动关系”视为劳务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领域内,多重劳动关系为法律所承认,但要注意的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七、社会保险缴纳的区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文件第二条第八项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而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需办理登记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指定的银行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并建立个人账户;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其自行缴入“社会保险缴费卡”;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扣缴,已经注入缴费卡内的款项作为下月缴费额;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一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非全日制员工也可以按照本市自由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八、法定节假日期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利益保护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非全日制劳动者上班的工资问题,许多地方已经制定了相应规定。如北京目前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但目前在上海,有关部门还未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进行规定。 但对于公休假日,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总的工作时间限制内,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内劳动,具体安排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九、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的一方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该条款,我们需注意,非全日制合同中不得限制双方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尤其不得限制劳动者的权利。 另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双方是否能就保守商业秘密和服务期进行约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对于“保守商业秘密”和“服务期”条款是可以约定的。《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的49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就保守商业秘密或服务期设定违约责任,《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但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53条规定,同时又排除了《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适用。故,用人单位是否能与劳动者就保守商业秘密而设定违约金的问题,目前在相关法律上未给予明确答复,但本人认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对外透露了商业秘密并致使用人单位受到损失,劳动者须就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参考书目: 《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主编:林嘉 《劳动合同法条文讲解与案例分析》,主编:黄松有,黎建飞 下面为朱自清的散文欣赏,不需要的朋友可 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荷塘月色 作者: 朱自清 这几天心里颇不宁静。今晚在院子里坐着乘凉,忽然想起日日走过的荷塘,在这满月的光里,总该另有一番样子吧。月亮渐渐地升高了,墙外马路上孩子们的欢笑,已经听不见了;妻在屋里拍着闰儿,迷迷糊糊地哼着眠歌。我悄悄地披了大衫,带上门出去。 沿着荷塘,是一条曲折的小煤屑路。这是一条幽僻的路;白天也少人走,夜晚更加寂寞。荷塘四面,长着许多树,蓊蓊郁郁的。路的一旁,是些杨柳,和一些不知道名字的树。没有月光的晚上,这路上阴森森的,有些怕人。今晚却很好,虽然月光也还是淡淡的。 路上只我一个人,背着手踱着。这一片天地好像是我的;我也像超出了平常的自己,到了另一世界里。我爱热闹,也爱冷静;爱群居,也爱独处。像今晚上,一个人在这苍茫的月下,什么都可以想,什么都可以不想,便觉是 个自由的人。白天里一定要做的事,一定要说的话,现在都可不理。这是独处的妙处,我且受用这无边的荷香月色好了。 曲曲折折的荷塘上面,弥望的是田田的叶子。叶子出水很高,像亭亭的舞女的裙。层层的叶子中间,零星地点缀着些白花,有袅娜地开着的,有羞涩地打着朵儿的;正如一粒粒的明珠,又如碧天里的星星,又如刚出浴的美人。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的。这时候叶子与花也有一丝的颤动,像闪电般,霎时传过荷塘的那边去了。叶子本是肩并肩密密地挨着,这便宛然有了一道凝碧的波痕。叶子底下是脉脉的流水,遮住了,不能见一些颜色;而叶子却更见风致了。 月光如流水一般,静静地泻在这一片叶子和花上。薄薄的青雾浮起在荷塘里。叶子和花仿佛在牛乳中洗过一样;又像笼着轻纱的梦。虽然是满月,天上却有一层淡淡的云,所以不能朗照;但我以为这恰是到了好处——酣眠固不可少,小睡也别有风味的。月光是隔了树照过来的,高处丛生的灌木,落下参差的斑驳的黑影,峭楞楞如鬼一般;弯弯的杨柳的稀疏的倩影,却又像是画在荷叶上。塘中的月色并不均匀;但光与影有着和谐的旋律,如梵婀玲上奏着的名曲。 最新有关系学生会竞选演讲稿范文 敬的学校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来自xx班的xx。我性格活泼开朌,处事沉着、果断,能够顾全大局。今天我很荣幸地站在这里表达自己由来已久的愿服:“我要竞选学生会宣传部部长。”我在这里郑重承诺:“我将尽全力完成学校领导和同学们交给我的任务,使学生会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积极团体,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同学们信赖的组织。” 我已经在团委会纪检部(戒班级的干部)工作了近一年的段时间,从工作中,我学会了怎样为人处世、怎样学会忍耐,怎样解决一些矛盾,怎样协调好纪检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好纪检部不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怎样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怎样提拔和运用良才,怎样处理好学习不工作之间的矛盾。这一切证明:我有能力胜任学生会宣传部部长一职,并且有能力把学生会发扬光大。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宣传部长,我要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地向别人学习;要进一步的广纳贤言,做到有错就改, 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宣传部部长,我要改革学生会的体制。真正的做到“优胜劣汰”,做到“日日清,周周结”,每周都对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考核,通过其部门的成员反应情况,指出他在工作中的优点和缺点,以朊友的身份不他商讨解决并制定出下阶段的。 经常不他们谈心,彼此交流对生活、工作的看法,为把学生会工作做好而努力。开展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长及负责人常作自我批评,自我检讨的活动,每月以书面材料形式存入档案。我还将常常找各部门的成员了解一些情况,为作出正确的策略提供可靠的保证。还要协调好各部门 之间的关系,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扩大学生会宣的影响及权威。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宣传部部长,我将以“奉献校园,朋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们朋务 ,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的建设尽心尽力。在学生会利益前,我们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努力把学生会打造成一个学生自己管理自己,高度自治,体现学生主人翁精神的团体。 我知道,再多灿烂的话语也只不过是一瞬间的智慧不激情,朴实的行动才是开在成功之路上的鲜花。我想,如果我当选的话,一定会言必行,行必果。 请各位评委给我一张信任的投票,给我一个施展才能的机会! 荷塘的四面,远远近近,高高低低都是树,而杨柳最多。这些树将一片荷塘重重围住;只在小路一旁,漏着几段空隙,像是特为月光留下的。树色一例是阴阴的,乍看像一团烟雾;但杨柳的丰姿,便在烟雾里也辨得出。树梢上隐隐约约的是一带远山,只有些大意罢了。树缝里也漏着一两点路灯光,没精打采的,是渴睡人的眼。这时候最热闹的,要数树上的蝉声与水里的蛙声;但热闹是它们的,我什么也没有。 忽然想起采莲的事情来了。采莲是江南的旧俗,似乎很早就有,而六朝时为盛;从诗歌里可以约略知道。采莲的是少年的女子,她们是荡着小船,唱着艳歌去的。采莲人不用说很多,还有看采莲的人。那是一个热闹的季节,也是一个风流的季节。梁元帝《采莲赋》里说得好: 于是妖童媛女,荡舟心许;鷁首徐回,兼传羽杯;欋将移而藻挂,船欲动而萍开。尔其纤腰束素,迁延顾步;夏始春余,叶嫩花初,恐沾裳而浅笑,畏倾船而敛裾。 可见当时嬉游的光景了。这真是有趣的事,可惜我们现在早已无福消受了。 于是又记起《西洲曲》里的句子: 采莲南塘秋,莲花过人头;低头弄莲子,莲子清如水。 今晚若有采莲人,这儿的莲花也算得“过人头”了;只不 见一些流水的影子,是不行的。这令我到底惦着江南了。 ——这样想着,猛一抬头,不觉已是自己的门前;轻轻地 推门进去,什么声息也没有,妻已睡熟好久了。 在北京住了两年多了,一切平平常常地过去。要说福气,这也是福气了。因为平平常常,正像“糊涂”一样“难得”,特别是在“这年头”。但不知怎的,总不时想着在那儿过了五六年转徙无常的生活的南方。转徙无常,诚然算不得好日子;但要说到人生味,怕倒比平平常常时候容易深切地感着。现在终日看见一样的脸板板的天,灰蓬蓬的地;大柳高槐,只是大柳高槐而已。于是木木然,心上什么也没有;有的只是自己,自己的家。我想着我的渺小,有些战栗起来;清福究竟也不容易享的。 这几天似乎有些异样。像一叶扁舟在无边的大海上,像一个猎人在无尽的森林里。走路,说话,都要费很大的力气;还不能如意。心里是一团乱麻,也可说是一团火。似乎在挣扎着,要明白些什么,但似乎什么也没有明白。“一部《十七史》, 从何处说起,”正可借来作近日的我的注脚。昨天忽然有人提起《我的南方》的诗。这是两年前初到北京,在一个村店里,喝了两杯“莲花白”以后,信笔涂出来的。于今想起那情景,似乎有些渺茫;至于诗中所说的,那更是遥遥乎远哉了,但是事情是这样凑巧:今天吃了午饭,偶然抽一本旧杂志来消遣,却翻着了三年前给S的一封信。信里说着台州,在上海,杭州,宁波之南的台。这真是“我的南方”了。我正苦于想不出,这却指引我一条路,虽然只是“一条”路而已。 ---------------朱自清《一封信》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但是,聪明的,你告诉我,我们的日子为什么一去不复返呢?——是有人偷了他们罢:那是谁?又藏在何处呢?是他们自己逃走了罢:现在又到了哪里呢? 我不知道他们给了我多少日子;但我的手确乎是渐渐空虚了。在默默里算着,八千多日子已经从我手中溜去;像针尖上一滴水滴在大海里,我的日子滴在时间的流里,没有声音,也没有影子。我不禁头涔涔而泪潸潸了。 --载自《匆匆》 这时我们都有了不足之感,而我的更其浓厚。我们却只不愿回去,于是只能由懊悔而怅惘了。船里便满载着怅惘了。直 到利涉桥下,微微嘈杂的人声,才使我豁然一惊;那光景却又不同。右岸的河房里,都大开了窗户,里面亮着晃晃的电灯,电灯的光射到水上,蜿蜒曲折,闪闪不息,正如跳舞着的仙女的臂膊。我们的船已在她的臂膊里了;如睡在摇篮里一样,倦了的我们便又入梦了。那电灯下的人物,只觉像蚂蚁一般,更不去萦念。这是最后的梦;可惜是最短的梦!黑暗重复落在我们面前,我们看见傍岸的空船上一星两星的,枯燥无力又摇摇不定的灯光。我们的梦醒了,我们知道就要上岸了;我们心里充满了幻灭的情思。 --载自《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 近几年来,父亲和我都是东奔西走,家中光景是一日不如一日。他少年出外谋生,独力支持,做了许多大事。那知老境却如此颓唐!他触目伤怀,自然情不能自已。情郁于中,自然要发之于外;家庭琐屑便往往触他之怒。他待我渐渐不同往日。但最近两年的不见,他终于忘却我的不好,只是惦记着我,惦记着我的儿子。我北来后,他写了一信给我,信中说道,“我身体平安,惟膀子疼痛利害,举箸提笔,诸多不便,大约大去之期不远矣。”我读到此处,在晶莹的泪光中,又看见那肥胖的,青布棉袍,黑布马褂的背影。唉!我不知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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