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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2018-04-24 46页 doc 80KB 3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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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作为临床试验的核心,对试验结果的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定义的临床试验用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GCP)。包括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研究药物(GCP),以及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作为临床试验的核心,对试验结果的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定义的临床试验用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GCP)。包括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研究药物(GCP),以及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的方式适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一个已批准用法的更多资料。(ICHGCP)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与稳定性直接决定着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与上市销售的药品相比,临床试验用药物给受试者带来的潜在风险更大。(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GCP)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按照GMP条件生产,保证试验用药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2)确保试验用药物在运输、分发、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变质、不受污染,过期药物要及时更换;(3)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明显与上市药物相区分,避免误用;(4)包装和标识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计的要求;(5)仅用于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不得买卖或赠送其他人员;(6)在试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规定的给药方案分发和用药;(7)建立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分发、使用、冋收、销毁记录和计数制度并做好记录。(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用药物(中药、天 1 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循本指南,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各方的职责要求 第一节 申办者的职责 申办者是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和管理者,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准备和提供,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ICHGCP) (1) 在开展临床试验之前,申办者应当保证关于临床试验用药物有足够的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所开展的临床试验。 (2) 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物(包括活性对照品和安慰剂)具有适合产品开发阶段的特性,按照适用的GMP生产、处理和储存,并保证试验用药物在整个试验开展期间的质量和稳定性。 (3)申办者应当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对试验用药物进行适当的包装,试验用药物的包装应当能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受污染和不可接受的变质。包装和标签还应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计的要求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4)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物,以及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如何安全接收、处理、储存、分发、从受试者处回收未使用药物以及将未使用药物返回申办者的书面操作程序。 (5)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物在生产、检验、包装、贴签、发运、供应、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的和记录系统。 (6)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的全过程负责,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二节 研究机构/研究者的职责 (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实用指南、ICHGCP) 试验用药物在提供给研究机构/研究者后,试验用药物的储存、使用和计数管 2 理是研究机构/研究者的职责,主要包括: (1)研究机构/研究者从申办者处接收试验药物时,应委派专人对试验药物进行清点、检查并做好记录。 (2)研究机构/研究者应严格按申办者的说明和相关的管理要求储存试验药物,并对储存场所或设施(如冰箱)做好监控和记录。 (3)研究机构/研究者应保证所有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不得将试验药物提供给任何其他除受试者之外的人员。 (4)研究机构/研究者指定的人,应当向每一位受试者解释试验用药物的正确用法,并保留试验用药物分发、受试者使用及回收的详细记录。 (5)试验用药物的计数是研究机构/研究者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做到试验用药物的收、发、余、退在数量上保持平衡,如果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找、分析和记录原因。 (6)研究机构/研究者或其指派的药师或其他合格人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试验用药物的接收记录、试验用药物分发、保管记录、每一位受试者使用记录以及未用药物返还申办者或另法处置的记录。 第三节 研究组织(CRO) CRO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根据与申办者的书面协议约定的,CRO可以接受申办者的委托,负责部分试验药物管理有关的责任和任务。但申办者不能将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责任转移给CRO。 申办者转移给CRO的或由CRO承担的任何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有关的责任和职能应当有书面说明,没有明确转移给CRO或由CRO承担的有关责任和职能仍然由申办者承担。 CRO在承担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的相应责任和职能时,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如同CRO已经承担了申办者的相关责任和职能。 第四节 监查员(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 由申办者或CRO委派的监查员对研究机构在试验项目进行中的临床试验 3 药物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认试验药物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在整个试验期间供应充足; (2)确认试验药物只按试验方案规定剂量提供给合适的受试者,确认受试者按试验方案的要求服用试验药物; (3)确认研究机构人员已向受试者提供正确使用、处理、储存和归还试验用药品的说明; (4)确认研究机构人员按照程序要求分发、使用,清点和回收试验药物; (5)确认未用完或未用试验药物退还和销毁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申办者要求,并有完整的记录。 (6)确认过期药物及时从研究机构转移处理。 第三章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符合GMP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其他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生产过程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展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研发阶段的需要。 本章临床试验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原则旨在保证受试者不暴露于风险中,并且使临床试验的结果不受安全性不足及不良的生产条件引起的质量和有效性问题的影响。以及确保临床用药批次间用在相同或者不同临床试验中的一致性,以及在研发过程中试验用药生产的改变有相应的记录和证明。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一节 质量管理 1.生产企业应根据GMP规范和相关指导原则,建立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管理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GMP) 2.生产企业须委派专门人员从事独立监控职责,以确保只有安全有效和符合规范的临床试验药物被提供给临床试验使用。包括1)质检/质控人员有权批准或拒绝临床试验药物的放行、包装和标签。2)质检人员起草、批准和执行临 4 床试验药物生产程序。(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还是不是很明白这段话) 第二节 人员 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应接受过相关的教育、经验(应是具备相关的经验)和培训,从而具备执行所分配任务的能力。 第三节 厂房和设备 1.原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毒性、活性和致敏作用可能尚未被人们完全认识,因此,应强化控制所有交叉污染的风险,并将强化措施贯彻到设备和厂房的设计、检查/测试方法和清洁可接受的标准中去。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厂房应具有下面描述的工作区域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1)足够的空间、洁净的环境、适当的生产建筑 (2)合适的光照、通风和加热系统 (3)合适的冷却、管道设备、清洗和消毒设施 (4) 合适的空气处理系统来维持某个区域具有适合进行生产操作的空气洁净度。以帮助预防研究药物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4)不会污染研究药物或与研究药物发生反应、粘附或吸收现象的适当设备。 要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过程发生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最低,须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时,应十分注意交叉污染的风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分隔或指定区域进行不同工序的操作。 (2)对每个区域进行分别清洁和有序管理,清洁剂的选择应考虑产品的溶解性。 (3)监控生产环境以满足临床试验药物生产所要求的空气质量、湿度和温度的要求。 (4)按照书面操作规程,以适当间隔时间对设备进行适当维护、校准、清 5 洁和消毒。 (5)建立所有设备的认证程序,即在某种设备要被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前,必须确认该设备的规格和设定参数符合使用要求。 (6)有专人进行常规维护,生产车间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2、关于生产车间GMP资质的建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严格遵循GMP的要求。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尚未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车间是否符合GMP要求难以确认,不同生产企业和个人的理解有偏差,考虑到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的制备规模较小,建议对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药物和其他阶段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车间的GMP资质要求分类管理: 不同注册类别及研究阶段 生产车间GMP资质要求 临床试验用药物 创新药?期、?期临床试验 至少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 创新药?期及其他新药注册类别的1)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确证期临床试验 备; 2)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和新建生产线 的,可在符合GMP条件的生产车间制备。 仿制药、普通改剂型品种的临床试验 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 ?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临床评价 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 进口注册临床试验 生产车间符合生产商所在国的GMP要 求。 第四节 物料管理(FDA2003,欧盟GMP) 1. 生产企业应制定书面操作规程以描述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所使用物料(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处理、鉴别、取样、检验和贮存。 2. 生产企业应以预防产品发生降解或污染的方式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 6 所使用材料进行处理和贮藏,并清晰标识,直至验收或检测合格,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 3. 用于临床试验药物生产所使用的全部材料,生产企业至少应记录所有材料的以下相关性信息:接收日期、运送数量、生产商/供应商名字、材料批号、贮藏条件和相应的有效期。 4. 生产企业应制定每种材料规定属性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在产品早期开发阶段,所有相关属性或验收标准可能尚不可知。但是,应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选择属性和验收标准以进行评估,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随着有效数据的不断完善,产品属性和验收标准应趋于具体和统一。在研发的各个阶段所用的标准应有完整记录,在申报注册申请资料中对材料属性和验收标准须有综述评估。 5. 生产企业应检查每批材料的检验报告书和/或其它记录,以保证其符合对规定属性制定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如人和动物组织的来源材料),应包括来源信息和/或相关外来因子检测结果方面的记录。如果某种材料未填写某种规定属性的记录,那么建议对材料未填写的规定属性进行检测。 第五节 文件管理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要建立和保存下列文件: (1) 质量标准和操作指南 应制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加工及包装操作指南。这些文件应尽可能全面地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在产品的不同阶段应定期对这些文件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更新。新版文件应综合考虑产品最新的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药典的要求,并可追溯以前的文件资料。任何变更都应根据书面规程进行,在书面规程应当阐述变更对质量(如稳定性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应记录变更的理由,并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并研究和记录这些变更对产品质量和即将进行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2) 委托生产文件 委托生产文件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合同,应注明委托产品的数量、生产工艺、包装和/或装运方式,产品质量标准等,必要时注明相关临床试验方案。以及受托方资质证明等文件。 7 (3) 产品质量标准文件 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应当随着产品的开发过程不断地更新,并保证对以前版本的追溯性。应当包括或注明下列文件: • 起始原料、内包装材料、中间体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 • 生产方法; • 中间体检验和成品检验方法; • 批准的标签副本; • 相关临床试验方案和随机编码(适用时); • 和委托方的相关技术协议(适用时); • 稳定性数据; • 储存和运输条件。 上述清单并非完整无缺,其内容将随着产品和开发的不同而变化。上述信息是产品放行人放行批产品的评价依据,因此应当允许他们查阅。当不同的生产步骤在不同的生产地点进行时,根据不同产品放行人的职责范围,可以分别地保存相关生产点生产活动的相关信息的文件部分。 (4) 生产处方和操作指令 生产的每项操作或原料供应均应当有清晰、完整的书面处方和操作指令并做好记录。 应当采用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中的信息来制订详尽的生产、包装、质量检验、 储存和运输的操作指令。 (5) 包装指令 临床试验用药物一般按照临床试验中每一受试者单独包装。包装的数量包括必要的质检用量和留样用量,应当在包装前确定。为了保证每一产品在每一阶段的数量正确无误,应当做好物料平衡计算。 (6) 生产、检验和包装批记录 批记录应当按照准确确定的操作顺序,保存足够详细的批记录。 这些批记录应当含有所有采用的操作程序和所作变更的证明性内容,以及随着对产品了解的加深,改进生产操作的记录。 (7)记录保存时限(FDA2003) 8 与临床试验用药物批次相关的生产和控制记录应至少保存至相应的药品上市申请批准后两年,或至少保存至相应的注册申请停止日或完成日后两年。 第六节 生产管理 (一)生产操作 1.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相关责任人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物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临床试验的要求。 2.在生产过程中,应系统的采用操作控制方法促进有序的生产,帮助预防污染、交叉污染和产品混杂。如尽量做到分隔或指定区域进行不同工序的操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完成清洁步骤,每一批生产的药物都应该分别存放,每批药物的包装标签必须清晰和规范等。(FDA2003) 3.在开发过程中,应确定关键的参数,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过程控制。主要的关键参数和过程控制可从过去的经验,包括前期开发工作中得到。关键人员应当认真考虑以形成必要的指导并将其持续地纳入生产经验中。确定的参数和控制指标应当客观地基于当时已获得的知识。随着研发达到不同的阶段需制定更多具体的书面规程,生产处方和工艺控制的变更过程均应详细的记录下来。EUGMP附录,(《FDA新药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备技术指导原则》) 4.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方法不必完全期望与常规生产一样程度地被验证,但是生产条件和设备应当被验证。对无菌产品,灭菌过程的验证应当和上市产品持同一标准。相似地,当需要时, 病毒灭活或去除及其他生物来源的杂质的去除应当按照本领域规定的科学原理和技术规程进行验证,以确保生物技术来源的产品的安全性。(EUGMP) (三)安慰剂(《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 1.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的车间制备安慰剂,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与第6页的表第一、二条“至少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相矛盾,试验样品可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安慰剂却不行,) 9 2(安慰剂在颜色、气味、味道、形状、质感等特征上均应与试验药物/阳性药物相似,或使临床试验参与者难以判断出试验药物/阳性药物与安慰剂。需采用合理的方法对其相似性和适用性进行判断和评价(可借鉴食品或化妆品等的感官评价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3(安慰剂所用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给药途径的质量要求,应明确安慰剂处方用原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尽可能少加可能对试验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产生干扰的物质。安慰剂用辅料应尽可能与试验药物相同。 4.安慰剂的规格、外观、包装、标签、标识等应与试验药物一致。 5.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安慰剂也可采用已上市的药品(如生理盐水等),但应符合上述要求。 (四)阳性对照药 1.临床试验的阳性对照药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该有合法的采购途径,并保留相关的购买凭证以供溯源。特殊情况下需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采购阳性对照药品的,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获得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方能用于临床试验。 出于设盲的需要,涉及到对照药品的相关改变均应当有数据,例如稳定性、2. 崩解度、生物利用度等来证实该药品的原质量特性没有明显的改变。 3.对照药需要重新进行分装的,须在符合GMP要求的车间进行,分装后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4.对于那些重新包装在不同包装容器中的对照药品,其原包装盒上标注的有效期可能不再适用,因为新的包装容器对该药品提供的保护效果可能与原包装容器不同或不匹配。申办者应根据该药品的性质、包装容器的特性以及将要暴露的保存条件确定新的效期。该效期应当被验证而且不超过原包装的效期,而且与临床试验周期还应匹配。(EUGMP)(还是认为对照药品的效期需进行验证不合理,不太可行,对照药需重新包装的情况应较常见,要做稳定性去验证新的效期,) (五)设盲操作 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物设盲用随机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留程序以及解码方法,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设盲操作过程应由不涉及临床试验项目的招募管理、操作和监督的人员参 10 加,整个设盲过程须有人监督和质控,并保留完整的设盲记录。 在设盲完成后,随机编码密码信封须随同试验用药物一同交给研究机构/研究者保存,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识别已“设盲”的产品,包括产品的批号。 (七)包装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包装和贴签比普通上市药物更为复杂,也更容易出错,尤其在设盲后试验用药物和对照品外观非常相似时。因此,要通过合适的程序和对员工的认真培训来降低不同产品“混装”和“误标”的风险,如包装线清场、标签核对、过程控制等。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包装还应根据临床试验方案中访视时间和访视次数的要求,如中盒的数量与受试者在试验期间访视(就诊)次数相等。每个受试者的全部试验药物应包装在一个大盒中。经检验合格的临床研究用药物,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分装于最小包装中。 所用包装在试验用药物的运输以及不同试验场所的储存过程中应不发生变质。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开启或外包装的撤除行为应当很容易被识别。 (八) 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法规要求,标签文本设计通常需要和试验药物包装结合在一起。一般来说,标签上应当包含下列信息(可以减免的情况除外,例如采用中央随机系统): ( 1 )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或者研究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药品相关信息、临床试验信息和紧急破盲时的主要联系人); ( 2 ) 剂型、给药途径、数量以及在开放试验中药品的名称、标识符和规格或效价;盲法试验中不能直接标出药品名称,但可以按以下形式表达,如 “ XXX/YYY” 或 “ XXX/安慰剂” 或 “ XXX 试验用药物” 。 ( 3 ) 用于鉴别内容物和包装操作的批号或者药物编码; ( 4 ) 其他地方未给出时,识别临床试验、试验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试验编码; ( 5 ) 受试者识别码以及相关的随访次数(该信息可以要求研究机构人员在发放试验药物给受试者前填写完成); 11 ( 6 ) 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 ( 7 ) “仅用于临床试验” 或类似字样; ( 8 ) 储存条件; ( 9 ) 使用周期(使用期限日期、失效日期或再检验日期),以年/月/日格式或其他避免混淆的格式; ( 10 ) “远离儿童”字样,除非该药物不允许患者将其带回家中时。 一般内外包装盒上都应当印刷全部上述内容,下列两种情况可例外: 其一,如果试验用药物在提供给受试者或医嘱者时,既包括外包装也包括内包装,而且两者必须一起保存,在外包装上印有上述信息时,内包装上可以只印刷下列内容: ( 1 )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或者研究者的名称和24小时的紧急联络电话号码; ( 2 ) 剂型、给药途径(口服固体制剂可除外)、 数量以及在开放试验中药品的名称、标识符和规格或效价; ( 3 ) 用于鉴别内容物和包装操作的批号或者药物编码; ( 4 ) 其他地方未给出时,识别临床试验、试验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试验编码; ( 5 ) 受试者识别码以及相关的随访次数。 其二,如果内包装容器为水泡眼包装或安瓿类的小包装形式, 上述( 1) 至 (10) 的详细内容无法在其上面标注,则在外包装上印出全部内容;同时,内包装上必须印刷下列内容: ( 1 ) 申办者、 合同研究组织或者研究者的名称; ( 2 ) 给药途径(口服固体制剂可除外)、数量以及在开放试验中药品的名称、标识符和规格或效价; ( 3 ) 用于鉴别内容物和包装操作的批号或者药物编码; ( 4 ) 其他地方未给出时,识别临床试验、试验中心、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试验编码; ( 5 ) 受试者识别码以及相关的随访次数。 上述某些信息可采用一些符号或者图标做辅助说明,还可添加如警告和/或搬运指导等信息。 12 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标志。 第七节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一)检验监控 由于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工艺可能尚未标准化或经全面的验证,因此质量检验在保证每批试验药物符合质量标准方面显得更加重要。所使用的检验或化验程序须满足行业标准,按所制订的标准操作程序来控制检测药物样品的取样过程,所有检测过程均按照质量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 临床试验用药物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也可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CFDA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但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二)留样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原料及药物制剂,包括设盲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留样,留样存放地应由专人控制和管理,留样是供将来可能的确定产品身份和质量评估之用的,而不是为稳定性试验所准备的。 留样时间: 建议对试验用药物相应批次活性原料药样品推荐使用下述的留样时间,以出现的先后为准:(1)相关的注册申请或临床研究停止或完成后两年;(2)相关的上市申请批准日期后两年;(3)在含有该活性原料药物质的最后一批药物制剂失效期后一年。 建议对试验用药物的制剂样品使用下述留样时间,以出现的先后为准:(1)相关的注册申请或临床研究停止或完成后两年;(2)相关的上市申请批准日期后两年;(3)该药物制剂失效期后一年。 (三)放行 试验用药物只有在合格放行人签发了放行合格证后才能放行,不同批次的试验用药物应当单独予以放行。当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和包装为不同地点,应由 13 不同的放行责任人进行放行。 每批产品放行前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 批记录,包括控制记录、过程检验报告以及放行报告,表明产品已符合质量标准文件、委托生产合同、实验方案和随机编码。这些记录应当包括所有的偏差和的变化,以及附加检查和测试的结果,而且经授权人员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完成操作并签名。 • 生产的条件 • 设施设备、 工艺和方法的验证状态 • 成品包装的检验 • 稳定性报告 • 储存和运输条件的验证和来源 • 生产商质量体系的稽查报告 • 与对照药品有关的文件,如上市许可、采购凭证、检验报告书等。 • 生产试验用药物所采用的GMP标准以及企业符合任何官方GMP标准的证明性文件 药品放行责任人了解到的所有其他与批记录质量相关的因素。 • (四)稳定性考察 1.应对不同批次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观察其质量、纯度和含量的变化。考察时间从生产日期开始至少截止到最后一次给药日期结束。 2.根据稳定性考察的数据,监测临床试验期间研究样品的质量,一旦发现研究样品存在质量和安全性方面的隐患,应及时对研究药物进行评估和召回。 (五)变更控制 在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必须保留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变更控制的完整记录并可溯源,任何变更都应有书面记录,应记录变更的理由,并研究和记录这些变更对产品质量和即将进行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第八节 委托生产 申办者不具备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条件时,可以将临床试验用药物委托给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不提仿制药和普通改剂型的原因)(仿制药 14 申办者应已具备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条件,还要委托生产的确不合理) 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加工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委托方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临床试验药物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加工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具备与委托生产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剂型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并且应当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方的工艺规程和技术要求制备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不同研究阶段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时,还应开展不同生产场地之间的工艺和质量可比性研究(风险高,难度很大,建议不要提),相关变更和研究要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血液制品、疫苗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特殊药物的委托生产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供应和使用管理 第一节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供应 申办者应保证及时将试验用药物送至研究者或研究机构处。但申办者在获得所要求的文件(如机构审査委员会或独立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之前,不应向研究者或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物。如果采用中央随机系统来管理药物供应,申办者只有在激活相应研究机构的中央随机系统账号,完成中央随机系统注册程序的条件下,才能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试验药物供应规则向研究机构发放试验药物。 试验药物的供应应当伴随着药检报告、GMP认证证书或符合GMP保证声明、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用的确认接收单。如果试验项目没有采用中央随机系统的话,申办者还应当同时提供随机编码密码信封。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如何安全接收、处理、储存、分发、从受 15 试者处回收未使用药物以及将未使用药物返回申办者的书面操作程序(或其他替代的处置办法,但此替代方法须经申办者授权并应遵从现行管理法规) 。 申办者应采取步骤以确保试验用药物在未使用期间性质稳定,监督临床试验用药物供应的有效期,并在药物过期的至少3个月前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 生物利用度及生物等效性研究中试验样品的提供和管理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执行。 第二节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运输 1. 运输全过程需按照标签标示的条件处置试验药物,以保持产品的质量,每个不同批次试验药物的发送记录必须足够详细以保证可溯源性,以便于在需要时召回试验药物时使用,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名称或代码(注意双盲试验不应该破坏盲态要求)、规格、批号或药物编码、数量、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 2. 在运输需要冷冻和冷藏的试验药物时,应注意试验药物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冷媒物质,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在冷藏、冷冻药物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和车载冷藏或保温设备内的温度数据。 3.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细胞毒药物等特殊药物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收 第四节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保存 第五节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分发与使用 第六节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计数和记录 第七节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转运、回收/召回和销毁 1.转运(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 16 转运是指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研究机构之间相互转移的过程,这种转移过程必须得到申办者的项目经理批准,必要时还应当获得申办者质量监管人员的许可,并在监查员的监督下进行。 研究机构之间的试验药物转移只能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中进行,并要求应当具有一些合理的前提条件和操作规程: (1)申办者书面同意这种转运的发生和转运后的试验药物再使用。 (2)被转运的试验药物具有充分的有效期供继续使用。 (3)被转运的试验药物不需要进行包装标签的修改或改变(研究机构专属性标签除外。研究机构专属性标签必须在转运前除去。新的覆盖标签已经被批准和完成) (4)没有迹象显示试验药物在研究机构提供方被不适当地储存和保管。 (5)只有完整无缺的试验药物原包装才可以被转移。 (6)对于随机试验来说,研究机构之间的试验药物的转移应当以随机板块为单位转移试验药物。 (7)转运过程应当严格按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处置临床试验用药物,并保留完整的转运记录。 2.回收/召回 2.1回收 2.2召回 申办者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实施主动召回,召回试验用药物的程序和相关记录程序应当经申办者、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 在与申办者不同时)同意。 研究者和监查员应当明确各自在召回中的责任,研究者应及时从受试者处回收未用的试验用药物,并对剩余未发放的试验用药物进行清点、检查和隔离封存。监查员应监督和协助这一过程。 17 申办者应当保证任何对照药品或其他临床试验中用到的药物的供货商能够在供应的药品需要召回时与申办者存在通讯的渠道。 召回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试验用药物的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3.销毁 未使用的和/或退回的试验用药物的销毁是整个试验药物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试验药物的销毁可以由研究机构人员完成,也可以由申办者或其指定的专业服务公司完成。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销毁试验药物,申办者都应当预先制定和批准试验药物销毁程序。 研究者和监查员应清点和检查待销毁试验药物,对于试验用药物的收、发、余、退上任何的数量差额,应进行调査并得到合理的解释、核对和记录,并将待销毁试验药物隔离封存在适当控制的专用区域,避免与正常使用的试验用药物混淆。完成待销毁药物的最后清点核查后,密封包装并转送给销毁服务公司或就地销毁,或按照批准销毁程序由研究机构销毁试验药物,或按照试验药物退还程序转运待销毁药物给申办者的药物销毁部门。 销毁的过程应当认真记录,保证可以追溯到批号和/或病人的编号以及实际销毁的数量。销毁记录由申办者保存。 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细胞毒药物等特殊药物的销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 18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 二、管理规定和制度 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 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 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 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 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 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 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 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 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 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 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 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 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 7、 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 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 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 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 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 先权。 19 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 纳工本费。 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 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 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 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 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 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 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 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 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 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 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 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 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 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 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 办法》 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 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 供,并登记备案。 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 不损坏。 20 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 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 登记。 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 理部负责办理。 四、 公司的合同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规定》执行。 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 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 单,方可盖章。 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 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 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 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 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 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 盖公司公章。 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 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 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 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1 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 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 行刻制印鉴。 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 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 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 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 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 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 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 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承诺书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 一、 项目名称: 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 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 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 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 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 诺及欠款文书。 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 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 22 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承诺人: 工程 处 年 月 日 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 管理规定 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 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 扫描件。 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 程管理部。 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 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 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 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 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 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 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 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 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 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 23 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 予盖章。 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则。 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 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 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 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 、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6 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 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 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 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 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 行跟踪。 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 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 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 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 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 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 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 24 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 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 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 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 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 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 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 25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 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现制定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望参照执行。 一、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统一制作,收取部分工本费详见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经营部制作标书服务范围包括答疑、现场勘测、封标、开 标、竞争对手报价分析等详见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简介。 二、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使用由公司提 供的统一徽标和业绩文件。 三、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制作,经工程管 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26 四、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需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 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五、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的装订方式应参照经营部制作的标准范本,封装应使用建委 标办的统一封条或甲方要求格式。 六、 委托经营部制作的标书,应视标书的难易程度预留足够的制标时间。 后附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序 业务类型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备注 号 正本 成本计取 300元/套 资格预 一 副本 成本计取 100元/套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审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0.8‰,500万 商务标 工程造价 0.8‰ 及以下取1.0‰ 二 招投标 正本 2000元/本 技术标 副本 500元/本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1.0‰,500万 已做预算 1.0~1.5‰ 项目过及以下取1.5‰ 三 工程造价 程服务 1000万以上取2.0‰,500万 未做预算 2.0~2.5‰ 及以下取2.5‰ 1000万以上取0.5‰,500万 结算造价 1.0~1.5‰ 及以下取1.5‰ 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四 结算 2.0~2.5‰ 有预算资料 结算造价 2.5~3.0‰ 无预算资料 未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注: 1、对于“标准套用”工程取相应折减系数。 2、计取费率标准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曲线插值法计算。 27 3、上表未尽项目标准,实际发生双方协商制定。 4、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按1000元计取。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关于“三个认证”贯标管理及 强化现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各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规范化管理强化三个认证体系的贯标意识,树立公司的对外形象,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施工项目必须进行“三个认证”的贯标工作。 二、 各工程处须设立专职部门及人员专项负责“三个认证”工作,公司将各单位的贯 标工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 各施工项目须设立以建造师为主并配以专职人员组成贯标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贯 标工作。 四、 各项目的管理资料,往来文件形式应统一,施工和贯标资料应认真填写并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 五、 施工现场必须挂贴公司标志性标语(最少一次),如:质量方针,环境安全方针 等。 六、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标志和编制成员名册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七、 开工前须报开工资料到工程管理部后方可施工,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八、 现场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制成统一的牌示挂贴。 九、 所有对外管理协议须由工程管理部审定、认可方可签订。 十、 施工前编写质量、环保、安全保证、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工程管理部审查、认可, 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 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三个认证管理手册的学习和培训,做好记录。 28 十二、 施工前与各劳务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环保、安全协议。 十三、 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做好记录。 十四、 施工中与工程管理部定好的检查项目和竣工应提前三天报工程管理部到场检查、 验收。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并根据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要求,针对建造师部的质量管理作出以下规定,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 基础工作 1.1建造师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三个认证”贯标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精心设计, 严细施工,管理达标,工程创优,顾客满意,质量取胜”的思想。 1.2 根据公司建立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承包的项目及内容,由建造师部 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检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的质量记录,并经常检查质量 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1.3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企业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4按照质量验评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质量评 定,并将评定结果交项目工程师核查。 1.5每个分项工程(工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必须对操作班组 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书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且要求形成书面资料交 建造师部。 1.6建造师部实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其中自检、交接检必须有检 查记录。 二、 物资检验规定 2.1建造师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组织检查,并认真作好书面记录。 2.2所有进场的物资必须提供合格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2.3对需要做复试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料、各种附加剂、焊条、焊剂、 防水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供给建造师部备查。 2.4对进场的物资必须进行标识,按照已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等 三种状态进行分种类堆放,严格保管,防止误用不合格的材料。 2.5对于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各分项施工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造师部汇报, 29 同时要注明处理结果或材料的去向。 三、 工序检验规定及报验 3.1建造师部应抓好班组的自检工作,设立质检人员认真督促操作班组的自检,并作好书面记录。 3.2分部分项(工序)工程完成后,各分项施工部必须组织检查,不合格的部分及时返修,达到合格后由建造师部进行复查。 3.3在分项工程或工序完成后认真组织两个工序(工程)间的交接检查,不合格的分项或工序,不经返修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4自检合格后须经建造师部复检并得到认可后方可开始下道工序施工。申请复检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并附自检记录、交接检记录、隐蔽记录、预检记录、质量评定等资料,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3.5严格按照“三检制”组织检验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项目要由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做到”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真正做到严格控制工序的质量。 3.6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得隐瞒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操作者及时整改。 3.7建造师部专职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一经其提出(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并认真整改,整改完毕报建造师部质检人员复查。 四、 不合格分项(工序)处理规定 4.1施工中若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施工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必须及时向建造师部质检部门汇报,由建造师部制定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理方案进行返修,并将处理结果报建造师部质检部门。 4.2凡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 4.3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及时报建造师部,按规定严格处理。 五、 工程质量评定规定 5.1各施工部门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应按照验评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闭门造车。 30 5.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 5.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由质检员下发整改通知,并于整改后重新评定。 5.4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部门组织自检评定,报建造师部进行核定,主要分项由建造师部核定。 六、 质量检查资料管理评定 6.1质量检查基础资料,由质检员负责填写、整理,报建造师部质检部。 6.2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整齐。 6.3施工单位质检组必须编制月度质量检查计划,并列出检查标准的依据,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控制、检查、评定。 6.4质量检查资料必须统一,格式要标准化,严格按照DBJ01-51-2003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证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 2、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 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对爆破、吊装、 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确 定相应的责任人。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 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提出,防止一般化。 4、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 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 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 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 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 31 和文明施工。 6、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安全有效。要建立定期 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7、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场地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必须专人管理,要建 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8、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 毒,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 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一)安全责任制度 1、 公司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操作技 能,做到全员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 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 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 方吸烟动火。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 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 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 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指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 场。 (二)安全教育 1、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 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 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 员工技术档案。 3、 对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 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 32 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4、 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 要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进行 一次复审。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 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6、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 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检查 1、 公司制定三级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分公司工程处每周至少一次, 项目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 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2、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3、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 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 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 如拒绝整改,公司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1、 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实施细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 2、 各施工部门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 防员(兼职工人),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 的工资和资金等照发。 3、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 4、 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 解决消防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5、 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 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 33 7、 与公司雇用和合作的包工队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交 底。 8、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OHSMS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相 关认证资料的填写及上报工作,做到体系的实用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9、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材料的存放、保 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 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10、 施工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施工区不准住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1、 电工、电气焊工,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持操作证和用 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作业。动火前,要消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 火器材,用火证当日有效。 12、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木质品装 饰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计划、制定季节及装修阶段的消防保卫措施或方 案。 14、 工程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审批表》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备案表》。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环境体系(GB/T24001-ISO14001)的标准运行管理,贯彻节约资源,预防 污染,环境达标,持续改进。 2、 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 3、 确保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达标,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施工时间;手动电动工具或 切割器具应尽量在封闭的区域内使用;运输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必要时应对现 场噪音进行检测。 4、 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避免大气污染。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必须每 天清扫,经常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 场,垃圾车用苫布盖好,避免途中运输遗洒和扬尘。 5、 施工所用各种材料按要求选择环保型材料,不使用有毒有害超标材料。分类存放整 34 齐、合理保管、方便使用。 6、 生产污水排放达标,严禁出现乱流现象;现场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再排向市 政管网。 7、 施工现场降耗节能。节约用水、电,设专人监督,对浪费情况加以限制。 8、 工程在施工高峰期间需进行噪音环境监测,以达到环保标准。 9、 工程完工后须请具有检测资格的部门进行环境检测,合格后方可交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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