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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2017-09-25 10页 doc 28KB 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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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伤残等级 1 一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伤残等级 1 一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不全,心功?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二级伤残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 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 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2.5胸部损伤致: a. 肺 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不全,心功?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3三级伤残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 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一 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不全,心功?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3.7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 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4四级伤残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50,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b.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c.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5,五级伤残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 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单瘫(肌力2级以下); f.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 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5.9肢体损伤: a. 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6,六级伤残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 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攪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6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6.8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5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7,七级伤残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严重构音障碍; d.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 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 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0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 头皮无毛发 50,以上。 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不全,心功?级。 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 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g.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 一下肢缩短10cm以上。 7.10 皮肤损伤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8,八级伤残 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8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8会阴部损伤 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 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 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9,九级伤残 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 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 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 碍; k.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容貌损毁; l.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m.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 心功不全,心功?级。 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 膀胱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9.8会阴部损 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足弓构破坏2,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 一上肢缩短10cm以上; h. 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10 十级伤残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 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 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 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j. 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2以上,影响容貌; l.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影响容貌; m. 头皮无毛发20cm2以上; n. 颅骨缺损直径2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影响体形。 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 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 肢体损伤致: a. 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 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 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 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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