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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2018-03-12 50页 doc 113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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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8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4 十一、基金托管 ......................................................................................................................................... 25 十二、基金的销售 ..................................................................................................................................... 25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2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0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 31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33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3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3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二十二、违约责任 ..................................................................................................................................... 41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4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42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做 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 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重大利害关系人: 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证券发行人;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 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标的指数: 指Markit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iBoxx亚债中国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或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债券市场指数; 成份券: 指构成标的指数的债券;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 效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4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二)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专户转开放而来。 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第二期亚洲债券基金中国子基金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办函[2005]68号)认可,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以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形式从事中国子基金投资管理。基金持有人为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xecutives’ Meeting of East Asia and Pacific Central Banks,简称“EMEAP”)。基金 ?投资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iBoxx亚债中国指数。 经监管部门批准,亚洲债券基金第二期中国子基金由专户转为开放式基金公开募集,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与专户阶段完全相同。EMEAP将以专户资产(含现券和现金)换购为基金份额继续持有。 (三)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EMEAP初始投资)不少于2亿元。 基金募集份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标的指数 ?指Markit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iBoxx亚债中国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则应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EMEAP除外)。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将对单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见招募说明书。 (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利息处理 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本基金合同 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期间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特殊投资者 EMEAP将提供对本基金的初始投资,投资金额约为21亿元人民币,将以现券和现金的形式认购本基金份额,份额类别为A类。 EMEAP由下列亚太区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组成: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印度尼西亚央行、日本央行、韩国央行、马来西亚央行、新西兰储备银行、菲律宾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泰国央行。 本基金并非由任何EMEAP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成员推广、发起、推荐、发行或保证。EMEAP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可在基金开放后赎回或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不需事先公告。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7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EMEAP初始投资)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具备上述(一)中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9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赎回时,当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须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1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媒体公告。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1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 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 1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基金转出视同赎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定,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收费。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点 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网点)的规定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三)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1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运用基金财产; (3)获得管理人报酬;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4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短期融资、证券出借;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 (1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16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1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2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7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法》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获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关于基金管理运作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赎回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对基金运作的影响;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1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为避免疑义,持有人根据 上述第1款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是导致基金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 为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6 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19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股权变动、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名称等事项,但其基金管理或托管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召开持有人大会;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如电话交易; (5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1.在正常情况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除特别说明,“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保持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2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保持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大会主持人应按照下列第(六)款规定程序确定监票人,然后宣读提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计票程序如下: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授权代表出席,则由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与选举出的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不影响表决效力。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 2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表决效力。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1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1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4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1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基金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 2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服务;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2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成份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是这些金融工具限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现金或类似现金的产品。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基金,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特征(如久期、剩余期限分布和到期收益率等)与标的指数相似。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弥补基金费用、增加基金收益。 1.债券指数化投资 (1)组合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指数成份券流动性筛选、确定目标组合和逐步调整建仓。 ?指数成份券流动性筛选:通过日均交易量、报价次数、买卖价差和是否为跨市场债券等定量和定性指标,筛选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指数成份券作为组合备选券。 ?确定目标组合:使用代表性分层抽样法确定各备选券权重,使组合总体特征与指数相似。 ?逐步调整建仓:根据市场实际流动性情况和投资机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组合并逐步建仓。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资金流动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月度组合管理 ?根据标的指数月度调整,对组合持有的债券及其权重进行调整,保证组合总体特征与调整后的标的指数相似。 ?根据基金费用、收益分配等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在公司研究团队月度策略会议上对组合操作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总回报的差异情况,找出相应原因。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跟踪误差目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债券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扣除基金费用前的总回报与标的指数总回报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万分之一)。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27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衍生品投资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经持有人大会同意后,基金可以参与相关衍生品投资。基金衍生品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与利率、标的指数、标的指数成份券或构成基金组合的其他非成份券相关的各种衍生工具,如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基金持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敞口的绝对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只能用于风险对冲而不能用于投机。 3.未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公司研究团队整合外部信息开展指数跟踪分析、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公司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在保证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2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风险评估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目标、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券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arkit指数公司(Markit Indices Limited) ?1?编制并发布的iBoxx亚债中国指数。iBoxx亚债中国指数成份券包括政府发行的以及由政府提供信用支持的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例如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等。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则应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风险和收益低于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及普通企业债的债券基金。 (八)禁止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1 iBoxx是Markit指数公司(Markit Indices Limited)的注册商标。 29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投资限制 1.基金不得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发行人发行的债券; 2.基金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不得从事卖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本基金重新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则从其变更。 (十)基金的短期融资和证券出借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短期融资和证券出借。管理人需在从事该项业务前征得持有人大会同意,具体风险管理方案亦需经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进行债券回购投资不受本款限制。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据新规定执行。 3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投资或运作取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 3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3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其中,基金管理费包括iBoxx亚债中国指数的授权使用许可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提议须首先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5)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4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不超过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3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登记结算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报刊和网站)公告。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7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3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但如属于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9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或欺诈导致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约定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4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在基金募集结束且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4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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