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
合作人:长春市晨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
合作人:兰波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双方合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
一、双方决定在松原市设立《长春市晨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松江分公司》。甲方提供分公司注册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乙方负责办理当地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注册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备案。
二、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甲方任命乙方兰波同志为分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人、财、物自行管理。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全权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委派姜峰同志任分公司的总监兼总工程师,负责监理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分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
五、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要每半年向甲方做好述职工作。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分公司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管理。有权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进行处罚。
2、甲方有权查处乙方的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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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有权对分公司的税务结算进行审计。
4、甲方有义务支持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给与必要的技术力量的支援。为乙方开展业务,工程投标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
技术管理人员,办理技术管理人员的上岗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2、乙方有权制定和完善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3、乙方有义务自觉遵守当地政府的地
规,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自行承担各项“规费”的缴纳义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规、
、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要承担全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5、乙方有义务创品牌工程,为甲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6、分公司承担甲方委派的总监、总工程师的工资报酬,并为其提供食、宿、交通、通讯及办公设施。
7、乙方有义务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相应的活动。
七、分公司不论是经营效益大小、有无每年均向甲方提交上级管理费万元。管理费每年6月25日前交百分之五十,12月25日前交剩余百分之五十。上级管理费用现金支付。
八、违约
1、因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给乙方带来
损失,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及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缴纳上级管理费,每逾期一天承担滞纳金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三。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分公司营业执照。
3、乙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甲方声誉、形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分公司营业执照。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经济损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十、其他
1、在实施本《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09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截止后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分公司营业执照。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