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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9[建筑]原住民幼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办法的应用

2017-10-24 2页 doc 11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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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9[建筑]原住民幼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办法的应用mi9[建筑]原住民幼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办法的应用 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设籍直辖市、县 (市) ,就读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园,且于当年度九月一日满五足岁之原住民幼儿。 第 3 条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原住民幼儿学费之补助基准如下: 一、就读公立幼稚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就读已立案私立幼稚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直辖市、县 (市)...
mi9[建筑]原住民幼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办法的应用
mi9[建筑]原住民幼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办法的应用 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设籍直辖市、县 (市) ,就读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园,且于当年度九月一日满五足岁之原住民幼儿。 第 3 条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原住民幼儿学费之补助基准如下: 一、就读公立幼稚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就读已立案私立幼稚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直辖市、县 (市) 政府得视实际需要筹措财源,增加补助额度或扩大补助对象。 第 4 条 申请补助方式、应缴交或文件、审查作业、补助款发放方式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各直辖市、县 (市) 政府自行订定;符合补助规定者,得于开学注册时减缴补助额度之费用。 直辖市、县 (市) 政府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应于十一月十五日前,第二学期应于五月十五日前,将各该学期申请且符合补助规定之幼儿名册及补助需求额度,分别报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核办。 第 5 条 已领有幼儿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质之学费补助者,不得重复申领本办法之补助。 第 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补助,已补助者,应撤销并追缴之;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申请资格与本办法规定不符。 二、重复申领。 三、所缴证件虚伪不实。 四、冒名顶替。 五、其他不正当方式冒领。 第 7 条 本办法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原始支出凭证留存直辖市、县 (市) 政府备查。 第 8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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