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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

2017-11-16 4页 doc 15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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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该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不同: 1、两者的权力机构不同 前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后者则是股东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介《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两者对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该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不同: 1、两者的权力机构不同 前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后者则是股东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介《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两者对权力机构人数限制不同 前者没有上限的限制。而后者则由上限的限制。 《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 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对其上限则没有限定性规定。 另外,该条规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的内容可以解释为在合营各方 完全可以在合营和章程中规定董事的名额分配不参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如出资多的一方 可少委派董事,而出资少的一方多委派董事。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人数的上限有明确的限制,即不得超过50人。 3、两者权利机构人员的来源不同 前者来源于合营各方的委派。后者则来源于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介《合资法》)第6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 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4、两者表决权的依据不同 前者是根据人数表决(即一个董事一票表决权)。而后者则是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条例》第32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 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有一个例 外,即《公司法》第35条第2款前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而不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数。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前者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后者的董事会则是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 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后者则是经营决策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业务执行机关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该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不同: 1、两者结构不同 前者的机构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组成的经营管理机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和总经理组 成的机构来共同完成。 2、权力来源不同 前者来源于最高权力机构的聘请。后者则来源于具有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的聘任。 3、两者的职权不同 前者可以代 合营企业。后者则不能代表公司。 《条例》第36条规定:“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对总经理则没有规定此职权。 三、其他 前者没有规定监事会。后者则明确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该条规定可以得出,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监事会,作为对董事、经理的管理行为及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的 机构。 孙瑞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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