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保险行业分析

2017-09-27 19页 doc 43KB 12阅读

用户头像

is_686908

暂无简介

举报
保险行业分析保险行业分析 中国保险业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强劲增长势头,保费年均增长率近30%, 近五年保险业总资产的年均增长速度也高达35%。中国保险业的快速成长引起了 世界各国保险业的高度关注,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正在迅速 崛起。但是,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竞争极不充分,整体经营绩效低下,无序、恶性 竞争屡禁不止,严重削弱了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寡头垄断的 市场结构。本文运用产业组织理论SCP的分析框架,以市场结构的规范研究为起 点,对中国保险产业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进行理论和实证分...
保险行业分析
保险行业分析 中国保险业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强劲增长势头,保费年均增长率近30%, 近五年保险业总资产的年均增长速度也高达35%。中国保险业的快速成长引起了 世界各国保险业的高度关注,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正在迅速 崛起。但是,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竞争极不充分,整体经营绩效低下,无序、恶性 竞争屡禁不止,严重削弱了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寡头垄断的 市场结构。本文运用产业组织理论SCP的分析框架,以市场结构的规范研究为起 点,对中国保险产业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 一、历史背景 1. 旧中国行业改造和人保诞生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改造旧中国保险业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2、改造私营保险企业。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保险的分保业务,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3、外国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 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 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 2、国内保险业务停办 (一)保险业务的挫折 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主要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 (二)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 3、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逐步恢复国内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4、保险市场逐步多元化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6年新丰、太平两家保险公司从国内保险市场撤出后,一直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也仍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垄断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开拓力萎缩。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保险体制已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 5、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 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各项保险业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开办的险种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 6、保险法制和监管逐步健全 (一)保险法制不断完善 从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例》,对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对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 (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和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二、市场结构 1.需求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与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加之市场开放度与多样性的发展,中国保险业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大,市场规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1596亿元,2002年以来中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7.3%,2005年达到4927亿元,是2002年的1.6倍。 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截至2008年底中国保费收入达9784.1亿元,年均增长速度非常可观。从结构占比来看,2000年寿险占整个保险业的比重为62.5%,到2008年底该指标高达76.1%,寿险业已发展成为中国保险市场的主导,相比之下,尽管产险业伴随着保险产业的高速成长,业务总量有所增加,但实际发展水平却有所下降,其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寿险业务的增长速度。 ( 一 ) 寿 险 业 务 比 重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据 有 关 部 门 预 测 , 未 来 几 年 中 国 寿 险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集 中 体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1 、 寿 险 业 务 向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方 向 发 展 据 有 关 部 门 测 算 , 中 国 即 将 步 入 老 龄 化 社 会 , 1997 年 中 国 城 镇 老 龄 化 指 数 已 达 到 10.2 , , 2000 年 将 达 到 10.86 , ,根据中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65岁以上的人口占8.3%。人 口 老 龄 化 、 机 关 企 业 职 工 下 岗 分 流 等 问 题 已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 , 保 险 从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的 角 度 出 发 , 在 劳 动 部 门 的 基 本 养 老 基 础 上 , 发 展 商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 尤 其 是 还 本 型 的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 将 成 为 下 个 世 纪 保 险 发 展 的 高 潮 , 也 将 是 职 工 寿 险 业 务 发 展 的 主 流 。 2 、 寿 险 业 务 向 农 村 市 场 拓 展 粮 食 流 通 体 制 的 改 革 使 农 民 持 有 货 币 量 相 应 增 加 , 支 配 货 币 的 能 力 有 所 增 强 。 近 年 来 , 农 民 养 儿 防 老 的 观 念 正 在 发 生 变 化 , 买 保 险 养 老 已 逐 步 为 农 民 所 接 受 。 因 此 , 把 农 民 的 消 费 倾 向 引 导 到 保 险 消 费 上 来 , 拓 宽 农 村 保 险 市 场 , 将 成 为 寿 险 业 务 发 展 的 良 好 契 机 。 3 、 寿 险 资 金 运 用 向 多 渠 道 、 多 方 位 发 展 中 央 银 行 存 款 准 备 金 利 率 的 下 调 , 使 保 险 业 拓 宽 资 金 运 用 渠 道 已 成 为 当 务 之 急 。 原 本 预 定 利 率 高 的 寿 险 产 品 在 存 款 准 备 金 下 调 2.34 , 后 , 资 金 回 报 率 低 而 带 来 的 利 率 风 险 对 寿 险 公 司 的 损 失 将 是 巨 大 的 , 而 补 足 这 一 部 分 损 失 , 只 有 靠 寿 险 资 金 的 运 用 。 目 前 , 寿 险 资 金 主 要 运 用 于 银 行 存 款 和 购 买 债 券 , 改 变 这 一 状 况 , 向 多 渠 道 、 多 方 位 发 展 已 成 为 寿 险 业 发 展 的 最 新 课 题 [11] 。 ( 二 ) 再 保 险 市 场 蕴 藏 发 展 潜 力 再 保 险 是 保 险 业 发 展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保 险 企 业 分 散 风 险 、 稳 定 经 营 的 重 要 机 制 。据 有 关 统 计 , 1996 年 保 险 业 再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为 70.7 亿 元 , 1997 年 增 长 到 105.4 亿 元 , 1998 年 又 增 长 到 118 亿 元 ,2000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140.43亿元,同比增长18.61亿元,增长幅度为21%。 呈 现 出 良 好 的 发 展 势 头 。 根 据 目 前 发 展 现 状 ,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对 再 保 险 的 需 求 极 具 发 掘 潜 力 , 分 析 如 下 : 1 、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已 呈 多 元 化 发 展 趋 势 , 按 目 前 国 内 市 场 的 承 保 能 力 和 《 保 险 法 》 的 要 求 , 再 保 险 市 场 的 需 求 量 将 会 更 大 。 2 、 在 向 市 场 经 济 转 轨 过 程 中 ,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建 立 , 迫 使 各 家 保 险 企 业 , 尤 其 是 高 国 有 保 险 企 业 更 加 关 注 其 经 营 的 稳 定 性 , 从 而 更 自 觉 地 寻 求 再 保 险 的 支 持 。 3 、单一风险责任的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的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高风险、高保额等巨灾风险业务逐渐增多,因此对再保险的需求和依赖也越来越多。 4 、外资保险的进入,在促进了保险业务竞争的同时,也导致了费率降低,保费外流等问题 。 5 、从宏观 金 融 政 策 实 施 , 以 及 协 助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实 施 对 整 个 保 险 业 的 调 控 来 讲 , 再 保 险 是 十 分 有 效 的 手 段 。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内 再 保 险 市 场 体 系 , 将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减 轻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的 压 力 , 有 效 地 对 保 险 业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 三 )财 产 险 市 场 趋 于 平 稳 发 展 财 产 保 险 近 年 来 稳 步 发 展 , 1998 年 财 产 险 的 保 费 收 入 499.6 亿 元 , 比 1997 年 增 长 了 3 , ; 1999 年 1 , 5 月 , 保 险 业 共 实 现 财 产 险 保 费 收 入 216.19 亿 元 ,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3.06 , , 显 示 出 了 平 稳 发 展 的 市 场 前 景 [9] 。 据 有 关 部 门 预 测 , 财 产 保 险 市 场 的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为 : ( 四 )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极 具 发 展 空 间 目 前 ,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即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和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 这 两 种 医 疗 保 险 不 能 相 互 取 代 , 只 能 相 辅 相 成 , 共 同 发 展 。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所 提 供 的 是 基 本 的 医 疗 服 务 , 它 更 注 重 于 全 体 国 民 的 普 遍 享 受 , 但 不 能 兼 顾 到 个 人 对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的 具 体 差 异 ;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所 提 供 的 则 是 个 人 特 殊 需 要 的 部 分 。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不 能 覆 盖 的 部 分 越 多 ,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的 发 展 空 间 就 越 大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总 的 市 场 潜 力 从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和 预 测 : 1 、 根 据 全 国 卫 生 总 费 用 增 长 情 况 预 测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 新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已 经 出 台 , 即 建 立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帐 户 相 结 合 的 模 式 。 据 有 关 统 计 , 近 年 来 国 内 医 疗 费 用 大 幅 上 涨 , 加 大 了 个 人 医 疗 付 费 方 面 的 支 出 和 责 任 , 有 关 部 门 预 测 , 到 2000 年 和 2010 年 ,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市 场 潜 力 将 分 别 超 过 400 亿 元 人 民 币 和 4000 亿 元 人 民 币 , 这 就 为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提 供 了 极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 2 、 根 据 国 内 年 人 均 医 药 费 用 增 长 情 况 预 测 据 有 关 统 计 , 1994 , 1998 年 , 中 国 人 口 总 数 从 11.9 亿 人 增 长 到 12.5 亿 人 , 年 人 均 医 药 费 用 从 82.89 元 / 人 增 长 到 205.16 元 / 人 , 按 照 如 此 的 年 均 增 长 幅 度 测 算 , 到 2000 年 和 2010 年 ,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的 市 场 潜 力 将 分 别 达 到 500 多 亿 元 人 民 币 后 5000 亿 元 人 民 币 [16] 。 3 、 根 据 目 前 的 国 民 生 活 水 平 测 算 根 据 目 前 的 国 民 生 活 水 平 ,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只 能 维 持 在 低 水 平 、 低 层 次 上 , 为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的 也 是 最 具 备 的 医 疗 保 障 。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在 居 民 中 已 经 出 现 了 多 层 次 、 多 项 目 、 多 标 准 的 医 疗 保 健 的 需 求 。 据 统 计 , 目 前 国 内 公 费 、 劳 保 、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的 人 群 约 为 1.7 亿 , 仅 占 全 国 人 口 的 13 , , 而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所 覆 盖 的 人 群 约 为 总 人 口 的 0.4 , , 约 有 70 , , 即 9 亿 人 没 有 医 疗 保 障 [17] , 而 这 种 需 求 只 能 需 要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进 行 补 充 。 4 、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已 成 为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中 国 现 行 的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和 劳 保 医 疗 仅 能 为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职 工 提 供 医 疗 保 障 , 而 集 体 企 业 、 乡 镇 企 业 以 及 越 来 越 多 的 “ 三 资 ”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 个 体 劳 动 者 的 医 疗 保 险 基 本 处 于 空 白 阶 段 , 据 统 计 , 1997 年 城 镇 私 营 与 个 体 经 济 从 业 人 员 比 上 年 增 加 了 340 万 人 , 他 们 的 医 疗 保 险 除 国 家 规 定 其 参 加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外 , 主 要 应 由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来 承 担 。 5 、 农 村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市 场 亟 待 开 发 目 前 , 占 全 国 人 口 80 , 以 上 的 农 民 未 能 享 受 基 本 的 医 疗 保 险 保 障 。 在 农 村 发 展 完 善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一 部 分 富 裕 农 民 自 愿 投 保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或 参 加 乡 镇 企 业 职 工 医 疗 补 充 保 险 。 在 大 部 分 农 民 还 不 具 备 强 制 实 行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可 为 越 来 越 多 的 富 裕 农 民 提 供 医 疗 保 障 , 从 而 为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形 成 了 一 个 庞 大 的 潜 在 市 场 [18] 。 ( 五 ) 房 改 为 保 险 业 带 来 发 展 契 机 住 房 建 设 即 将 成 为 中 国 经 济 新 的 增 长 点 。 在 把 现 行 的 福 利 分 房 改 为 货 币 化 的 同 时 ,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也 将 为 保 险 业 的 发 展 带 来 新 的 机 遇 与 挑 战 。 2.集中度 保险业市场过于集中。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中资保险公司只有十几家,而且仅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4家的市场占有率就超过了90%,形成了集中度过高的局面。行业集中率(CRn)、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行业集中率是指该行业的相关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HHI指数是指基于该行业中企业的总数和规模分布,即将相关市场上的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后再相加的总和)。产业市场结构粗分为寡占型(CR8 ? 40)和竞争型(CR8,40%)两类。其中,寡占型又细分为极高寡占型(CR8 ? 70%)和低集中寡占型(40% ? CR8,70%);竞争型又细分为低集中竞争型(20% ? CR8,40%)和分散竞争型(CR8,20%)。 表出了1996—2007年我国产寿险以及中国整个保险市场的CR4,HHI和N指数。可以看出,近十年中国保险市场集中度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都相当高,即使到2006年产寿险的前四家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占比还都在75%以上。按照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方法,中国产寿险市场均属于极高寡占型市场结构。如果从保险业总体来看,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的CR4仍然大于75%,也属于极高寡占型。但是,2005年中国保险业总体的CR4降至70.55%,按照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65%标准
,我国目前保险业的整体市场结构属于高寡占II型;但是从2006年开始,尽管财险市场和寿险市场分别还属于高寡占II型,但是就整个保险市场来看,2006年HHI值为0.1509,2007年为0.1215,说明已进入低寡占?型。这与CR4指数分析所得结果完全一致。分析HHI指数发展变化的趋势可以发现,近十年来HH指数一直保持着与CR4指数的逐年同步降低。 N指数也显示1996年中国整个保险市场几乎只相当于1-2家保险公司在经营,经过十年的发展,2007年底,保险业总体的N指数增加到8.2312,这表明中国保险市场上处于同一竞争力水平且规模相当的保险公司增至7-8家。这就意味着,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垄断不仅仅是高度集中,而且基本上是集中在7-8家保险公司手中。事实上,我国保险业是从一家公司脱胎而来,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十分明显。对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发现这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相符。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有96%的市场份额,几乎独霸天下,而至2005年底,处在第一集团且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产险、太平洋人寿、平安产险、平安人寿、新华、泰康、中华联合等7-8家保险公司。 东部地区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集聚之地,在这些地区保险市场主体星罗棋布,多元化的竞争 态势已逐步形成,所以东部各省份内的市场集中度相比中、西部各省份而言下降较快,随着保险市场进入壁垒的逐渐降低以及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其市场集中 度还会进一步降低,这预示这着市场竞争会愈演愈烈。 3.差异化 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产业所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虽然目前各保险公司经营者几千种保险业务品种,但占其业务量绝大部分的产品品种却是大同小异。中国保险产业除产品差异化特征不显著之外,价格差异化也不明显,保险产品的价格即是指保险费率,理论上讲,价格竞争应该作为保险差异化得首选方式,但由于中国对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监管制度,产业内价格差异化特征不显著,对中国保险产业而言,只有空间差异化和服务差异化可以称为有效差异化特征,首先,对消费者而言,不同公司的同种保险产品之间存在空间差异,各保险公司经营地域的差别,导致消费者购买时付出的交易成本特别是搜寻成本不同,理性的消费者更倾向于就近购买,豪特林区位模型作出了生产同质的两寡头企业各自对临近消费者拥有垄断权力的结论从中我们不难得出企业分支机构数量越多,分布越广就越能获得更多的消费者的推论。 其次,保险业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密集型产业,其管理、人才、技术等无形资源具有相对的不可复制性和垄断性。这些因素与保险产品的服务上就形成了产品差异化竞争的主要形式。从目前来看,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保险业、市场竞争的不充分严重遏制了产品差异化水平的提高、严格的产品条款与费率管制限制了保险公司开发差异化产品的能力,但毋庸置疑的是,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各保险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产品差异化、空间差异化、服务差异化等。 4.进入与退出 (1)进入壁垒 如果说市场份额和集中度反映了保险市场内既有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话,那么进入壁垒则是反映了市场内企业与市场外潜在进入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可以分为:?一般性壁垒 我国保险市场的一般性壁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许可证壁垒。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过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当申请办理保险许可证,然后才能凭保险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当然,许可证制度是世界保险业的惯例,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并不会向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它还要根据当时政府有关开放的政策确定,同时兼顾市场的容量和监管的可行性。 2)资本金门槛。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而且必是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必须将注册资本的20%作为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定的银行,不得随意动用。我国对保险公司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比较高,美国由于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为500万美元左右,日本约820万美元,新加坡为50万新加坡元。 3)投资者限制和从业人员资格限制。中国保监会规定,党政机关、军队、团 体和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投资于保险公司。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审查。 4)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组织形式方面,《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在对分支机构数量限制方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以最低 资本限额设立的保险公司,全国性公司可以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设立2家分公司。资本金达到2亿元的全国性公司、资本金达到5亿元的区域性公司,增设机构不再增加资本金。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分公司,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000万元。在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方面,《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产险和寿险;在经营的区域范围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特殊性壁垒除上述普遍性壁垒外,我国还有一些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壁垒,主要包 括: 1)资格条件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22公司的,须符合至少下列几个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 2)组织形式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分为合资、独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三种形式。在入世承诺表中,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加入:WTO后,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加入后2年内,可以设立独资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可以设立合资公司;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可以设立分公司、合资和独资公司;对外国经纪公司,加入时可以设立合资公司,加入5年后可以设立独资公司”。 3)股东份额限制。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WTO时合资公司的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后合资公司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0%;对外国经纪公司,加入时合资公司的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3年内不超过51%,5年内可以设立独资公司。 4)本国化壁垒。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保险及其相关领域设置了一些本国化条款。《保险法》规定,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在分保方面,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应当按保费收入的20%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办理分保;再保险分出业务应优先向中国境内再保险公司办理。当然,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作出了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用4年时间取消法定分保的承诺。但法定分保实质上影响了外国再保险人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方面,保监会规定,除经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 5)经营范围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包括经营区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在经营区域方面,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时,第一批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五个城市;在2003年底前,第二批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厦门、苏州、宁波、沈阳、武汉、天津等十个城市;在2004年底前,对外资保险公司取消地域限制。在业务范围方面,对外资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外资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和年金险服务。对在华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无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总体上看,我国保险市场的一般性进入壁垒比较高,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开放,国家对保险业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保险市场对外和对内开放的步伐全面加快,新批准的保险公司逐渐增多。 (2)退出壁垒 总体来看,中国保险业的推出壁垒较高,事实上,保险业的金融服务属性使其与社会各经济主体存在于千丝万缕的联系,保险公司的破产、倒闭、将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到一 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范围的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我国保险公司退出较少,国内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被接管是一个退出案例。然而,从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看,由于体制、经营思想、经营能力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等原因的影响,实际上个别保险公司己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存在破产的可能。到2005年,中国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不足,而目前保险公司退出案例较少的原因在于政府“保驾护航”的管理思想,保险公司是否退出市场不是由市场规律决定,而是由政府决定。尽管保险业存在较高的社会性退出壁垒,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建立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的依据,因此,构建保险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己势在必行。 三、市场行为 1.价格竞争行为 由于保监会的费率管制,中国保险产业的定价行为有明显的政策烙印,企业不能自由地利用产品价格进行竞争,只能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对产品定价拥有发言权。理论上讲,企业在缺乏定价自主权的情况下,价格行为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然而,现实情况恰恰相反,价格竞争,特别是变相的价格竞争成为近几年中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这主要是?提高代理人手续费比例,变相降低费率;?给客户多退保费,变相降低费率争抢市场;?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可以说,价格竞争,尤其是“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的“三高”手段的恶性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和经营风险的加大,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2.产品创新行为 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影响保险行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虽然保险业在个人营销制度、银保合作,以及在分红产品、责任险产品等方面的创新,有力地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总体上看保险业的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很多时候消费者不买保险不是因为没有保险需求,而是市场上没有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业创新能力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观念上的原因。有的公司不愿意花气力创新,热衷于跟风,缺乏差异化的经营理念,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有的公司不知道该怎么创新,没有认识到消费者的需求是创新的根本推动力量,创新脱离实际,创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不理想;还有的公司认为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销售的保险产品也相对稳定,市场不可能总是有大的创新,没有认识到创新既包括大的突破性创新,也包括小的连续性创新,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二是缺乏创新所需的人才和技术。在保险公司整体的资源配置上,创新还没有被放在应有的位置,人力物力的配备都显得薄弱。产品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投资部门的协同效应没有充分发挥,产品开发与消费需求存在一定距离,也难以充分把握资本市场变化给产品创新带来的机遇。三是缺乏对创新的应有保护。一家公司承担创新的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的创新热情。 四、市场绩效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是由美国著名运筹学家查恩斯和Cooper.W.W.等人以相对有效性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崭新的效率评价方法,具体来说,DEA以相对效率为基础,根据多指标投入和多指标产出对相同类型单位的相对效率进行比较和评价, DEA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我们运用DEAP(Data EnvelopmentAnalysis Program)软件分别对产、寿险公司进行计算,得出其DEA规模效率和技术效率, 从整体来看,中国产险业多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是相对无效的,并且相对有效的公司不是固定不变的,每年都在发生变化。这些方面显示了中国产险业效率的起伏和行业的不成熟,另一方面也这说明在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行业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行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并不理想。 表1:根据以上对中国产、寿险市场DEA模型测评结果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中资保险公司中,DEA的相对有效性与保险公司的规模成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如中国规模最大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和平安保险公司的DEA相对有效性都比较高。这表明中国保险业的确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这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与其所占市场份额也基本呈正相关关系。这一点在寿险业中比产险业表现得更为突出,如中国寿险市场上市场份额最大的前三家公司的度DEA测试结果全部有效。?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与其经营时间呈正相关关系,通过表5.1和表5.2可以看出,DEA相对有效的公司,其经营时间相对也比较长,这说明在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经验”因素的进入壁垒,如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客户资源开发与管理、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等。?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多为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也有个别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较高,但目前它们总体的经营绩效比较低,然而其发展趋势不容忽视。它们凭借比较规范的管理结构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尤其是在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全部取消后的今天,它们会逐渐成为中国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者 五、公共政策 在保险业与政府的关系中,即在保险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中,保险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险产业政策的等同于保险监管的内容。 中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一直采取严格监管的模式,中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年~1998年,在此期间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行使保险监管职能,在监管内容上,主要以审核监管为核心,市场准入为监管重点,兼顾对条款费率、市场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的监管,并逐步建立了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在全国除西藏外设立了31个派出机构,这标志着第二阶段的开始这一阶段以保监会为监管主体,建立了独立保险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原有法律、法规,监管透明度有所提高。 1.市场行为监管 主要针对本国、外国保险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在进入本国保险市场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具体来讲是对成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险保证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精算人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破产、撤销、解散的若干规定。 2.保险费率监管 中国一直对保险费率采用严格监管制度、保险费率管制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即指导性限制和严格限制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国家对费率管制是通过指导性限制实现的,按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其总公司制定的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在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防止价格垄断及市场恶性竞争,保险费率由指导性转变为严格管制,不但规定主要保险条款及费率必须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修订,而且规定各省分公司厘定新险种费率需报请批准,个别险种还严令执行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不得上下浮动。 3.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业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度的赔偿和付数额时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最低标准,也是保险经营的核心指标。 中国保险业在经历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暴露。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通过监测这套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分析,依据审慎的原则,作出是否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指导保险公司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 总之,中国保险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恢复性发展,基本完成了产业奠基阶段,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产业系统,而且已经初步确立了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并在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受原有经济体制、市场基础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保险业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和完善。
/
本文档为【保险行业分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