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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

2017-09-19 2页 doc 19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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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 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1 婚前投稿,婚后发表 2 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 ③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  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 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1 婚前投稿,婚后发 2 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 ③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  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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