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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拿不到档案

2018-06-05 17页 doc 3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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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拿不到档案辞职拿不到档案 企业最新招聘信息 辞职不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最近,从原单位离职的老张为了一份“离职证明”,已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他恼火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单位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看新的工作就要“泡汤”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
辞职拿不到档案
辞职拿不到档案 企业最新招聘信息 辞职不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最近,从原单位离职的老张为了一份“离职证明”,已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他恼火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单位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看新的工作就要“泡汤”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 企业最新招聘信息 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企业最新招聘信息 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劳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 企业最新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企业最新招聘信息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还必须要提醒HR的是,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 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 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放弃档案”行为对前程的消极影响 档案作为个人经历的记载,人事档案不是可以随便丢弃的“身外之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一些人对自己的档案采取了漠视的态度,成为了“弃档族”,这种现象令人忧虑。据了解,目前存放于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档案中,尘封多年、失去联络的“死档”就有近2万份。 案例一 为了跳槽 大学生放弃“包袱” 从天津市某高校毕业的小林进入了某单位工作,工作还不到一年,他就萌生跳槽的念头。然而,小林当初和单位签订了3年的工作合同,如果按正规手续办理辞职,要拿回人事档案就必须赔偿单位4000元违约金。最后,小林连招呼都没打就跳槽走人了。他不无得意地说:“如果我一直背着档案这个?包袱?,哪能这么容易就从东家跳到西家,档案对我而言是一种束缚。”据了解,大学毕业生对自己的档案弃之不理已不是个别现象,很多人由于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他们便把档案留在学校,此后也不再理会。 点评:天津市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很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只忙着就业,而忽视了档案的接转,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文件材料,人事档案具有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大学生工作后,将来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都会用到档案。因此,大学生一定要“善待”自己的档案,即使毕业后一时落实不了接收单位,也最好把档案放到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管理, 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麻烦。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提醒,落实了工作的大学生,落实的工作单位如具有人事管理权,档案应自动调到该单位;落实的工作单位如不具备人事管理权,应将人事档案放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管理。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大学生,如果没有申请待业,人事档案将回转到生源所在地的人事部门,这一类大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人事部门报到,办理人事档案的相关手续,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弃档。 就业办提醒:与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问清楚档案保管等细节。学校依据三方为学生转档。未落实户档去处,学校为其办理二分回省手续,请在规定时间内到报道证所指单位报到,办理人事档案的相关手续,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弃档。 案例二 忽视档案 工作业绩无以为证 崔先生大学毕业后,曾在某美术学院当老师。在这期间,崔先生敏锐地感到电脑3d技术在美术方面的巨大潜力和前景,便积极地进行研究,并在参加工作的第六个年头果断“下海”,加盟了一家民营广告公司。此后的9年中,崔先生先后在3家广告公司供职,并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技术成为业内小有名气的专家。但是,他最近到一家外资广告公司求职时遇到了一个头疼的问题,原来公司对崔先生进行背景调查时发现,崔先生的人事档案仍然保存在其最初工作的高校内,而且档案里没有任何可以证明他”下海”后的工作 业绩和职业信誉等方面的记录或资料。由于9年的专业经历没有载入档案,崔先生现在可能失去宝贵的职业发展机会。 点评:目前,离职单位、职业介绍所等档案保管机构经常遭到个人投诉,理由是这些机构没有及时为当事人转移人事档案。但事实上,当事人离职时不重视与原单位进行沟通,也是导致此类问题的一个原因。例如,当事人离职时不辞而别甚至强行违约一走了之,导致单位无奈暂留档案;当事人户籍或居住地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导致档案转移错误;当事人到新单位工作后,没有及时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等。因此,当事人离开单位的时候,不仅要做好业务上的善后,也要做好包含人事档案在内的一系列人事事务的交接。 人事档案的有效性是依靠内容的不断补充和更新来保证的,其中的内容尤其以工作表现、业绩考核、职业道德、继续进修、奖惩记录等方面居多。哪些材料应该归档,哪些材料不能归档,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人事档案的保管部门负责掌握。劳动者个人应该对此给予关注,及时协助人事部门完成变更工作。 人事档案并非可有可无 深度分析 牛皮纸袋里装了什么 一个牛皮纸袋,里面的材料还不到一斤重,但这些材料记录了一个人的人生经历。这个神秘的牛皮纸袋里究竟装了什么东西, 据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专家介绍,人事档案是某些单位招聘、提拔人才的最基本、最可靠的依据,档案材料涉及初高中毕业 登记表、高考相关档案、填报志愿表、大学学习情况表、实习鉴定表等,此外还有学历证书复印件、转正手续、考核表、职称评定表、奖惩记录、出国记录及各种鉴定材料。涉及党团关系、政审、调函等一系列材料也会存放在档案中。一个人退休后其档案也不会被销毁,而是继续保存于所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直到该人死亡。 哪些人最易弃档而去 据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专家介绍,四类人最容易成为“弃档族”。 第一类是大学毕业生。按相关规定,大学生毕业后经个人申请,档案可以在学校寄放两年。于是一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选择到非户口所在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便将档案丢在学校,并在日后的职位流转中无暇顾及档案,这一类人群在“弃档族”中所占比重较大。 第二类是自费出国留学及办理移民手续的人员。他们可能在国外停留多年,由于身份的变化及国外不同的人事政策,档案对他们来说已经无用。 第三类是在非公有制单位打工的人员。由于有些单位没有保管档案的权限,而他们自己一时也用不着,于是这些人员对档案不闻不问。 第四类是跳槽者和异地求职人员。由于和原单位的一些人事问题尚未解决,或因档案异地调动手续繁琐,他们最终选择了放弃个人档案。 专家指出,弃档的深层原因是很多人对档案的重视不够,认 为档案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日趋淡化。不少人还认为“多数情况下用不着档案,在人才市场存着还要产生费用,没有必要”。有些人干脆把档案放在家里,成为“口袋档案”。对此,专家提醒,“人档分离”虽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种趋势,是人才柔性流动或管用分离上的进步,但决不意味着会取消档案制度,也不代表档案是能够随便丢弃的“身外之物”。目前,档案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对自己的档案不闻不问、随便放置的做法,十分不明智。 弃档六大消极影响 影响个人利益 有了档案,就可以享受到相关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如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无论是在原单位供职的人还是辞职后另求新职者,在办理社会保险、领取失业金时,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待遇、职务、社保参保年限等都是主要依据。那些因放弃或自揣个人档案而造成记录断档的人,在个人利益上会遭到损失。专家介绍,漠视档案,也会给自己的职业生涯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影响毕业生转正定级和工龄计算 很多大学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没有及时办理参加工作手续,工作几年后仍然是学生身份,从而影响了自己的转正定级,也影响到工龄和退休金的计算。 耽误职称评定和工作调转 有的毕业生自大学毕业后,档案既没有提交单位,也没有存在政府指定的人才服务中心,职称评定就会因手续不全而受到影响;有人虽在毕业后把档案存到了人才服务机构,但没有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等到几年后调动工作时,才发现需要办理参加工作后的所有手续,并要在转正定级后才能正式调动。 影响户籍档案 目前很多人开始考虑购买房屋,在银行办理房贷手续时要求出具贷款人的户口证明。然而很多弃档多年的毕业生认为档案并不重要,没有及时从学校转出户口和档案,结果耽误了办理贷款。导致留学人员保险断档 现在自费出国留学人数与日俱增,但当许多学子海外深造归来,荣归故里、大展宏图之时,却发现由于人事档案存放不当,自己无意间做了几年“无业人员”,为今后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比如,他们交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出现了断档,享受社会保险就会受到影响。目前,受到档案问题困扰的“海归”越来越多。 导致干部身份丢失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满一年即见习期满一年时,通过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后,可获得干部身份。然而,很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由于种种原因将档案存进街道,导致干部身份丢失,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寻回档案给您支招 人事档案对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档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依据。档案是个人历史的真实记录,通过档案可以清楚地了解一个人过去的工作轨迹。同时,一些企业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会对新进员工进行严格筛查,当事人个人档案中的学业成绩及思想表现情况通常会成为重要依据。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专家提醒大学毕业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毕业报到手续,并把档案转入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保存,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得到保障。把档案留在人才服务机构但一直没有理会的,只要办妥相关手续,就可将关系 理顺;存有“口袋档案”的,则要尽快将档案交回原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如果档案袋被打开,里面的资料就要经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如果档案资料遗失,还要到原单位去补充和确认;跳槽人员将档案遗留在原单位长期未办理转档手续的,要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跳槽后的遗留问题,以便及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对于那些不知自己档案“身在何方”的人士,专家也给出了答案——毕业生要与参加工作前最后一个学校的相关部门联系,外地毕业生也可向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咨询;已经多次变换工作的人要向第一家用人单位进行咨询。如果档案被单位遗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该单位取得联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的档案哪去了, 随着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导致“弃档”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放弃人事档案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都没办法离开档案,如果档案丢失,由学校和自己保管,会使成长记录中断,还会出现“虽工作,但无工龄”的损失。 临近毕业离校,前往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络绎不绝。与此同时,因档案出现问题而前来咨询的人也不在少数。记者近日探访发现,部分高校毕业生办理档案托管只是“一托了之”,不懂如何维护,导致数万份档案长期“酣睡”在托管机构,还有少数毕业生干脆自己保存,由此带来种种问题…… 不少毕业生没把档案当 回事 近日,27岁的徐文勇参加完公务员考试后猛然意识到一个问题:毕业时根本就没管档案的事,如今自己的档案在哪里?自xx年7月从三峡大学毕业后,小徐先后在几家公司做过业务员,公司从未要求他转档案,但这次一旦通过公务员考试,必须要提档,该到哪里去找档案呢, 事实上,和小徐面临同样情况的高校毕业生不在少数。记者近日走访3家省、市档案托管机构发现,高校毕业生档案“休眠”现象相当普遍——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有近3万份档案被主人长期闲置,约占总数的30%,其中大部分为高校毕业生档案;在湖北省人才中心,也有近万份高校毕业生档案闲置。“大多数?休眠?档案已超过3年,最长的达到10年。”其中一家机构相关负责人介绍。 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处副处长李军介绍,高校毕业生最容易出现三种档案问题:一是毕业时未办任何手续,任档案留在学校;二是虽然托管到了相关机构,但从此置之不理,只到用时才回头查找;三是留在自己手上或干脆丢弃。 除高校毕业生,还有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酣睡”在托管机构,无人问津。 他们为何任档案“酣睡”, 省人才中心专家分析认为,人事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不再接收或看重档案,是造成高校毕业生档案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但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毕业生对自己的档案缺乏责任感。”李军说。 xx年毕业于武汉某院校的顾霞,在被记者问到其档案去处时,显得有点茫然:“毕业时学校直接把档案给了我们,一直保存在家里啊!有什么不妥吗,”“档案不能由本人经手,更不能自行保存,如果私自拆封,就成为废档!”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副处长王宇晗介绍,“档案的转接调动,必须通过机要部门的专门渠道负责传送。” 不过,也有毕业生认为,人才交流中心服务不到位,是他们闲置档案的一个重要原因。xx年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供职于深圳的张先生说,自己的档案托管在武汉的一家人才交流中心,“每次打电话回去查询时,工作人员都是一种很不耐烦的声调,后来就再也不问了。”他有点愤然的说,“收托管费时不含糊,服务起来却太差劲。” 此外,每年180元的档案托管费,也让一些人感到“价格太高”。张先生说:“薄薄的一本档案,每年要收180元,让人感到是这个行业的暴利。” 省人才中心一位负责人解释,每年180元的费用,是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的,且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还有3年免费期。 需要档案的地方其实多着呢 按规定,档案不允许个人经手,个人并不清楚自己档案里记载了什么。那么,那个牛皮纸袋里究竟装了些什么,对个人有何用, 李军介绍,高校毕业生档案袋里所装的材料,包括高中毕业登记表、高考相关档案、大学学习情况、实习鉴 定表、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此外,还有转正手续、考核表、职称评定表、奖惩记录及各种鉴定材料,涉及党团关系、政审、调函等一 系列材料,也都存放在档案中。 高校毕业生看似一时用不到档案,但当个人需要异地调动、职称申报、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特别是办理社会保险、工龄工资计算、以及退休手续时,都要用到个人档案。李军提醒,档案长期在托管机构“休眠”,会造成个人材料不齐,在办理以上手续时均会遇到阻碍,因此,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流动人员,需及时对档案进行维护更新,对于“休眠”和因故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档案,需尽快到托管机构补办手续。 托管不仅仅是缴费了事 王宇晗介绍,各档案托管机构都有详细的托管流程,毕业生如有不明,一定要事先咨询清楚。她还特别强调,对于因故未办理档案托管的高校毕业生,一定要注意保留好《报到证》,这是补办托管手续时的重要凭证。 另外,已经办理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在毕业满一年后,需要到托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负责人还反复强调,毕业一年后的培训、技术等级认证、奖惩情况、工作异动,都需要在档案中增加和反映,当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也一定要通知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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