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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

2019-09-18 6页 doc 24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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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 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 内容: 发展民营医院是医疗卫生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是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多层次需求的重要途径,一直得到中央、省与市不同层面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广州的民营医院总体规模小,发展缓慢。2008年广州市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43.97%,但诊疗人次只占8.15%,出入院人次只占2.37%,民营医院开放病床占全市总病床数的5.47%(与广州毗邻的东莞占到了22%),提供的医疗资源比例仍然很低。 通过对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仁爱天河医院的调研,我们认为广州存在一些制约民营医院发...
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
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 内容: 发展民营医院是医疗卫生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是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多层次需求的重要途径,一直得到中央、省与市不同层面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广州的民营医院总体规模小,发展缓慢。2008年广州市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43.97%,但诊疗人次只占8.15%,出入院人次只占2.37%,民营医院开放病床占全市总病床数的5.47%(与广州毗邻的东莞占到了22%),提供的医疗资源比例仍然很低。 通过对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仁爱天河医院的调研,我们认为广州存在一些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因素,需要政府与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1、缺少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及相配套政策。虽然在几次的医改中都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加入医疗行业,但其发展规划及保障措施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它配套政策也就无从制定或出台,从而导致了“鼓励”只是书面表述,缺乏具体操作性,使我市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变成了无序及缓慢。民营医院的选址规划与业务发展方面,也缺乏政府的相应指导。由于尚未成立民营医院协会,也没有行业协会可以进行协作与商讨。 2、民营医院进入医保点难。由于对民营医院未评定等级,现行省、市医保对民营医院的起付标准,是按三级医院的标准执行,有的医院没有开通医保定点,既增加了医院的医疗成本,又不方便群众就医。无论是城市的公费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农村的合作医疗,医保的定点医院几乎全是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进入医保点难。医保病人在民营医院就诊治疗,医药费得不到报销,大量的医保病人看病或住院时自然就不会选择民营医院,这对于民营医院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3、营利性民营医院税收较高。营业税为5%,企业所得税为利润的25%,还有教育附加税、防洪税、城市建设税等。劳务工按个体缴纳工资20%个人所得税,政府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之外,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民营医院享有三年免税期,但免税期后要继续复征,而一所民营医院的成长期一般需要5~8年的时间,大部分民营医院在取得执业证后最少还要花2~3年的时间才能实现正常运作,免税期一过,许多医院还没有从亏损中解脱出来就要面临较高的纳税压力。一些民营医院的人员抱怨“现在情况是非营利医院赢利大不交税,营利性医院赢利少还要交税”。 4、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较难完成相关的条件。目前医疗卫生初级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是通过考试与考核进行,但晋升医疗卫生高一级职称需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民营医院申报途径受限制,制约了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申报。按照政策许多晋升副高的医卫人员,要在农村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一年,但这方面民营医院还没有完全纳入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卫生管理体系之中。职称晋升的限制,造成了民营医院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最大困难。 5、社会上存在偏见。社会上的一些报道中往往把个别民营医院的不良行为,视为整个民营医院的行业。对民营医院在方便病人就医、在一些专科特长等正面消息方面很少报道,喜欢选择性地报道负面消息,影响了市民对民营医院的认识,造成社会对民营医院认同感低。 办法: 民营医院发展不仅仅与卫生管理系统有关,还与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和工商局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关。促进民营医院发展,还需要不同部门的支持与协调。 1、充分认识发展民营医院的重要性。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会出现多层次的服务需求,特别是高端服务要求。政府职能逐步回归到公共服务领域,这部分需求自然就会要找到相应的载体,民营医疗机构正好弥补市场的这一空缺。另外,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也为公立医疗提供一个有力的竞争对手,促进公立医院发展。民营医疗机构还可以减少政府对医疗卫生行业财政投入,并通过税收调节财政。 2、及早出台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民营医院的发展与其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行业一样,离不开政府有效指导,因此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排除对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偏见和顾虑。在制定政府的医疗卫生规划时,要对把民营医院的发展纳入规划之内,对民营医院的选址、业务范围、行业内的联系与协作予以指导,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开民营医疗机构在规划方面的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把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范围。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局合作,一起开展民营医院申请资格准入的工作,在民营医院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公立医院纳入医保的条件,进行民营医院准入医保资格认定,把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就诊范围,并完善资格复核、监督与处罚的程序。 4、提高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税收优惠。营利性民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公益任务, 建议尊重我国把卫生和文化教育、体育归为一大系统,统称为文教卫系统的惯例,把营利性民营医院参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的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是按照“服务业税目”的5%的税率计算。同时建议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由3年延长到5-8年,或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予以部分补助。 对于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民营医院,对公益服务的收益要进行分开计算,不征收相关税收。政府可在此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贴,充分发挥民营医院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5、平等对待民营医院的科研立项。有关部门要为民营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搭建一个平台。建议把一般规模民营医院的科研项目申报纳入区卫生局或科技局的管理,大型民营医院(三级医院)可以与市卫生局对口管理部门商榷是否直接受理申请。建立民营医院申报科研立项的有效渠道,在评审、推荐方面一视同仁,在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同时吸纳民营医院的专家进入专家评审系统。 6、加强民营医院的监管机制。加强民营医院在医疗质量、服务范围、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监管与监督,是促进广州民营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管理方法。要加强对民营医院技术与医德的考核,发现问及时责令其整改,甚至予以取缔,对考核优秀的民营医院,应该予以宣传和奖励,做到有破有立。 建议成立民营医院协会,通过协会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强监管与,提高民营医院的医疗质量、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在行业中树立形象,在社会上树立口碑,促进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让民营医院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增强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优质的服务,优良的技术,把民营医院办成政府放心、人心满意,同行认可的医院。 办理情况摘编/全文: A类 穗卫复案〔2010〕54号 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033号提案的复文 农工党广州市委员会: 贵党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第1033号)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组织相关处室对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现综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我市一直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作为医疗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在增加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群众“看病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市场的适度竞争,对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出台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的问题。 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年~2010年)》提出适量设置营利性医院,床位数逐步达到全市总床位数的10~15%,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设置原则和设置框架,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预留了空间。正如贵党所言,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相比,确实存在着一定差距,制约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在新一轮五年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我们将继续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把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的问题。 截至2010年4月,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461家。其中,民营医疗机构91家,占全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数目的19.4%。2009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坚持“唯质量不唯属性”的原则,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程序等完全一致。 三、关于提高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税收优惠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征收适用何种税目的依据是《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根据医疗服务的性质,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然而,自200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开始免征营业税。同时,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故在营业税免征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同时减免。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尚不具备制定税收政策的权限。我市地税部门表示,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税收宣传,着力解决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而产生的“不会用、用不好、用不足”等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及时将税收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为有权制定税收政策的机关提供决策参考,争取进一步提高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 四、关于平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科研立项和职称评审等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将切实落实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向医疗服务市场的有关政策,努力实现在新农合定点、120 急救网络准入、医院等级评审、医护职称晋升、继续教育培训、临床技术准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研立项等方面民营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 (一)科研立项方面。自恢复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立项工作以来,市卫生局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穗卫科[2007]3号),鼓励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合作研究,资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其中,每年资助一般引导项目的数量最多,该项目受理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厂矿企业、民营医疗机构参与科学研究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二)职称评审方面。目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和中级职称均需参加国家卫生统一考试,高级职称为考评结合,由省卫生厅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精神,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我市一直严格按上级规定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材料的审核工作。关于吸纳民营医院专家进入评审系统等其他意见和建议,我局将积极向省卫生厅及人事厅等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得到妥善解决。 五、关于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问题。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同时,为促使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市卫生局积极推动有关协会的成立,并于2008年复函同意作为“广州市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拟定名)业务主管部门,由于该组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市民政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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