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格式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工程式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数 天
第四条 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 金额(大写):中标价: 元(人民币),: 元。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及附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
书
4、投标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
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 的定
相同。 - 1 -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凳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 开户: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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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批在协议书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书: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呀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条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总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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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志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一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是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进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就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文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全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文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书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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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庆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庆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庆在实施监理前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进,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
撤回均应提前7天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 - 5 -
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些函件提交工程开,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种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进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工程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现场地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
;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 6 -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以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 - 7 -
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款价。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顺延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与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48小时内提交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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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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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以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书店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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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 11 -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查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实验费又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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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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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定,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物全部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构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集鞠躬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半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起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 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之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的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 14 -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有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执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成百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家父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且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是:
(1)本通用条款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打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时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 15 -
承包人承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办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一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搜配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索赔事件高中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是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再专用条款内约定一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法: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些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包吃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放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接受;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 16 -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答理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 17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44.3 44.4款约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
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
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18 -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
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数份,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约定排列。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3 适用标准 规范
适用标准 规范的名称: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 19 -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甲方办理工程相关事宜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 电 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 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
木
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 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 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
要
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20 -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20条、21条、22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和本合同约定调整一律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家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报告时间:- 21 -
位审核完毕后上报发包人确认。
证单。于签证事实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发包人,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10个工作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承包人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比例为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计初审,发包人确认上月形象进度的报告和完整的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30日内付至竣工决算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工程维修义务后分期支付(无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不采用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 22 -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
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
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 补充条款
- 23 -
1(工程量的调整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招标,决算时工程量以中标人在投标时根据方案设计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为准,不再进行调整
2.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确定和要求
2.1 本工程所需的相关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由中标人根据设计及合同的要求选购供货,但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主要材料须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使用。
2.2 中标人采购的全部材料必须是全新病没有缺陷的。中标人负责选购和确定的材料必须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和招标文件及和有关图纸和规范要求。中标人必须提供制造商的产品质保书,购货发票复印件和检验试验报告。中标人对任何材料使用的比准,病不分担中标人应付的责任。
2.3 本工程原则上除中标文件约定的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他材料(设备)均有中标人采购提供,但中标人保留对材料(设备)的采购权,如招标人要求对某些材料进行自行采购,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意愿。
2.4 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由招标人进行市场调查或招标确定后由中标人采购,中标人对材料的质量和供应进度负责。暂定价是指材料设备运至施工现场的含税工地价,该部分材料设备的安装和辅助配件,辅助材料以及发生的二次倒运,存储,保管,开箱,检验,成品(半成品)保护和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的费用均由招标人负责病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病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具体日期如下:
- 24 -
1(消防设施工程: 2 年
2(其他约定: 为 年。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费金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为工程总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工程送造价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0。
第五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验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25 -
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 26 -
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 27 -
日 期:月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日 期: 年 月 日 - 28 -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合同名称)的投标、施工、
竣工和保修,以本公司的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 29 -
三、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 元(小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的要求如期开工、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5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及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并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后使用。
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我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合同及及时进场施工,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其他各项承诺。
- 30 -
9、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标 人: 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 31 -
四、投标函附录
- 32 -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 33 -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审 核 人: (签字并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编 制 人:
(签字并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 34 -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35 -
投 标 总 价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审 核 人: (签字并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编 制 人:
(签字并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 36 -
工程项目投标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37 -
工程项目投标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
- 38 -
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39 -
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40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41 -
措施项目清单(一)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42 -
措施项目清单(二)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43 -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44 -
零星工作项目计划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45 -
规费和税金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 46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
程
名
称
:
共 页 第 页
- 47 -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工程名称:
共 页 第 页
- 48 -
主要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共 页 第 页
- 49 -
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封面格式
工程施工招标
- 50 -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技术
标 投 标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51 -
(一) 资格证明材料
- 52 -
(二)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 53 -
(三) 拟分包情况表
- 54 -
(四) 投标单位的业绩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55 -
附表一
主要施工人员表
- 56 -
附表二
承包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
(盖公章)
- 57 -
附表三
拟在本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履历表
应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工种负责人分别填表
- 58 -
(五)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格式
- 59 -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图表。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确保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
(5)确保工程进度计划及技术组织措施(附施工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
(6)资源配备计划
1、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材料)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附拟投入的主要
施工机械设备表)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动力计划表;
(7)临时用地表;
(8)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附表
- 60 -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