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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合同金额

2018-03-14 8页 doc 21KB 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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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合同金额中标金额,合同金额 概算额、招标额、中标额(合同额)、报审额、结算额的对比分析。 。 概算额、招标额、中标额(合同额)、报审额、结算额的对比分析。 1、 概算额与招标额对比分析 概算额是初步设计投资额,招标额是项目施工图预算投资额(可以称其为计划投资额)。实际分析的是初步设计投资额和施工图预算投资额的差异。 分析目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与施工图预算投资额的比率较大时说明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较为简化,造成的后果是资金储备过多,导致资金占用期过长,也是一种资金浪费。 上述两个金额均来自项目的业主方和建设方,上述缺陷反...
中标金额,合同金额
中标金额,金额 概算额、招标额、中标额(合同额)、报审额、结算额的对比。 。 概算额、招标额、中标额(合同额)、报审额、结算额的对比分析。 1、 概算额与招标额对比分析 概算额是初步设计投资额,招标额是项目施工图预算投资额(可以称其为投资额)。实际分析的是初步设计投资额和施工图预算投资额的差异。 分析目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与施工图预算投资额的比率较大时说明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较为简化,造成的后果是资金储备过多,导致资金占用期过长,也是一种资金浪费。 上述两个金额均来自项目的业主方和建设方,上述缺陷反映的是这两方对项目管理的不足或缺陷。 2、 招标额与中标额(合同额)对比分析 招标额是建设方(业主方)初步拟定的项目施工图预算投资额。 中标额(合同额)是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计划成本,也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确认的项目计划投资额。 分析目标: (1) 招标额和中标额的差异反映招标文件的质量、建筑市场信息,也可从投 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对比分析中积累招投标工作的经验和缺陷。 (2) 为项目变更提供储备信息。 3、 报审额与合同额对比分析。 报审额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并经建设方、投资方、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造价,实际分析的是项目建设的计划投资(合同额)与经三方(或说四方)共同确认的实际项目投资的差异。 分析目的:产生差异的各方原因,进而分析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合同在 篇二:中标服务费承诺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日期: 致: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的招标中,( )获中标,招标编号:,中标金额( 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以支票、汇票、电汇或经贵方认可的付款方式,向贵方交纳中标总金额的%作为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金额为(万)。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扣缴。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 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印刷体): 承诺日期: 承诺方盖章: 篇三:履约保证金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 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 在我国,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是甲方要求,按照合同总价的比例或超过投标控制价的比例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没有固定 的模式。 比例一般是5%-25%,我们国内一般是交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退回。 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相关工作。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比普通订立方式订立的合同更加严 格、谨慎,政府监督部门有更严格的监督,当然,合同的履行也不例外,也应当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因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不是仅仅因为投标人对完成合同内容的承诺,也对投标人的信誉、人员、设备等投标人自有、不可转让的因素进行了评价,因此,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在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对项目进行分包是正常的,但中标人对项目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且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法律禁止的是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就是一种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 人完成,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这些“分包”,是被法律禁止的。 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则是由于招标人负有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一般是支付担保。 (3)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如前所述,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往往是专业化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除了保证以外,中标人以支票、汇票、存款单为质押,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也很常见。如果工程规模较小,中标人甚至可以以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 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 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 履约保证金是在中标签署合同后,为保证合同履行而设置的,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只提供投标保证金,是两个概念;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次若招标人要求履约担保,则相应提供支付担保~ 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既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必须缴纳履约保 证金,中标人在投标时也没承诺缴纳,就不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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