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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文件 明财购〔2010〕8号 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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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文件 明财购〔2010〕8号 三明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文件 明财购〔2010〕8号 三明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文件明财购〔2010〕8号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明市市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政府采购范...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文件 明财购〔2010〕8号 三明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文件 明财购〔2010〕8号 三明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文件明财购〔2010〕8号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明市市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一)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基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的采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国债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办公益性项目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如学校代购书簿、校服,相关部门代办公益性保险等。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基金采购,包括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五)在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电子采购;在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实行自行采购。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价编制工作 (一)各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应成立采购小组(或询价小组,下同),采购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单位分管领导和使用、技术、财务、纪检监察等内设科室组成。采购小组岗位设置要达到内部控制效果,不相容岗位应实行有效分离,如询价与委托价定价、采购经办与财务经办等; (二)各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充分市场询价,以达到政府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目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应对三个(含三个)以上供应商、三个(含三个)以上不同品牌进行市场询价,并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项目委托价(最高限价,下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应在开标前对其进行三轮以上的价格谈判,在此基础上编制采购委托价。《委托价询价情况表》见附件1; (三)采购项目委托价不得涂改,制作一式二份,经办人、纪检监察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采购人在开标前半小时用信封密封好,一份送达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备案,一份交由现场监标人员保管,待成功开标后公布委托价; (四)任何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在询价过程和成功开标前不得透露采购项目委托价。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 政府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等。 (一)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一览表》所规定的评标办法认真编制,所编制采购文件内容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性原则,要有利于供应商公平竞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二)为节约采购资金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或在采购中对售后服务、售后维护维修事项应作具体约定。对特殊项目,如医疗设备、教学设备、软件开发等的售后服务、售后维护维修、升级更新以及相应耗品、耗材的价格等应作具体约定。 (三)采购文件编制应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功能,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四)采购文件设置的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五)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明财购〔2006〕10号)文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并经采购小组成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确认函》见附件2。 (六)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采购文件应符合专家评审意见后方可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3。 四、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评标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二)评委收到评标通知后直至评标结束前,不得与采购单位、投标单位接触和通讯联络,不得透露评标过程的有关信息; (三)进入评审现场后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四)评标时,发现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请回避;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六)评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认真进行评标,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七)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监督部门反映、举报; (八)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评标现场;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不得在评标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 (十)对评标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管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文规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方式、方法、范围与内容进行充分公开,并按其规定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相应处理。为 了对招标结果信息进行更充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中标公告中新增以下内容:项目名称、 中标数量、品牌名称及型号、采购单位委托价、中标金额、节约金额、节约率、中标单位、地址、合同履行日期等。具体见《中标公告》附件4。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全部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三明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三明市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货物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货物验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没收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下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以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应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起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九)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十)采购人要加强验收和付款环节的把关,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不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人一起参与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订立和货物验收工作,并在合同书上和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十三)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和选择工作 (一)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动态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社会代理 机构的选择,应按服务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确定。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并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说明依据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有关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提出质疑或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或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提出质疑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本条前两项规定予以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答复。询问或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九、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强化动态监控,严格执法检查,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政府采购单位和采购责任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 (二)若评审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若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完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三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严肃查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1.委托价询价情况表 2.招标文件确认函 3.标前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 4.中标公告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监督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市惩防体系建设领导 小组成员,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2010年9月10日印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文件 明财购〔2010〕8号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明市市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一)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基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的采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国债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办公益性项目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如学校代购书簿、校服,相关部门代办公益性保险等。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基金采购,包括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五)在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协议采购或电子采购;在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实行自行采购。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价编制工作 (一)各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应成立采购小组(或询价小组,下同),采购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单位分管领导和使用、技术、财务、纪检监察等内设科室组成。采购小组岗位设置要达 到内部控制效果,不相容岗位应实行有效分离,如询价与委托价定价、采购经办与财务经办等; (二)各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充分市场询价,以达到政府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目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应对三个(含三个)以上供应商、三个(含三个)以上不同品牌进行市场询价,并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项目委托价(最高限价,下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应在开标前对其进行三轮以上的价格谈判,在此基础上编制采购委托价。《委托价询价情况表》见附件1; (三)采购项目委托价不得涂改,制作一式二份,经办人、纪检监察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采购人在开标前半小时用信封密封好,一份送达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备案,一份交由现场监标人员保管,待成功开标后公布委托价; (四)任何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在询价过程和成功开标前不得透露采购项目委托价。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 政府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等。 (一)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所规定的评标办法认真编制,所编制采购文件内容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性原则,要有利于供应商公平竞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二)为节约采购资金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或在采购合同中对售后服务、售后维护维修事项应作具体约定。对特殊项目,如医疗设备、教学设备、软件开发等的售后服务、售后维护维修、升级更新以及相应耗品、耗材的价格等应作具体约定。 (三)采购文件编制应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功能,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四)采购文件设置的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五)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明财购〔2006〕10号)文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并经采购小组成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确认函》见附件2。 (六)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采购文件应符合专家评审意见后方可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3。 四、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评标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二)评委收到评标通知后直至评标结束前,不得与采购单位、投标单位接触和通讯联络, 不得透露评标过程的有关信息; (三)进入评审现场后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四)评标时,发现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请回避;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六)评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认真进行评标,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七)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监督部门反映、举报; (八)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评标现场;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不得在评标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 (十)对评标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管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文规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方式、方法、范围与内容进行充分公开,并按其规定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相应处理。为 了对招标结果信息进行更充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中标公告中新增以下内容:项目名称、中标数量、品牌名称及型号、采购单位委托价、中标金额、节约金额、节约率、中标单位、地址、合同履行日期等。具体见《中标公告》附件4。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全部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三明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三明市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货物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货物验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没收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下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以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应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起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九)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十)采购人要加强验收和付款环节的把关,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不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人一起参与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订立和货物验收工作,并在合同书上和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十三)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和选择工作 (一)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动态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应按服务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确定。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并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说明依据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有关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提出质疑或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或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提出质疑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本条前两项规定予以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答复。询问或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九、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强化动态监控,严格执法检查,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政府采购单位和采购责任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 (二)若评审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若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完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三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严肃查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1.委托价询价情况表 2.招标文件确认函 3.标前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 4.中标公告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审计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监督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市惩防体系建设领导 小组成员,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2010年9月10日印发 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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