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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零”购车方案分析(车贷0首付)

2017-11-10 14页 doc 32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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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零”购车方案分析(车贷0首付)商业银行“零”购车方案分析(车贷0首付) 商业银行“零”购车方案分析 经历了2009年一年的顺风顺水,近期中国车市开始出现停滞不前的迹象,从2010年4月到6月,国内汽车产销连续出现环比下降现象,5月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41.66万辆和143.84万辆,比上月分别下降9.39%和7.50%;6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9.06万辆和141.21万辆,比上月分别下降1.84%和1.83%。与此同时,各大厂商纷纷在年初扩产增加库存,目前已经累计接近200万辆,不管是厂商和还是经销商都面临着空前的压力。 在淡季之初,经销商倒也不...
商业银行“零”购车方案分析(车贷0首付)
商业银行“零”购车分析(车贷0首付) 商业银行“零”购车方案分析 经历了2009年一年的顺风顺水,近期中国车市开始出现停滞不前的迹象,从2010年4月到6月,国内汽车产销连续出现环比下降现象,5月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41.66万辆和143.84万辆,比上月分别下降9.39%和7.50%;6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9.06万辆和141.21万辆,比上月分别下降1.84%和1.83%。与此同时,各大厂商纷纷在年初扩产增加库存,目前已经累计接近200万辆,不管是厂商和还是经销商都面临着空前的压力。 在淡季之初,经销商倒也不急着降价,一来降价往往会引起人们持币待购的心理;另一方面,除了热门车型,送购置税、送装潢、送保险等变相降价已经是经销商们的惯用的手段,如果没有真金白银的“实利”,也很难打动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零购车方案”成为车商吸引消费者的关键词。 从3月份开始,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零利率、零月供甚至零首付等贷款营销措施纷纷出台,消费者的神经不断被撩拨着:贷款购车可以不用付利息,连首付也可以不付直接开车回家,在一段时间里还不用付月供,更何况,近期各大银行的车贷利率普遍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调10%,如12个月期限的基准利率为5.31%,上调后的利率为5.841%,而3年期利率上调至5.94%,5年期利率是上调至6.336%的情况下,各类“零购车”就显得更加有诱惑力了。 1、“零”购车方案银行版 提到贷款购车,自然首先想起的就是银行,而零利率、零月供自然又离不开分期付款,目前许多银行都有车贷业务,如招商银行的“车购易”、建设银行的“龙卡分期购车”、民生银行的“购车通”、中国银行的“车贷通”等都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的购车方案。 (1)招商银行“车购易” 目前招商银行的“车购易”合作品牌有北京现代、东风悦达起亚、斯柯达、一汽大众、东风本田、东风雪铁龙等多个品牌,提供零利率、零月供购车方案包括北京现代的悦动、途胜、I30,东风悦达起亚的狮跑、福瑞迪、SOUL,东风本田思铂睿、一汽丰田皇冠以及斯柯达晶锐。 如果选择这种车贷方式,招商银行要求首付50%,则在一年之内可以不用付 利息和手续费,在一年之后,再付清50%余款即可,相当于在一年之中,可以享受免利息和免手续费,相当于零月供。而如果分24期的话,手续费将会高达4.5%,7%,最低的是思铂睿,手续费为4%;如果分36期的话,北京现代途胜的手续费高达10.5%,思铂睿则为7.5%,SOUL为8%。 此外,银行对于车贷客户还要求必须有房产证,在该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2)建设银行“龙卡分期购车” 建设银行“龙卡分期购车”的合作品牌有北京现代、东风悦达起亚、斯柯达、一汽大众、东风本田、长安铃木等多个品牌,提供零利率、零月供购车方案包括北京现代的悦动、途胜、I30,东风悦达起亚的狮跑、福瑞迪、SOUL,广汽本田雅阁、锋范,一汽轿车睿翼、马自达6,德国大众甲壳虫,以及斯柯达晶锐、昊锐。 与招商银行统一要求50%不同,对于不同品牌的车型,建设银行要求的首付也不尽相同,雅阁、锋范、狮跑、福瑞迪、SOUL、甲壳虫都只需要首付30%即可,悦动、途胜I30和晶锐、昊锐则为40%,睿翼和马自达6则为50%,相当于得到了一年的免息贷款。在一年之后,再付清余款。 在期数上,除了分12期,广汽本田则提供了最长18期的分期。而如果分24期的话,手续费将同样会高一点,为4%-7%。而一汽轿车睿翼和马自达6的24期分期手续费费率较低,仅为4%。据经销商介绍,购买睿翼和马自达6,如果分24期话,第一年无需还款,第二年的第一个月一次性收取贷款金额4%的手续费,这个手续费还是比较诱人的。 此外,建行对于车贷客户也同样要求有房产证,在该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3)民生银行“购车通” 民生银行的“购车通”的合作品牌中,可以提供零利率、零月供方案的只有两个品牌,比亚迪和菲亚特,比亚迪F3R和F0从6,24期都可免手续费,而菲亚特旗下三款车型,则只有6期时才能够免手续费。而其它车型的6期、12期、18期和24期手续费分别为3%、5%、7%和9%。 综合考虑首付和手续费,在民生银行购买比亚迪车型F3R和F0比较优惠,菲亚特的进口车型只能够分6期,比较短。 (4)银行“零”购车方案同业分析比较 从以上可以看出,银行对于车贷客户一般都要求有房产证,并且要求信用记 录良好。 在首付要求上,招商银行对各种品牌车统一要求首付50%,而建行对于不同品牌的车型,要求的首付也不尽相同,包括30%、40%和50%三档。 在贷款期限和手续费方面,两者一般成反比,并且还受到合作车品牌的影响。招商银行在一年之内可以不用付利息和手续费,两年期限的手续费将会达4.5%-7%,三年期限的手续费高达7.5%-10.5%;建设银行提供一年、一年半和两年的贷款期限,其中,两年期限的手续费为4%-7%;民生银行对于比亚迪F3R和F0从6,24期都可免手续费,而菲亚特旗下三款车型,则只有6期时才能够免手续费。而其它车型的6期、12期、18期和24期手续费分别为3%、5%、7%和9%。 在合作汽车品牌上,建行对于提供零利率、零月供购车方案的汽车品牌范围最广,有13家之多。招商银行合作的汽车品牌也较多,其他银行可以提供“零购车”的合作汽车品牌则较少。而对于同一个品牌,不同银行之间的政策是相等的,而各个银行还有自己的杀手锏:建设银行最优惠方案是提供给东风本田思铂睿的购车用户的,24期分期手续费仅为4.5%,36期分期手续费仅为7.5%,远低于其它车型。不过东风本田思铂睿的价格区间为23.78,27.18万元的区间也是众多车型中较高的,仅次于皇冠3.0,银行的“小九九”则是想吸引高端客户:开得起思铂睿,自然在财力上比较有保障。 2、“零”购车方案客户选择 “零”购车适用以下几类客户,商业银行应该针对以下几类客户,进行“零”购车方案的营销,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现金充裕,能够承受的首付成数较高,一年之内也将会有大笔收入的客户,比较适合银行的50%首付、一年免月供,到期后付清50%余款的方案,这样既可以享受一年免息贷款,又可以和经销商讨个好价钱。 (2)现金不足,但是一年之内将有足以付清余款的大笔收入的客户,适用选择建设银行成数较低的方案,享受一年免月供,到期后付清余款。 (3)现金充裕,然而一年之内不会有大笔收入,月收入比较稳定足以支付分期付款的客户,适用于选择2年以上,其中一年可以零月供的方案,如建设银行的马自达睿翼和马6的贷款方案。 (4)现金不足,一年之内不会有大笔收入,月收入比较稳定的客户,那么 可以选择汽车金融公司的针对特种车型低利率方案。但这种情况下无法享受市场优惠价,可以降低还款压力。 3、“零”购车方案解析 (1)零利率不等于零费用 众所周知,银行购物分期付款往往宣称是零利率,但却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费获得贷款,只是费用以“手续费”的形式体现出来而已。 一般而言,分期越少,手续费越低;分期越长,手续费越高。如招商银行分期付款,12期的手续费为3%,24期为7%左右,36期10.5%左右;而建设银行,12期的手续费为3.6%,24期为7.2%。 同样对于银行版购车“零”方案来说,对外往往宣称利率为零,然而手续费却是免不了的,不过由于相对其它分期消费而言,车贷的业务量较大,而且有抵押品,违约率低,也算是银行的一块优质资产。当一些厂商和银行合作促销特定的车型,由于厂商或者经销商会提供一定的贴息,所以手续费率往往较一般分期消费为低甚至于为0。 而对于汽车金融公司,往往客户在享受零利率时,就不能够享受市场价的优惠,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只能够按厂家的指导价来进行,而现在市场上车价优惠动辄过万元,也许“零利率”省下的利息还不如让利优惠多。 (2)零月供无压力:适合于一年中会有大笔收入的预期的人 目前不管是银行或者是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零利率”、“零月供”购车,基本上免月供的期限都是一年,而且往往是要求首付要达到50%。虽然第一年你可以不用还月供,但是在此前你要缴付车价的50%,在一年之后,还要一次性把剩下的50%付清。也就是说,银行给你一年的时间去筹措剩下的50%车款,如果到时筹不到款的话,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的家用车价格大多在10万,20万元,50%的车款就是5万,10万元,也就是说,当你开上车之后,你就要在一年之内攒足5万,10万元,而且这还是在为了养车开销大增的情况下。因此,这种贷款方式适合于一年中会有大笔收入(如年终奖、项目提成)的预期的人。 考虑到这种情况,一些银行也推出了补救措施,如建设银行龙卡风购车允许分期2年,第一年是不用付任何费用的,而第2年则会根据品牌的不同,收取分期手续费。 (3)零首付一般无法享受 为了控制风险,目前银行都不再提供零首付的车贷业务,而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来说,零首付则是有条件的,比如说上汽通用金融公司的所谓“零首付”就是建立在旧车置换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把旧车作为30%首付款。 所以,如果客户是首次购车的话,是无法享受零首付的;而且如果客户的旧车残值不足新车的30%首付款比例的话,还是需要用现金来补足的。 (4)“零”购车方案不一定划算 从表面上来看,“零”购车方案相当于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年期车价50%甚至比例更高(建行最高可达70%)的免息贷款,以贷款10万元计算,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41%,相当于省下了5841元;如果按照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来计算的话,省得还要多,如丰田金融贷款12个月的利率为9.950%,则可以省下9950元,而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贷款12个月的利率为10.990%,可省下10990元。 不过,除了前面提到的,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车价无法享受市场优惠之外,即使是从银行分期付款可以享受优惠价,有一笔费用还是省不掉的:车险保费。 虽然银行规定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是必保的,然而有的经销商还会要求车主把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一起办掉,大多数经销商会在保费上再赚你一笔,因为他们提供的车险一般只有85折,然而如果车主通过电话投保的话,一般只有7折左右,有的甚至可达65折。在保险期限上,如果分12期,只需要交一年的保费,如果分24期的话,那么除了交强险只交当年,其它险种则要一次性把两年的保费交掉,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 《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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