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2017-09-19 17页 doc 37KB 4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3723

暂无简介

举报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 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 山入座) 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熊海山:没有。 审...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 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 山入座) 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 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 熊海山 :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 熊海山:高中 。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 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 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 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 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 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 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 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 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 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冯明启: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 冯明启:2007年3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张毅:张毅,男,汉族,1991年5月17日,学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北星花园1号楼1楼1号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张赫:张赫,女,汉族,21岁,西北民族大学法学教师,与原告张毅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李慧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真、李鹏组成和议庭,书记员石文君担任法庭记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军伟、张杙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洁为被告人熊海山担任辩护人,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海鹏为被告人冯明启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彭真: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 互法问、辩论的权力。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7、对审判员、检查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熊海山: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冯明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 张毅: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张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张赫: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裴洁: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王海鹏: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审判员李鹏: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听清了没有, 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听清了没有, 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听清了没有, 张毅:听清了。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07,城检诉字19号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系兰州市第一中学学生。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系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 上列两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城关区公安局2007年2月24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06年12月18日晚9时,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从城关区东大街爱之心网吧出来时与闫鑫名相撞,发生殴斗,9时30分,两被告买了一把匕首,去报复闫鑫名。在网吧门前找到闫鑫名,被害人张毅阻止两被告行凶时反被被告人持刀刺伤,经鉴定腹腔及脾脏裂伤,属于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报案,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两被告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为泄私愤,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兰军伟 2007年3月18日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张毅: 诉状 原告张毅,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 请求事项: 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000元,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两被告持刀追打闫鑫名,我出面劝阻时被被告用刀刺伤,伤情为腹腔及脾脏裂伤,住院30天,花医疗费16000元,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以上几项费用。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毅 2007年 1月20 日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押被告人冯明启道候审室候审(被告人冯明启被带出)。被告人熊海山,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熊海山: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张杙:被告人熊海山,你与冯明启是否认识, 熊海山:认识,我们是小学同学。 公诉人张杙:你们是否认识张毅, 熊海山:不认识,那天,闫鑫名打了我们,我们去找闫鑫名算帐,张毅出面阻止,才刺伤了他。 公诉人张杙:刀是谁的, 熊海山:是我新买的刀。 公诉人张杙:伤害张毅的意思是谁先提出来的, 熊海山:是我,见我拿出了刀,闫鑫名要跑,我追闫鑫名时,张毅挡我们,说别伤人了,我就喊冯明启:逮住这个小子,给他放血”冯明启撕住了他,我捅了他一刀. 公诉人张杙:张毅是否有伤害你们的示? 熊海山:没有,他只是阻拦我们追闫鑫名. 公诉人张杙:你捅在了张毅的什么部位? 熊海山:捅在了腹部. 公诉人张杙: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裴洁:闫鑫名是否与你发生过厮打,是否将你打伤? 熊海山:发生过,闫鑫名将我们打了一顿,我们想找他算账. 裴洁:你捅了张毅几刀? 熊海山:我只捅了他一刀. 裴洁: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彭真:被告人熊海山,你刺中了张毅的何部位,是谁送他到医院的? 熊海山:刺中了他的腹部,见他流血倒地,我就仍刀跑了,回家价的路上被巡警抓获的,不知道谁送他 上医院的. 审判长:押熊海山候审(带熊海山出),提冯明启到庭(带冯明启上),由公诉人向被告人冯明启发问. 公诉人张杙:被告人冯明启,凶器是谁准备的? 冯明启:是熊海山买的. 公诉人张杙:是谁提出伤害张毅的? 冯明启:是熊海山.他喊了一声”逮住那小子,给他放血”我正在撕闫鑫名,张毅一阻拦,闫鑫名跑脱 了,我以为他们是一伙帮架的,我就撕住了他,熊海山捅了他一刀,他流血倒地了,熊海山一跑,我也害怕了, 我就给网吧老板100元钱,让他送到医院,自己跑回了家,被父母发现身上有血迹,问出了实情,送到了派出 所. 公诉人张杙: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被告人冯明启发问. 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 王海鹏:被告人冯明启,你撕住被害人张毅是谁让你撕的, 冯明启:是熊海山让我撕的。 王海鹏:你撕打被害人了没有, 冯明启:没有撕打。 王海鹏:你给网吧老板的100元钱,是否就是让老板将受害人送到医院, 冯明启:就是。 王海鹏: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裴洁:没有的。 审判员李鹏:被告人冯明启,你到公安机关投案,是你自愿去的吗, 冯明启:我父亲批评教育了我,我想通了,自愿去的。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熊海山带进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带进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发问的, 公诉人张杙: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发问的, 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的, 张赫:没有。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裴洁:没有。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王海鹏:没有。 <法庭调查——示证、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公安侦察卷1—2页,报案人张赫的报案笔录。 报案时间:2006年12月18日晚10时,报案人:张赫(被害人张毅之姐),我弟弟学校上晚自习回 来时,被他人用刀刺伤,由网吧老板送到医院抢救。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侦察卷3—4页投案笔录,时间2006年12月18日晚10时30分,投案人:冯 明启。我和熊海山从爱之心网吧出来,与闫鑫名发生纠纷,遭其殴打,我们买了钢刀找他算帐时,将出面 阻止的一男学生刺伤,我回到家后在我父亲的教育下,我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请法庭传证人米克班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米克班 (法警先到书记员处,取证人保证书一份。证人由法警引导走进法庭并坐下) 审判员李鹏(经审判长点头应允后):下面核实证人身份,证人姓名 证人米克班:米克班 审判员李鹏:籍贯 证人米克班: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员李鹏:职业 证人米克班:个体经营,开网吧. 审判员李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52条之规定,公民有根据法庭要求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发问,但应用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发问,如提供虚假证词或有意歪曲事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米克班,你听清了吗, 证人米克班:听清了。 (审判员李鹏向审判长点头示意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 公诉人兰军伟:受伤者是你送往医院的吗, 证人米克班:是,我送往医院的,是在我网吧常玩的冯明启给了我100元后我才让送的。 公诉人兰军伟:被害人受伤的经过你是否清楚,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米克班:冯明启和熊海山出门时与闫鑫名相撞,先争吵后撕打,我上前挡开的,冯明启和熊海山离开约10分钟,熊海山持刀与冯明启打闫鑫名,追上闫鑫名时,张毅出面阻拦,闫鑫名跑脱,熊海山喊了一声让撕住张毅,冯明启撕住,熊海山就刺了一刀,张毅流血倒地后,熊海山扔刀跑了,我从张毅的书包里的课本上知道了他的名字,给他家里打了电话。 公诉人兰军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证人闫鑫名的证言,(侦查卷5—6页)问:闫鑫名当时你是否与熊海山、冯明 启发生了纠纷,答:就是,我们出门时发生相撞,熊海山碎了我一口,我就踢了他一脚,冯明启上来帮架, 我又捣了他一拳。问:他们怎么伤害了张毅的,答:约10分钟后,熊海山、冯明启持刀来报复我,冯明启 撕住我,熊海山用刀要刺我,张毅出面阻止,我才跑脱,怎么伤了张毅的没有看清楚。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张毅:没有。 审判长:公诉代理人有无意见,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侦查卷(7—8页)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的供述,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张毅: 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熊海山: 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冯明启: 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裴洁: 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审查卷10,12页,被害人张毅的伤情鉴定书。 城关区公安局技术鉴定书 被鉴定人张毅,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伤情摘要:2006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鉴定人被利器所伤,腹腔裂伤长7厘米,脾脏重度裂 伤。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属重伤。 法医__谢运利___ 2007年1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张毅: 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熊海山: 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冯明启: 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裴洁: 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有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作案用凶器1件,(钢刀一把,叫被告辩认) 审判长:值庭法警交被告辩认。 (法警接过钢刀交两被告分别辨认) 被告人熊海山,有无异议, 熊海山: 无异议,是我用的那把刀。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有无异议, 冯明启: 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举证完毕。 审判长:原告举证。原告代理人张赫:有西北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张毅16岁,腹腔裂伤, 脾脏裂伤。有住院费用结算单1份,金额16000元。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熊海山: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裴洁: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冯明启: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王海鹏: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熊海山: 没有。 裴洁: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冯明启: 没有。 王海鹏: 没有。 <综合法庭辩论>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张杙:审判长.、审判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己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刑事技术鉴定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积极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尤其是冯明启在伤害原告后,有抢救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结果恶化,且能主动投案自首,合议可以酌定从轻判处。 2、本案的教训: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不应持刀图谋报复,其报复行为遭到被害人张毅的制止时,又迁怒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致其重伤。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引以为 戒。 3、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给被告人一个公证的判决.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提出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以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他问题展开辩护。 裴洁:被告人熊海山本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意思,他是在被闫鑫名殴打后气愤难平,去找闫鑫名去算帐时伤的受害人张毅。第一,被告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第二,认罪态度好,据上,请从轻处罚,对原告的伤情不持异议,但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赔偿。 王海鹏:第一,受害人的伤并非冯明启的行为直接导致,他是在熊海山的指挥下撕住了受害人,系从犯。第二,他事后积极救助受害人,防止了结果恶化。第三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从轻处罚。第四,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不合理,不予承担。 公诉人:被告为达到报复闫鑫名的目的而致伤了劝阻的张毅,明显属于故意。被告人熊海山与冯明启都是积极行为人。 张赫:受害人张毅出于善意的目的,受到了被告的伤害,花费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耽误了学业,在身体上承受了痛苦的同时,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大的痛苦,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以上提出的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予以采纳。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海山作最后陈述。 熊海山:我平时不自觉学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犯罪,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愿接受法律制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最后陈述。 冯明启:无知是犯罪的源泉。我们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我现在已经觉得后悔莫及。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怪我不知法,只是想为朋友伸张正义,谁知道这种正义却恰恰是不正义,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我希望广大的中学生朋友们以我为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对我犯的罪行我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念在我是初犯,并且能在被害人受到伤害,危及到生命的时候,有积极救助的行为,在案发以后,在家长的劝说下,也能主动的积极的投案自首,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成员退场----少顷复上)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城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毅,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委托代理人张赫,系原告之姐。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系兰州市第一中学学生。 辩护人裴洁,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系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 辩护人王海鹏,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月18日以(2007)城检字第19号起诉指挥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张毅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军伟、张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熊海山、冯明启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人张毅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持刀追打闫鑫名时将劝阻的张毅刺伤,致腹部、脾脏裂伤,法医鉴定系重伤,向法庭移送了书证、物证,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海山提出自是初犯,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被告人冯明启辩护人提出,系初犯且有自首情况,悔罪表现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22000元,并提供了书证。 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与闫鑫名发生纠纷后,为报复购买钢刀一把,然后在爱之心网吧门前找到闫鑫名,二人上前撕住准备用刀刺时,遭到受害人张毅的阻拦,闫鑫名逃脱,冯明启撕住张毅,熊海山用刀将其腹部、脾脏刺穿,致成重伤,造成经济损失1900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作案工具为证。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海山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冯明启系从犯对受害人有救助行为,且能自首,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第36条1款,第72条《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海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冯明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四年。 三、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医疗费、护理费1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 审判长:李慧彪 审判员:彭真 审判员:李鹏 2007年4月__日 书记员:石文君
/
本文档为【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