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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6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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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6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精品文档-doc】民国96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精品文档-doc】 民國9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招生簡章 壹、依據, 依「民國9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 ,選計畫」辦理。 貳、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3 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參、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憲兵考,甄,選標準, ,身高,168至185公分。 ,體格指標值,,,,,,19...
民国96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精品文档-doc】
民国96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精品文档-doc】 民國9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招生簡章 壹、依據, 依「民國9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 ,選計畫」辦理。 貳、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3 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參、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憲兵考,甄,選標準, ,身高,168至185公分。 ,體格指標值,,,,,,19至28,計算公式為【體 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視力,兩眼祼視各在:,2以上,或經矯正視力達 1.0以上,且配鏡度數各在四屈光度,400度,以內 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 ,,,,,者,需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 症者。 ,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 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 紋身,者。 ,三,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體檢、複檢後,體位 暫時難以判定者,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 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 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難判體位及依「體位 第1頁,共15頁 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始得 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二、目前就讀學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 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三、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計算方式,大學採計 4學期,二專日間部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 限為2年者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3年 者採計第1、2學年,五專採計第3、4學年。每學期成 績均需達60分以上,。上述軍訓成績在報名期間,未 達標準者,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未合格者,如經錄 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註銷其錄取資格。 四、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及易科罰金,, 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 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 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 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 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分 別在臺設籍滿20年、10年以上。 六、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 選,惟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後,應於入 營前依國籍法第廿條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預備 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七、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學程、軍訓成績及懲處紀錄,經 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 。前述項次一、四、五之資格標準,將於錄取分發資 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標準者,始 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八、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 第2頁,共15頁 間察覺,即予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肆、招生專長類別及員額, 一、專長類別,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 ,選填官科。 ,二,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科、系、所, 組,皆可報考。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考之官科,特種及一般官科,依 本招生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官科,辦理考選,考選 官科對照表暨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如附表1 、2,。 二、預備軍官暨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詳如附表3、4。 伍、報名日期、方式,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95年9月25日零時至同年10月16日下午5時止, 逾時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考選, 考生須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首先自 行從國防部網站,網址, ,下載表格報名書 面資料一式3份,自存乙份,2份送所屬校院,經所 屬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再由所屬校院於民國 95年10月27日前送達「民國96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 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選委員 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 辦理複審作業。 ,二,博士班甄選,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 第3頁,共15頁 役預備軍官甄選者,須於95年10月16日前分別完成 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 應於95年10月27日前冊送考選委員會,取得甄選資 格。 ,三,併入營, 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國96年 入營及參加民國96年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人員, 均需於95年10月16日前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 名作業。有關申請併民國96年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 入營相關作業規定,由考選委員會訂定「民國96年 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併入營實施計畫」,函送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據以辦理申請 併入營作業。 ,四,參加甄選及併入營人員應依本簡章公告期程配合辦 理之,考選委員會不另行編印該類人員相關簡章。 陸、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科目, 日期 民國96年2月1日 區分 上午 下午 備考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1020-時間 0820-0840 0840-0900 0900-0950 1330-1510 1200 共同科目 講解考 閱讀智力測憲法與立國考試科目 智力測驗 國文 試規則 驗指導說明 精神 英文 計算機概論 附記 考生應於上午8時10分前進入試場就座完畢 二、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考區同時舉行, 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柒、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第4頁,共15頁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 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 40題,每題2.5分,總分共計400分。 為 三、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 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每 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 的答案,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如附表5, 。 四、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 文選,20,,、孫子兵法,40,,。 ,二,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 ,三,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30,,、電腦網路暨資 訊安全概論及資訊最新發展趨勢,70,,。 ,四,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 ,,60,,、立國精神,20,,、中華民國95年國防 報告書,20,,。 五、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受限 於現行教材內容。 捌、考試規定與試題答案公布, 一、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如附表6,,違犯考試規則 之考生按「違規扣分標準」,如附表7,辦理。 二、凡有違法或嚴重影響考試紀律者,由考選委員會送請 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三、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智力測驗除外,或公布之測驗試 題標準答案如有疑義,應於標準答案公布之次日起7日 內,郵戳為憑,,以書面資料向考選委員會申請,同 一道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第5頁,共15頁 四、前項書面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 證資料。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載明 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玖、成績公布與複查規定, 一、應考人於成績公布後,可透過「國防部網站?網址, 」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免費 諮詢專線,0800-000050查詢成績。 二、自公布成績之次日起7日內,考生得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8,送考選委員會辦理成績複查,逾時概不受理 ,郵戳為憑,。 三、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智力測驗不接受成績複查,, 查詢時不得要求調閱答案卡或影印答案卡,含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拾、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一、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者,始具 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資格。 二、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之考生、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 預備軍官甄選及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 請併民國96年入營者,應於民國96年3月5日零時至3月 15日下午5時止自行至國防部網站,網址, ,選填官科,專長類別 ,及入營梯次,申請併入營者,僅得選填梯次,,經 確認無誤後完成列印,列印志願卡一式3份,及簽名作 業,於3月15日下午5時前將志願卡送所屬校院,所屬 校院將繳交之志願卡核對無誤後,乙份退還考生,自 第6頁,共15頁 存乙份,乙份於3月26日前,郵戳為憑,送考選委員會 辦理複審作業。 三、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者,請審 慎選填,經完成官科及入營梯次列印作業後,即不得 再申請官科、入營梯次及體位資料變更。未能於96年3 月15日下午5時前完成選填作業者,視同放棄選填資格 ,不得申請延長選填作業。 四、符合公告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者,得依志願選 擇預備軍官或士官,符合公告選填預備士官最低合格 分數,但成績未達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分數者,僅可選 填預備士官。 五、博士班畢業生完成報名程序後,經審查符合考,甄, 選資格標準者,由所屬校院冊送考選委員會複審合格 後,選訓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考試,,逾期 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六、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限制規定, ,一,當年所選官科,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依招 生簡章公告規劃之梯次入營。 ,二,選填該官科,專長類別,梯次入營人數超過招生簡 章公告錄取梯次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績序與志 願核定入營梯次。 ,三,選填及分配之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拾壹、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一、錄取標準,成績達下列錄取標準,經考,甄,選委 員會審查通過者,予以錄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 選填志願,依序錄取。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 分,其中有1科,含,以上為零分者,總成績雖 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 100分,?以上。 第7頁,共15頁 二、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 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 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公告選填預備軍官 最低合格分數者,優先錄取預備軍官,由考選部及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 者為限,。但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 考一般官科者。 三、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 ,不論選填志願官科次序,均以各該特種官科優先 錄取。 四、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則 按共同科目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分數相同者,以 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如證 照等級相同,則再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 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次 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 ,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 」、「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分數 較高者錄取。 六、報考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績序 ,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與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 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變更需修正外,均 不得更改。 八、以就讀學程參加考選,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 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學程畢業學歷 入營,註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學程之畢業證 書要求入營。 九、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資格保留人 第8頁,共15頁 員,如報名參加本年度考選,經錄取者,註銷其保 留之資格,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入營。未錄取 者,仍可以原錄取之官科申請當年度併入營。 十、凡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標準,最低合格 分數,之官科,專長類別,,辦理減額,缺額,錄 取,考選委員會不另辦理補錄取。 十一、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人員名冊,含錄取通知 、入營梯次,,於民國96年5月14日前函送各校及 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 十二、成績核對處理,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 時,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 人員仍予以保留。 ,二,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 較高志願之錄取標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 已錄取官科標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 ,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 增加時,則以增額錄取,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 辦理補錄取,。 拾貳、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 ,第一梯次,預訂於96年7月23日入營。 ,第二梯次,預訂於96年10月15日入營。 ,二,預備士官, ,第一梯次,預訂於96年7月23日入營。 ,第二梯次,預訂於96年10月15日入營。 ,第三梯次,預訂於97年1月7日入營。 ,三,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另行公告,並 於入營通知書規定之。 第9頁,共15頁 二、報到方式, 報到日之上午8時?下午5時,錄取人員自行向收訓單 位報到。 三、入營規定, ,一,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申請變更。 ,二,考選委員會於報到入營15日前,將入營通知書寄達 錄取考生戶籍地址。屆時未收到入營通知書者,請 主動聯絡「考選委員會」辦理補寄發作業,服務電 話,:,::?::::,:,。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畢業證 書,影印本需有學校證明章戳,及規定攜帶物品 至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及更換 入營梯次,凡未依規定報到者,均註銷其錄取資 格。 四、同時具外國國籍經考,甄,選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資格者,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 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有效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 。未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 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取銷其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拾參、服役規定,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 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1年10個月,自民國95 年1月1日起,在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均提 前6個月退伍,。 二、服役期滿,仍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及「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作業規定」規定辦理 。 拾肆、待遇,,以民國94年俸給為例,實際待遇依當年度俸 第10頁,共15頁 給標準支給, 一、受訓期間, ,一,服裝、膳宿由收訓單位供給,圖書、文具、儀器 等酌由收訓單位供給。 ,二,薪津, ,預備軍官,入伍教育期間月支7,000元,分科教育 期間月支7,855元。 ,預備士官,入伍及分科教育期間月支5,890元。 二、服役期間, ,一,少尉俸給16,020元,含俸額、專業加給、副食補 助費,。 ,二,士官俸給11,110元,含俸額、專業加給、副食補 助費,。 ,三,服裝由國家供給配發。 ,四,累滿三大功可獲頒獎章。 ,五,本人享有軍中優惠儲蓄及其他娛樂等優待。 ,六,本人享有撫卹、保險、醫療等各法定保障權益。 拾伍、一般規定, 一、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應製作准考證相片冊,相片 欄內浮貼考生最近半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 片兩張,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資格 審查編號,另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張,黏 貼於考,甄,選申請報名資料表上,。相片冊、資 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甄,選申請報名資料表各乙 份,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前送達考選委員會以利准 考證製作及辦理分區考試暨甄選。 二、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學生之「准考證」,由考 選委員會製發,交由各校轉發。 三、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於考試當日憑國民身 分證或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 第11頁,共15頁 ,兩張至考場向試務中心申請辦理補發事宜,惟以 一次為限。 四、業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之應徵役男,如收受 徵集令,於徵集入營前,應主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未辦理延期徵集,志願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入營 者,視同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五、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 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者,應向考選委員會提出申請, 經考選委員會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要點 」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選。 六、博士班畢業生可志願選填入營梯次,當年所選專長類 別僅區分一梯次時,應依規劃之梯次入營,,如未能 於入營通知書指定之日期前畢業入營受訓者,註銷其 預備軍官錄取資格,不得申請延期入營或更改入營梯 次。 七、申請併入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可自選入營梯次。若本 ,96,年專長類別,官科,僅規劃一梯次時,依規 劃之梯次入營。入營梯次一經決定,即不得以任何理 由辦理梯次變更。 八、錄取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尚未入營之役男,申 請轉服替代役者,可免先行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資格,若轉服替代役資格不符,且未逾預備軍官預 備士官入營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得依入營通知書 規定報到時間報到。 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 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學及取 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 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其應服之役 期。 第12頁,共15頁 十、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而尚未參加役男徵兵檢查者,體格檢查及體位判等,應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實施。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難判體位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 十一、考選委員會於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報名後30日 內,將參加考選人員名冊及博士班甄選人員名冊 送達戶籍地役政單位,辦理安排未參加役男徵兵 檢查者之體格檢查及體位判等事宜。參加考,甄 ,選之役男,應依戶籍地役政單位通知時間、地 點接受體格檢查。經徵兵檢查、複檢後,體格不 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或無故未參 加徵兵檢查、複檢,致無法獲得體位判等人員, 為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不合格,不予錄取。 十二、國內大專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志願參加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經各大專校院「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合格者,學校應繕造「??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 學生名冊」,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並通知參加考選學生及其家長向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 位洽商役男體格檢查之時間。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96年4月25日12時前 ,得先傳真,,將參加考,甄,選人員之體格檢 查判定體位結果轉錄並函知考選委員會,俾利辦 理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分發作業。考生亦應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保持密切聯繫,確認體 格檢查時間、體位判等結果,以維個人權益。 第13頁,共15頁 十四、經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入營前,體位變 更不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取消 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經錄取為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人員入營時,經查核體位判定結果仍 不符常備役體位,含複檢中、難判體位,者,不 得入營暨取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十五、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役男,結訓分 發機敏單位服務,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者,退 伍後欲出境或赴大陸地區,應依「台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國家機密保護 法」第26條規定辦理申請。 十六、就讀博,碩,士學程以碩,學,士學程參加預備 軍官預備士官考選錄取人員,以報考學程之畢業 證書入營受驗,不得以其他學程之畢業證書申請 入營。入營前,現就讀之學程未能畢業者,應辦 理休學方可入營受訓,違反者註銷其預備軍官或 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十七、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役男,志願 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者,得於入營前向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其應服之軍種徵集入營,並副知考選委員會註 銷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凡簽具切結申 請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經註銷者, 不得要求回復原錄取資格。 十八、具司法官任用資格人員,參與義務役預備軍官預 備士官考選,須依其錄取之專長類別,官科,服 役,不得申請專長類別,官科,轉任。 十九、考生於考試前因突發傷病,如行動不便等,得申 請應考服務,惟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第14頁,共15頁 二十、民國96年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員 額已納入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員額內, 入營時間、梯次,亦配合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 官規劃之梯次入營。對國防工業訓儲制度或甄選 作業有任何疑問,請各校教官及欲參加甄選之學 生隨時注意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資訊系統, 網址為,上之各項公告。 拾陸、附表, 1、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官科對照表。 2、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 3、預備軍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4、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5、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表。 6、考試規則。 7、違規扣分標準。 8、成績複查申請書。 第15頁,共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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