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民间借贷合同

2018-11-30 1页 doc 21KB 899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655

暂无简介

举报
民间借贷合同 附件1   民间借贷合同   (格式一)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
民间借贷合同

附件1

 

民间借贷

 

(

一)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合法使用其借入之资金。

 

第三条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月。实际借款日与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两日内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借款利息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月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六条另行规定)为百分之____,即____。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抵押人)按期付息,每___个月为一期,共分____期,每期_______元。

 

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日之前付清。借款到期,还清本息。如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抵押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权人)。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贷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抵押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2,当其出现危机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咋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权人),并提前常黄贷款本息;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抵押权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贷款人(抵押权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抵押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内书面告知借款人(抵押人),利息及本金偿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

借款人(抵押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

 

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抵押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接待人(抵押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机贷款资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抵押权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权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

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价值采用第___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抵押率为_________。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抵押率为_______。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借款人(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协同贷款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为_____年。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涂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抵押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保险:借款人(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抵押物保管:借款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抵押权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经贷款人(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评估,借款人(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评估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起债权的,借款人(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抵押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抵押注销:贷款人(抵押权人)应在借款人(抵押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双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

 

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正义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抵押权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抵押权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抵押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因贷款人(抵押权人)的过错,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缔约人同意:

 

本合同经青岛市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六条缔约人同意:

 

在借款人(抵押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抵押权人)可向青岛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此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缔约人同意:

 

在抵押担保责任期间,如借款人(抵押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抵押权人)可向青岛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此证书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缔约人同意:

 

1,在青岛市公证处受理贷款人(抵押权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之后,由青岛市公证处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借款人(抵押人)发生履约情况调查函。借款人(抵押人)已经完全履约的,必须在调查函送达后十五日内向青岛市公证处提出其已经完全履约的书面抗辩理由并同时提交支持抗辩的证据材料;如借款人(抵押人)未能如期向青岛市公证处为之,视为其未能履约或未能完全履约,青岛市公证处可应贷款人(抵押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如借款人(抵押人)向青岛市公证处提出其已经完全履约的书面抗辩理由而没有同时提交支持抗辩的证据材料,视为其没有提出抗辩,视为其未能履约或未能完全履约,青岛市公证处可应贷款人(抵押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3,青岛市公证处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履约情况调查函的地址为本合同中的其联系地址。如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联系地址变动的情况,必须在变动后五日内亲自到青岛市公证处或以公证文书形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青岛市公证处以变更后的联系地址为发函地址;如未告知,则借款人(抵押人)不得以地址变动没有收到履约情况调查函为由提出抗辩。

 

4,履约情况调查函到达借款人(抵押人)的联系地址时为送达,借款人(抵押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发生。

 

5,借款人(抵押人)向青岛市公证处提交的所有抗辩证据材料需要青岛市公证处出具书面接受证明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以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条本合同经青岛市公证处公证,则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且双方约定诉讼地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缔约人各执一份,青岛市公证处存档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贷款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

/
本文档为【民间借贷合同】,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