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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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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 1 一、农林水利 .........................................................................................................................................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 1 一、农林水利 ......................................................................................................................................... 2 二、能源 ................................................................................................................................................. 3 三、交通运输 ......................................................................................................................................... 4 四、原材料 ............................................................................................................................................. 5 五、机械制造 ......................................................................................................................................... 6 六、轻工烟草 ......................................................................................................................................... 6 七、城建 ................................................................................................................................................. 6 八、社会事业 ......................................................................................................................................... 7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7第一章 总则 ......................................................................................................................................... 7 第二章 项目的内容及编制 ................................................................................................. 8 第三章 核准程序 ................................................................................................................................. 9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 1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13 第六章 附则 ....................................................................................................................................... 14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 15 第一章 总则 ....................................................................................................................................... 15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 16 第三章 备案程序 ............................................................................................................................... 16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 18第五章 法律责任 ............................................................................................................................... 19 第六章 附则 ....................................................................................................................................... 20 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 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配套实施~其中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公布。核准办法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1 本目录仅对省级政府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规定~其中: 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核报省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省属大型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本目录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级市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核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其他水事工程: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核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需核报省政府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省内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铁道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高速公路、省道、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它跨千吨级及以上航道、国家行蓄洪区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非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300吨级及以上、千吨级以下和跨市的通航建筑物 4 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民航总局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钢铁: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矿肥项目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除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取水 2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水源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巢湖、淮河流域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 八、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具体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发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 7 和颁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省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8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在我省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 9 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在我省的国家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省内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直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应经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向省政府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文件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 10 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省 11 政府核准同意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五,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是否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七,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九,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 12 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 14 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有关规定 15 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六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编写。 第七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第八条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备案机办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省级以下备案机关负责办理当地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相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项目情况向上级备案机关汇总上报~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16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告知上级备案机关及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 17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确认告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七条 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 18 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于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 19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款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及时收回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所有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0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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