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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老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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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老鼠药谁动了我的老鼠药 谁动了我的老鼠药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忙碌了一年的我本应准备布置事务所年终总结工作.这一天上午,办公室门外早早就等着几个人,脸色凝重。我人一到,他们就迎上前打招呼,称是经过朋友推荐找到我这里,请求我的帮助,我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出确有急事,态度是真诚的,于是我让他们进了办公室。落座后,一位瘦弱的男子,大约四十多岁,两眼略带胆怯的神色,轻声对我说自己叫叶鹏(化名)因弟弟叶程(化名)被公安局抓了,需要请律师为他辩护。我问为什么被抓;叶鹏说公安局怀疑他弟弟叶程用老鼠药把他老婆毒死了。我一听,脱口而出:“故意杀...
谁动了我的老鼠药
谁动了我的老鼠药 谁动了我的老鼠药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忙碌了一年的我本应准备布置事务所年终总结工作.这一天上午,办公室门外早早就等着几个人,脸色凝重。我人一到,他们就迎上前打招呼,称是经过朋友推荐找到我这里,请求我的帮助,我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出确有急事,态度是真诚的,于是我让他们进了办公室。落座后,一位瘦弱的男子,大约四十多岁,两眼略带胆怯的神色,轻声对我说自己叫叶鹏(化名)因弟弟叶程(化名)被公安局抓了,需要请律师为他辩护。我问为什么被抓;叶鹏说公安局怀疑他弟弟叶程用老鼠药把他老婆毒死了。我一听,脱口而出:“故意杀人,什么时候发生的事,”他们说前天叶程刚刚被公安局抓走,已经送进看守所了,事情是两个月以前发生的。我觉得奇怪,人命案发生两个月后才抓人,我问他们是不是叶程在这期间逃走了。叶鹏说不是,叶程一直呆在家里,没有离开本地。我更是觉得奇怪,又问了一句:“你们认为叶程是不是真的杀了他的老婆。”叶鹏说不知道有没有,但他们不敢相信,叶程天生胆子很小,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怎么可能会对他老婆下手,所以才来找律师帮忙。看着他们满是期待的眼神,我答应接这个案件。 委托手续很快就办完了,人命关天,我马上着手联系公安机关。经过了解,是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专案组在经办该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我于当天下午向公安局提出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得到的答复是案情重大,等过了元旦后再安排会见。我提出按规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他们说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在五日内安排,这是局领导的交待,他们没办法。我想想这就是中国司法现状,律师的正常执业总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干扰。等吧~二 00 九年一月四日,新年上班第一天我干的第一件事就是再次和公安局专案组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叶程,专案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安排会见,等我见到叶程时已经是二 00 九年一月六日。 二 那天早上,我和我的助手小陈律师在刑侦大队法制员的陪同下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见到了叶程,给我的第一印象和他的哥哥叶鹏一样瘦瘦小小的,不一样的是比他哥哥还瘦小,两眼无神,佝偻着身子坐在我对面的铁椅上,低着头发愣。我在心里想:“这是杀人犯吗,”根据惯例,我做了一番自我介绍并说明了来意,问他是否同意我来他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叶程听着我说话,一脸茫然的情,好像没听懂我的意思。我又重复了一遍,叶程才缓缓地点点头,表示同意。下面是我和叶程的一段对话:问:“公安局为什么抓你,”答:“他们说我老婆是我害死的。”问:“你老婆死的那天晚上你是否在家。答:“那天我在家里吃晚饭,后来到灵江喝酒,大概八点多,我又去小店打牌,九点多,我老婆打电话过来,说要来找我,我说你不要过来,我打牌打到十点钟就回去。后来没过多久我就回去了,到了家门口,看到警车开过来,我就去看热闹,原来是隔壁的两夫妻吵架报警。我回到家后,她躺在我肩膀上,大概到十点半左右,她说自己肚子饿,我起来下楼给她烧点心吃,她自己也下来了。点心烧好后,说怕我冷,叫我先去睡觉,留她在楼下吃点心。点心吃好后,她又睡到我身边,大约十二时许,听到睡在二楼前间的小女儿哭声,我就起来到前间哄女儿睡觉,自己也躺在那里睡了。问:“你是怎么发现你老婆死的。”答:“我也是第二天早上起来后,照顾我女儿吃完早点去上学,自己出去菜市场买了菜回来,大概八点多到楼上叫我老婆起床,发现他死了。”问:“你有没有买过老鼠药,”答:“有的,去年大概九月份我回家后,发现家里的老鼠很多,于是我就叫我老婆去买老鼠药,我老婆说不知道去哪里买,后来刚好我女儿说脚有点痛,我就去萧江买药。在路上我看到有卖老鼠药的,我就买了两包。买来以后,我把它放在谷仓里,一般人是找不到的, 我也没有告诉我老婆。”问:“你有没有拿老鼠药烧点心给你老婆吃。”答:“没有,我真的没有。”问:“公安局有没有找到老鼠药和装老鼠药的包装袋。”答:“我告诉公安局老鼠药放在哪里,不过后来公安局没有在谷仓里找到老鼠药,在电冰箱下面找到一个老鼠药的包装袋,给我辨认,就是买回来的那个老鼠药。 问到这里,我心里对于事情的发展经过有了一个模糊的认识,电冰箱在厨房灶台边,下面找到老鼠药包装袋,那老鼠药极有可能和食物混在一块后被被害人吃下去。点心是叶程烧的,那么叶程就有作案的可能。于是我就用严肃的口吻问叶程:“是不是你把老鼠药放在点心里,”因为我当过刑事法官七八年,所以我问这个问题的时候,两眼习惯性地直视着对方的双眼,以判断对方是否说真话。叶程看到我这个样子,抬起的头又低了下去,慢慢地说:“没有呐,我真的没有呐,”我从他的语气中感觉到一种痛苦、恐惧、胆怯交织在一块的心态。所以当时我很难相信叶程说的是真话。 可我现在是律师,而不是法官,为了掌握更多的信息,更好地履行律师的职责,又一次和叶程开始对话。问:“你和你老婆平时关系如何,有没有吵架,”答:“没有,从来没有吵过架,我跟老婆 1996 年结婚,大女儿 9 岁,小女儿才 3 岁。”问:“你是干什么职业,家里经济状况怎么样,”答:“我是圆织机修理工,刚结婚时两个人靠打工来维持生活,所以生孩子的时间就推迟了一些,结婚两三年之后才生了一个大女儿。我这几年工资一直不高。”问:“你工资都由谁管,”答:“我赚钱都是交给我老婆的,我老婆那方的亲戚人情很多,为了跟人情,我欠了两万多元的债,所以我自己很省的。”问:“你老婆的健康状况如何,”答:“我老婆的健康状况一真都不好,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问:“你在哪里打工,”答:“我从 03 年开始在安徽、江苏、新疆等地打工,去年在河南。”问:“你在外面打工期间有没有认识别的女人,”答:“在新疆的时候,我老婆也一块去过新疆,后来我老婆生小孩她就回来了。我在新疆和老板一起出去唱歌时认识了一个三陪小姐,每次跟她睡觉都有给她钱的。离开新疆后,有和她电话联系过几次,那天晚上(案发当晚)大约十二点多,她有发一个短信给我,我在女儿房间和她聊了二十多分钟…… 从看守所回来的路上,我一直在心里琢磨着叶程说过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动作、神态,总觉得叶程作案的嫌疑很大。从作案现场看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本案只存在两种情况:即叶程杀人或是叶程老婆自杀。如果是叶程杀人,可他犯罪的动机是什么;通俗讲叶程为什么杀死自己的老婆,他有什么深仇大恨要杀死为他生了两个女儿的老婆,况且两个女儿年龄太小,需要一个母亲的长期照顾,叶程有没有替代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死了,一个被抓并可能被判死刑,那两个女儿怎么办,不成孤儿了吗,如果是老婆自杀,可为什么要自杀,想来想去,没能想出一个结论来。 三 做为法律人,律师办理案件需要理性的思考,而不是感情用事。律师不是惩恶扬善的使者,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面对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从感情上你可能无法接受他的罪恶行径,或许你会觉得深恶痛绝。但是,做为律师你不能凭感觉、凭道德准则,凭个人好恶来处理刑事案件。只有理性地不受个人感情左右看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你才能为履行律师辩护职责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判断,从证据学角度看,叶程案有几点是清楚的: 1、本案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如果被告人不认罪,那就是“零口供”,案件就很难定了。2、尸检报告是重要证据,但也有辩驳的地方,因为尸检报告包括毒化检验报告只证明死亡的原因,而不能证明谁造成了死者死亡。就像故意持刀伤害他人的案件当中,法医鉴定只能证明伤口 是刀形成的,法医不会得出结论说是谁拿的刀形成的,所以这个证据的重要性不会排在首位,在死亡原因清楚的情况下,可以不去考虑。3、还有一个证据很关键,就是装老鼠药的包装袋,公安局已经从案发现场搜查到了,可以这么设想,如果包装袋上有留下叶程的指纹,而且仅有叶程的指纹,那么说明这包老鼠药只有叶程接触过,叶程杀人的可能性就很大,司法审判中一般会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如果包装袋上有叶程的指纹,同时又有叶程老婆的指纹,那么就可以证明案发前叶程老婆接触过这包老鼠药,不能排除叶程老婆自杀的可能。因此对包装袋做指纹鉴定,是本案最为关键的环节,不知公安局做了鉴定没有,结论是什么, 到这里,我已经基本清楚了,本案的关键所在,就是那个包装袋的指纹鉴定结论。结果如何,只等待公安局的弟兄们拿出一个什么样的成绩单来了。 四 时间很快就过去了两个月。二 00 九年三月九日,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这个阶段不仅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可以拿到起诉意见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才有所体现。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认真负责地把握机会,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寻找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线索。在熟练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与犯罪嫌疑人核对关键的细节。如果发现重大出入,应及时和经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自己的观点,争取做到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有的年轻律师对此会提出异议:侦查工作不到位导致证据有缺陷。这是律师在法庭抗辩中致胜的法宝。如果提醒他们,岂不是帮倒忙。如果漏洞都给补上了,律师还辩什么呢, 我很理解年轻律师的这种观点,从辩论技巧上讲在法庭上抓住证据的缺陷向公诉机关发难,会让法庭辩论很精彩,也显得律师很有水平。我也经常在法庭上采取这种策略,往往会博得被告人及旁听公民的赞美,但我认为这是雕虫小技。我们不要忘记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指导我们律师办案。一切背离客观事实的辩护行为,只能得到伪公平、伪正义的结果,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律师要学会尊重客观事实,虽然我们站在辩护的位置上来履行职责,与公、检、法三部门的职责有角色上的不同,但使命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让每一起案件,每一个被告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办案单位提出来,引起他们的重视,及时纠正案件中的偏差和错误,回归事实,回归公正。我认为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不浪费司法成本,也使犯罪嫌疑人真正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如果检察机关和侦查部门不重视我们的意见,也不去补漏纠错,将错就错地移送法院审判,那我们就从证据缺陷入手,辩他个人仰马翻,为时未晚矣。 实际上我还想讲的是,我们作为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我们的观点和意见,是一种正确且正常的履职行为,理应得到对方恰当的回应。这是职场上相互尊重、礼尚往来的一种规矩。但现实是律师的意见往往被忽视,甚至被鄙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办案单位和经办人对律师角色认识上的误差,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律师的介入是给办案单位添乱,因此,从心理上存在抵触、排斥情绪,也就很难认识到律师真正的作用。另一方面,有些办案人员受思维定势的影响,先入为主,根据自己固有的思维方式去侦办案件。一旦侦办完毕,就很难做到回头认真仔细地审查已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存在问题。这种固步自封的态度是很难接受律师反馈的意见。 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说明律师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且也说明有些公职人员不尊重客观事实,不尊重神圣的法律。这种状况还会 延续一段很长时间,做律师的应有一个正确的心理准备去面对它,铀黄ぃ膊黄伲币ジ谋渌蚁嘈磐复说墓餐泄拿裰鞣ㄖ平ㄉ枋乱祷崛〉没曰偷某杉墒Φ拿魈旎岣篮茫?五 话又扯远了,还是回到本案来。案件一到检察院,我就派助手小陈律师到检察院递交了委托手续,顺利拿到了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复印件。接下来的工作是阅卷,研究讨论证据材料,提出我们的法律审查意见。 在这个阶段,律师要做的第一个工作是认真推敲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的格式有统一的规定,首部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对于这一部分辩护律师要核对各项记录是否准确无误,重点审查:(1)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说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是看不懂的,对于笔录的真实性是无法判断的;(2)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诉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起诉意见书的第二部分是案件的来源和侦查过程。对于这一部分辩护律师要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归案经过。起诉意见书的第三部分是侦查查明的事实,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主观形态、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这一部分是起诉意见书的核心,辩护律师务必做到逐字逐句斟酌推敲。尤其对于其中影响到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的描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然后要结合起诉意见书的第四部分即证据材料对号入座,审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描述是否一致。起诉意见书的第五部分是结论,我们不仅要熟悉有关罪名的规定,还应搜集类似的判例和有关该罪名的犯罪构成方面的理论文章,为将来发表辩护意见准备足够的素材。 先看看叶程案的起诉意见书吧~ “犯罪嫌疑人叶程,男,1974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2008 年 12 月 28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9 年 1 月 9 日执行逮捕。 于 犯罪嫌疑人叶程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2008 年 10 月 28 日 14 时许,由被害人哥哥报案至我局,2008 年 10 月 28 日许,报案人得知妹妹林娥逝世的消息,赶到现场,因死因不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接此报案后,我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及现场勘查等工作。经鉴定,死者林娥系毒鼠强中毒死亡。我局于 2008 年 12月 27 日立案侦查,2008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许,我局到犯罪嫌疑人叶程的住处,将其传唤到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叶程因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四川籍女子孟英,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另犯罪嫌疑人叶程又因家庭经济问题与妻子林娥产生矛盾,遂产生毒死林娥的念头。2008 年 10 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叶程从一流动摊贩处购买了两包老鼠药,准备毒死林娥。2008 年 10 月 27 日 22 时许,犯罪嫌疑人叶程在家里为其妻子烧点心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放入点心,林娥吃下该点心后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依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叶程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林娥哥哥、孟英等人的证言;3 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4 辨认笔录及照片;5 同步录音录像;6 手机通话记录;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 毒化文书鉴定;9 归档经过说明;10 身份证明。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叶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六 这份起诉意见书,普通百姓看看是挑不出毛病的,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来办案,中规中矩,犯罪嫌疑人太可恶了,下场是可想而知了。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不是看热闹的,俗话说“内行看门道”。那么一份起诉意见书,你能看出什么门道来呢,答案是:“能。” 首先,我看到犯罪嫌疑人叶程的文化程度,是一个文盲或半文盲,简单说因为家庭贫穷, 读不起书,大字不识几个,我在第一次会见时就发现,犯罪嫌疑人叶程普通话水平极差,方言又听不懂,沟通比较困难,不仔细听没办法明白他表达的意思。自己的名字也签得歪歪扭扭,核对笔录时应当签上“以上笔录和我讲的相符”几个字也不会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阅读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时,一定要注意哪些记录内容符合犯罪嫌疑人的表达习惯,哪些是不符合的,你就可以判断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有多少。 其次,我看到案发时间即被害人死亡被发现的时间是 2008 年 10 月28 日上午,而公安局立案侦查时间是 2008 年 12 月 27 日,同日将犯罪嫌疑人叶程从其住处传唤到案。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叶程自案发至归案整整两个月时间都呆在家里,没有反常的、有意识逃避的行为发生。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叶程真的杀了人,竟然不慌不忙地在家呆了两个月时间直到公安局上门抓人,除非叶程是个杀人不眨眼的暴徒,要不是个傻子。可凭我对他的观察判断,叶程既不像暴徒也不像傻子。还有一种可能,叶程既不是暴徒也不是傻子,而是抱着侥幸心理,自以为聪明,不会被人发现。我认为抱着侥幸心理的人内心是虚的、不踏实的,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有反常的行为表露出来,何况两个月时间不离家门半步,实在令人难以理解。从这一角度看,作为辩护律师,我认为事情并非原来想象中那么简单,这个案件肯定存在问题。 第三,从侦查查明的犯罪起因来看,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叶程的犯罪动机有两个:1、叶程喜新厌旧、欲另结新欢,起诉意见书特别用了一个词“情人”来描述叶程与三陪女孟英的关系。2、家庭经济问题与妻子产生矛盾。侦查机关所认定的这两个问题能否成为犯罪动机,要看是否确实存在所描述的客观事实,以及事态发展的程度是否达到足以让叶程去杀人的地步。 第四,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叶程购买两包老鼠药,准备用于毒死妻子林娥。由此可见,叶程购买老鼠药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为了毒死妻子,没有其他目的的存在,这种认定正确吗, 第五,起诉意见书罗列的十种证据唯独缺少关键的一个证据,即搜查到的老鼠药包装袋没有做指纹鉴定。这是为什么,当时我百思不得其解。 针对审查起诉意见书后形成的一些疑问,作为辩护律师必须通过审查证据材料来得到正确的答案。如果答案不是唯一的,那么只有两种可能:(1)证据的客观性存在问题,(2)办案人员的主观性存在问题。 七 审查证据材料首当其冲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卷中,叶程的供述笔录共有八份。最早的一次是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即案发当天的供述,最后一份是二 00 九年三月四日的供述。其中五次做了无罪供述,三次做了有罪供述。无罪供述的时间分别是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七上午九时至十时十五分、二 00 九年一月九日宣布逮捕的时候、以及最后两次即二 00 九年三月三日和三月四日。有罪供述的时间是当中的第三、四、五次即二 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时至八时三十五分、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一时二十分至二十三时、二 00 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四时三十分至十五时。 2008 年 10 月 28 日案发当天叶程被公安局叫去做的第一份笔录是这样反映的:“问:你把事情的具体情况谈一谈,答:2008 年 10 月 27 日(晚上)10 时 27 分许,死者林娥打电话到我手机,叫我回家。我回到家后,林娥说自己肚子饿,我就烧一碗粉干给老婆吃,并在粉干里打了一个鸡蛋。吃完粉干后,我就管自己躺在床上休息睡觉,老婆林娥过来对我说头晕,睡不着,后来领老婆到房子二楼后面房间睡觉,我当时就躺在老婆身边。躺在床上睡一会儿后,我听到二楼前面女儿叫,林娥让我到二楼前面房间内哄女儿休息,后我就跑到二楼前面睡觉,林娥 就单独一人睡在二楼后面房间内。28日(上午)6 时 30 分,我起床后就把女儿衣服穿好,让大女儿背书包去读书,后把小女儿带到楼下交给我父亲看管,我自己去洗脸刷牙然后去萧江买菜。9 时许,我回到家中,把买来的菜放好后,就在楼下叫死者林娥起床,但对方没有答应,我就管自己到后面换水管的水龙头。大约 9 时 30 分,我看林娥没有起床,就到楼上后面房间准备叫林娥起床。我一边敲林娥的脚,一边叫林娥起床,但对方没有反应,我掀开被子,看到林娥全身僵硬,拍下林娥的脸部没有反应,后叫我父亲上来看,才知道林娥已经死亡。问:死者林娥生前有无疾病,答:死者林娥生前有精神分裂症状,于 2003 年 3 月 5 日开始,有去医院就诊,但未治愈,经常头晕,晚上睡觉睡不着这种症状很频繁。问:你是否有什么补充,答:林娥结扎(绝育手术)一个月左右,身体一直不好,我要求对林娥的死因进行鉴定……” 这一份笔录反映出叶程是以死者丈夫身份录的口供,从内容上看不出叶程有作案的嫌疑,而且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叶程向公安局明确提出了对林娥的死因进行鉴定的要求。如果说叶程是杀人凶手,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法医鉴定的要求,且其陈述的事实经过也是平稳的,因此公安局在做完笔录后就让叶程回家料理死者的后事。同时公安局也着手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 2008 年 10 月 30 日 10 时,在温州医学院法医鉴定室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提取部分检材做法医毒物检验和理化检验。公安局移送的卷宗材料中共有四份鉴定文书。分别是(1)2008 年 12 月 2 日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毒物检验报告书,该份报告得出的结论是送检的林娥的血样、胃内物中检出毒鼠强。(2)2008 年 12 月 3 日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病理鉴定报告书,该份报告系对死者林娥的尸体进行解剖和死因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死者林娥系毒鼠强中毒死亡。(3)2008 年 12 月 11 日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理化检验报告,该份报告针对送检的死者指甲、双手擦拭物、胃内容、尸血进行 GC/MS 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尸血和胃内容检材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其它检材未检出毒鼠强成份。(4)2008 年 12 月 12 日苍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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