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3]14号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4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33号)、《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222号)、《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意见》(合人社秘[2011]280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4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计价
规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GB50500—2013),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33号)、《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222号)、《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意见》(合人社秘[2011]280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精神,现对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规费计取作如下调整。
一、2013年12月1日起,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其规费均应按本文件规定计取。
二、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新增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计算基础由原税前工程造价调整为定额人工费,具体计算按下
进行: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工程名称
⒈
养老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20.00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抗震加固
⒉
失业保险费
2.00
⒊
医疗保险费
8.00
⒋
生育保险费
0.80
⒌
工伤保险费
1.00
⒍
住房公积金
5.00
⒎
工程排污费
发生时,按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三、2013年12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其规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1月4日
抄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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