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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

2017-09-19 50页 doc 95KB 1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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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 教 案 (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 第一册 系 部:建筑工程系 课 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班 级:建工、道桥、测量 造价、管理、监理、房地产 教 师: 职业技术学院 教 案 章 模块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授课时间 1 授课题目 节 第一节 概述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建筑法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则 教学目标 了解: 建设法规的概念 教学重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 教学难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 教 案 (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 第一册 系 部:建筑工程系 课 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班 级:建工、道桥、测量 造价、管理、监理、房地产 教 师: 职业技术学院 教 案 章 模块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授课时间 1 授课题目 节 第一节 概述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建筑法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则 教学目标 了解: 建设法规的概念 教学重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 教学难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 建筑立法的背景与必要性加强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在从事建筑活动 中严格依法办事,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加 快国家经济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建筑法规的概念及有关说明 建筑法规的概念及有关说明 本 本 节 节重点 建筑法规的制定及表现形式 建筑法规的制定及表现形式基 基难点 本 本 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内 内 容 容 建筑法规 的 作 用 建筑法规 的 作 用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一、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了 解 建筑法规的作用 15分钟 (一)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1、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2、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3、授权某些建筑行为。 (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效力 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 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建筑法》的效力及调整对象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 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和空间效力, 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 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适用。 掌握 三、《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25分钟 1、建筑许可制度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3、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4、建筑安全生产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四、建设法规体系 重点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难点 1、宪法 2、民法 3、商法 4、经济法 5、行政法 40 分钟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建筑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技术法规 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 (三)、我国现行建设法规简介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建筑法规的适用效力 1、时间效力:《建筑法》第85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即适用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3、对人的效力:《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就你所知,我国的立法部门有哪些, 2、试讲述法律的种类以及作用, 3、试考虑建筑活动中适用的法规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一、选择题 1.C 2.D 3.B、D 4.A、B、C 二、问答题 三、技能训练题 参考答案: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失误,缺乏对安全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下井前无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人员不进行教育,不懂得自我防护知识,盲目施工,遇意外事故盲目救助,不仅未减少损失,反而使损失扩大。 小结: 本节主要讲解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建设法规的基本情况。 后记: 教 案 章 模块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授课时间 2 授课题目 节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目的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1、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2、工程建设程序的基本知识 教学目标 了解:1、法律关系概念 2、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教学重点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教学难点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人们之间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的调整就成就了 法律关系。 子模块二 建筑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 了解 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10分钟 务关系。 二 、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掌握 建筑法律关系是由建筑法规所确定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15分钟 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筑法规与建筑领域中各种活动发生联系的途径,建筑法规是通过建筑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三、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掌握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务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15分钟 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以及中国建设银行。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与分类 四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事物。 在通常情况下,建筑法律关系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 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建筑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便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的组成与分类 五、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 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来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的组成 六、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教学重点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教学难度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30分钟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即主体变更、客体变 更、内容的变更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解除 分为自然解除 、协议解除 、违约解除 七、 工程建设程序的基本知识 掌握 15分钟 八、《建筑法规》课程基本内容简介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第三节 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了解 一、建筑法规课程的学习方法与技巧 10分钟 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 (一)、一个中心: 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 (二)、两条主线: 1、一条以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 2、一条以建筑法律关系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 二、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1、 2、 3、 作业 1、学习给定的建筑法规的学习材料。 2、试进行工程建设程序的划分并写出各阶段适用的法律、法规。 小结: 本节主要能准确把握建筑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能够进行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的分析 后记: 教 案 章 模块二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授课时间 3 授课题目 节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1、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概念 2、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立法现状 教学目标 了解: 工程建设后评价阶段 我国的工程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 我国的工程建设程序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 一、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概念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就是指调整工程建设程序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立法现状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1978年);《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2年);《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关于编制建设前期的通知》(1984年);《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1987年);《关于大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等规范性文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中,也都有涉及工程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 2.2 我国的工程建设程序 一、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 终结阶段。 二、工程各阶段的内容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即决策分析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对投资者来讲,这是进行战略决策,它将从根本上决定其投资效益。因此是十分重要的。这个阶段包含: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几个环节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 工程建设准备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承发包 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1)工程勘察设计 (2)施工准备 (3) (4)生产准备 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 5.工程建设后评价阶段 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案例 工程建设有程序,违反常规烦恼多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以下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0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的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通用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 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搅拌机、卷扬机租赁费;钢管脚手架、钢横板租赁费;工人窝工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10项合计40.5万元。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工程建设要先设计后施工,工程建设中的自筹资金要满足工程需要,工程建设要量力而行,这些都是基本建设工作中的老经验了。不按照基建程序仓促上马,急于取得什么经济效益,而最终却得到了相反的结果。一个愿望的实现,当它违背了客观规律、脱离了科学的决策的时候,结果往往就是无情的。 小结: 本堂课主要介绍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 后记: 教 案 章 建筑许可法规 授课时间 4 授课题目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业单位的条件 教学目标 了解: 注册建筑师制度 教学重点 从业单位的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复习上节课内容: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拥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划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各级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的各个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 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及扩建等活动的企业。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建筑施工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总承包序列的特级和一级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总承包序二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和不分等级资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特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资信能力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3.科技进步水平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二)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复合相应要求。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复合相应要求。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四)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复合相应要求。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注册建造师制度 1.注册建造师的级别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2.注册建造师的专业 注册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3.注册建造师的资格考试 4.报考条件 5..建造师的注册 6..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二(、注册建筑师制度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从业单位的条件、从业人员的条件。 后记: 教 案 章 建筑许可法规 授课时间 5 授课题目 节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教学目标 了解: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只是对投资额较大、结构较复杂的工程,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为了保证建筑建筑工程开工后,组织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三个月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如无其他法定原因,在三个月内不开工的,施工许可证就自行废止。 2.施工许可证的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到九个月。 3.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以下两种情况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次数、时限,建设单位仍没有开工。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后,建设单位如要组织开工,必须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以下两种情况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次数、时限,建设单位仍没有开工。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后,建设单位如要组织开工,必须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四、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1.中止施工 中止施工是指建筑施工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行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恢复施工 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 行施工的一种行为。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工程的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思考: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施工许可制度,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应该掌握以 便于工作需要。 后记: 教 案 章 城乡规划法规 授课时间 6 授课题目 节 概述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城乡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教学目标 了解: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同学们,我们今天走进城乡规划的世界,了解一下城乡规划法。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 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村庄规划是指在其所在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其特点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主要是安排农民的宅基地和少量公用工程设施。 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 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4条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3.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 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二)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18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概述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后记: 教 案 章 城乡规划法规 授课时间 7 授课题目 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 规划管理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1、城乡规划的实施 2、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教学目标 了解: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教学重点 选址意见书 教学难点 选址意见书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 4.3 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1.实施主体实施城乡规划时必须遵守要求,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将规划执行好、落实好。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3.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4.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计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5.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 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6.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1.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1)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 (2)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4)应当体现地方特色。 (5)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2.旧城区的改建 (1)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3)应当严格依法行政。 三、选址意见书 1.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第36条确定了关于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4)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4.4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6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4)乱扔垃圾。”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9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 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重要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48条,分别为: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 规划管理 后记: 教 案 章 七 工程勘察设计与标准化法规 授课时间 8 授课题目 节 概述 工程勘察设计的编制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教学目标 了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 教学重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教学难点 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要求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工程建设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 1.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2.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的,不得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权限 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岩土工程、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兼营业务等。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所持有的资格证书的等级和行业分类,对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该行业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具体规定,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 7.2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一)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二、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其任务在于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自然地质条件资料,作出鉴定和综合评价,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工程建设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建设规划、选址、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勘察文件的基本内容由勘察报告书和各种图件组成。 (二)工程设计文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1.设计阶段 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有需要,可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一些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 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1)总体设计(2)初步设计 (3)技术设计(4)施工图设计 3.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一)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 (二)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工程勘察设计与标准化法规概述、工程勘察设计的编制 后记: 教 案 章 七 工程勘察设计与标准化法规 授课时间 9 授课题目 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制度 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教学目标 了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教学重点 二、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独立审查。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于2000年2月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具体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一)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暂行办法》规定,在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连同该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3.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4.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目前规定的具体审查期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5.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6.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施工图审查争议的解决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7.4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制度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一)标准及特性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个特性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二)标准化与工程建设标准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 日起施行。《标准化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分别对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作出了规定。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二)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 (三)根据标准的属性分类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制度 后记: 教 案 章 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授课时间 10 授课题目 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2、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范围 教学目标 了解: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教学重点 建筑工程监理的实施 教学难点 建设工程监理的程序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复习: 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监理,可以理解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活动 2、世界建设监理的发展 3、我国监理的发展 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5、工程监理企业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 业主与监理企业的关系 (1)业主与监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2)业主与监理企业之间是法律平等关系 (3)业主与监理企业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二)监理企业与承包商的关系 (1)监理企业与承包商之间是平等关系 (2)监理企业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范围 二、建筑工程监理的实施 1、当事人的权利 监理人权利 业主的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业主方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二)监理酬金的支付 (三)谈判签订的管理 4、建设工程监理的程序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技术性委托服务合同形式。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委托方——项目法人和被委托方——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 实施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不是建筑工程合同,他的合同标的是服务。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有利于提高合同签订的质量 有利于减少双方签订合同的工作量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 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与现实工作结合紧密。 后记: 教 案 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授课时间 11 授课题目 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教学目标 了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立法情况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 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 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同学们,安全生产十分重要,我们今天了解一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人民的财产不受到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立法情况 1(法律 2(行政法规 3(行政规章 三、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群防群治制度 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行使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是对建筑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工程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 事故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重伤 5000万元以上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大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亿元以下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00万元以上5000较大事故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万元以下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1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伤 二、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相对比较重要。 后记: 教 案 章 十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规 授课时间 12 授课题目 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环境的概念 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教学目标 了解: 我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概况 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教学重点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我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概况 依据《环境保护法》,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 这些法律、法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 三、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时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环境标准包括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四、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一般是在现有基础上不再使环境恶化,改善环境则是要将已经被污染和破坏了的环境恢复到良好的状态。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防治”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预防、二是治理,并且预防在先,预防为主。 我国环境保护法从任务上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在产生污染的源头处采取科技手段预防可能产生的污染。 五、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保护生态平衡、保证人体健康 2.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七、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它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2.它能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 3.它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4.它是促进环境保护,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八、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环境保护法》共分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第六章为附则,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概况起来有九项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三同时”制度;5.排污收费制度;6.总量控制制度;7.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环境标准制度。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有: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施工期间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3.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在开工前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现场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4.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 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5.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6.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7.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8.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内容。 后记: 教 案 章 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授课时间 13 授课题目 节 第一节 第二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工程质量的概念与特点 教学目标 了解: 工程质量的特点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教学重点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工程质量的概念与特点 1(工程质量的概念 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征的综合要求,即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 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2(工程质量的特点 影响因素多 终检的局限性 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质量波动大 质量隐蔽性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法》第6条规定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1(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1(政府部门及分工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交通等部门根据各部门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县建委(建设局)依次建立监督站。 市、县建设工程监督站和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 1(法律 2(行政法规 3(技术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来调整两种社会关系: 1(纵向监督管理关系 2(横向各主体间民事关系 1.法的形式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法的是( )。 A...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C.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 D.某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以下选项中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 A. 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B.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法规 C(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3.以下选项中关于法律体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 C(《建筑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 D(《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律部门 E(《仲裁法》属于民法部门 4.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下选项中属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有( )。 A(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B(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D(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外来工暂住规定的通知 E(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5.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又称(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 A(可行性研究阶段 B(决策分析阶段 C(申报立项阶段 D. 投资分析阶段 1.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 受并统一收费。 ( ) 2. 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质量法规中的工程质量的概念与特点、监督制 度、管理部门。 后记: 教 案 章 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授课时间 14 授课题目 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教学目标 了解: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教学重点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导语: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此有类似规定。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在此,承包方主要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 《招标投标法》从规范投标人竞标行为的角度,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单位迫使施工单位实施违法的建设行为自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提供真实准确勘察成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7(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法规中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后记: 教 案 章 十二 工程验收与保修法规 授课时间 15 授课题目 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教学目标 了解: 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 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教学重点 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12.1 工程质量验收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一般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几个层次进行验收。 1.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如一个单位中的一栋办公楼,一个工厂中的某个厂房等。 (2)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作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例如,建筑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9个分部工程。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例如,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中就包含了火灾及报警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中按主要工种分为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分项工程;按施工工艺又分为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4.检验批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例如,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分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或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四、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 1.检验批的评定与验收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两点要求,一是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二是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验具有否定权。所以,必须从严要求主控项目的质量。 2.分项工程的评定与验收 (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分部工程的评定与验收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评定与验收 五、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 是指在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时,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作竣工预验 2.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根据申请报告做现场试验 4.正式竣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要求 12.3 工程质量保修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工程验收与保修法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后记: 教 案 章 十三 工程建设其他法律法规 授课时间 16 授课题目 节 检查签字 授课时数 2 授课方法 讲授法 掌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关系 教学目标 了解: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教学重点 劳动合同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引例:小刘该怎么办, 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一、概述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共十三章107条。《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98条。《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2.《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关系 (1)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执行社会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5)因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1)强化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2)扩大了使用范围。 (3)规范了试用期的规定。 (4)限制了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5)完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 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 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 3.劳动合同的变更 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 附记 劳动合同的变更时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业: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 市政建设法规 房地产管理法规 建筑装饰装修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消防法 税法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小结: 本节课主要介绍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介绍《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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