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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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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1 本规定用词说明 本规定在执行条文时,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 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 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 得”。涉及以上用词的条文为强制性内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1 本规定用词说明 本规定在执行条文时,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 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 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 得”。涉及以上用词的条文为强制性内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 面词采用“不宜”。 在执行过程中,超出“宜”、“可”或“不宜”规定的必须 经局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2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结合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 设项目。临时建设、不在居民点建设的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 不适用本规定。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 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上层次规划(城 市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3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 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4类: 一类居住用地(R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1 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R)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2 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3 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R)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4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 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1 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2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3 4 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4 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5 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6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 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 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7 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9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1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2 定的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3 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5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1 第二类危险物品仓库用地(W)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2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3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T)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1 公路用地(T)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2 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T)指运输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3 用地; 港口用地(T)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4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5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其中: 道路用地(S)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1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广场用地(S)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3 6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 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U)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1 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指公共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2 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3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4 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5 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6 地等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9 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 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1 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G)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2 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7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其中: 军事用地(D)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1 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事用地(D)指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2 保安用地(D)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3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 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 地区规划) 和本规定附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 范围。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 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 可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 8 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表二》规定的指标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 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 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 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必须代征临道路面长度相对应一侧的规划道路50%的用地(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已建成的除外)。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特定地区详细规划设计覆盖范围需扩大时,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 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可只进行总平面设计,其建筑容 量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表二》规定指标中除工业、仓储建筑外建筑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绿地率为 下限;工业、仓储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下限,绿地率为上 限。 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 9 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 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 定执行。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则 上不能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得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 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表 2序号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H) 最小用地面积(m)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m 500 多层居住建筑 10m<H<18m 800 2 多层公共建筑 10m?H<24m 1000 21m?H<50m 2000 高层居住建筑 50m?H<100m 3000 3 24m?H<5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50m?H<100 4000 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可以建设。 (一)公厕、垃圾站、邮政亭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三)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 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10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 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 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 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 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 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 建筑容积率)的20%,属开放空间的用地不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每提供1m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2筑面积(m) FAR<2 1.0 2?FAR<4 1.5 4?FAR<6 2.0 FAR?6 3.0 注:?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一;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 规划或《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 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二)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0米,通道下净空高度不少 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共车辆的城市支路 11 的通道下的净空可不小于4.6米。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附表二》控制指 标的3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 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 (间距)不予考虑。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 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可增加 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被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被遮 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 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 布置的建筑间距控间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 12 距控制。 建筑前后的间距,以南向建筑檐口高度(H)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居住建筑或一般办公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计算高 度(H)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一般的按附录一建筑高度计算规定确定高度。 (二)南北建筑底层均有层高相等的架空层、商店或其它 用房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三)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可增 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方 位 0º~15º 1.0H 1.1H 15º~30º 0.9H 1.0H 30º~45º 0.8H 0.9H 45º~60º 0.9H 1.0H >60º 0.95H 1.04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西)的方位角; ?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º; ?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房屋间距不得少于6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方 位 13 0º~15º 0.5H 0.7H 15º~30º 0.45H 0.65H 30º~45º 0.4H 0.5H 45º~60º 0.45H 0.65H >60º 0.45H 0.65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西)的方位角; ?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最小距离为6米。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II类地区 距 方 位 a?30º 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方式控制 30º?a?60º 0.7H 0.8H a>60º 最窄处按垂直布置方式控制 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夹角; ?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房屋间距不得少于6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II类地区 距 类 型 低 层 ?4m ?5m 多 层 ?6m ?6m 注: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 间距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可在第二十九条规划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 大减幅不能超过10%。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 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1.3倍,在建筑间距?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在符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 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 保证被遮挡的多、低层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 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 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方 位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高 度 H<50m 22+0.2H 24+0.2H 0º~45º H?50m 27+0.1H 29+0.1H H<50m 16+0.1H 22+0.1H >45º H?50m 19+0.05H 25+0.05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控制;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控制; 3、高层住宅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15 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即分别不得小于13米、9米。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应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不受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限制。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 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 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 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 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 16 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方 位 0º~45º 0.3H 0.35H >45º 0.25H 0.3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8m、20m;当方位角>45?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3m、15m。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 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 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 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17 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 退让(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 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 于其最小距离。在不影响边界外侧建设单位使用功能及退让距 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类型 居 住 建 筑 非居住建筑 退让 间距 朝向 距离 类区 离界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离界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层数 低层 0.45~0.5H 3.0 3.0 主要多层 0.45~0.5H 6.0 6.0 朝向 ? 高层 S—12 14 9.0 类 地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低层 2.5 区 次要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3.0 朝向 高层 6.5 6.5 低层 0.55H 4.0 4.0 主要多层 0.55H 7.0 7.0 朝向 ? 高层 S—12 15.0 10.0 类 地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低层 3.0 区 次要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4.0 朝向 高层 8.0 8.0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其(一)项离界距离的 18 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在 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其产生的 规定间距。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敝空间时, 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 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 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最小值 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 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 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 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 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 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小离界距离 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 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且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 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19 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 不足,为显示公平原则,新建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交通 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 情况按下式予以核定: ?当新建建筑物位于已建永久建筑南向时,其北向最小离 界距离: D=D +0.6×(D-d) (a) 12 ?当新建建筑物位于已建永久建筑北向时,其南向最小离 界距离: D=D+0.4×(D-d) (b) 12 注:(a)、(b)两式中, D—新建建筑离界距离; D—新建建筑按《技术规定》要求的自身离界距离; 1 D—已建永久建筑应按《技术规定》要求的离界距离; 2 d—已建永久建筑实际离界距离。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 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 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20 道路红线宽度(m) 区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街坊路 城市主干路 退让距离(m) 45>W?3030?W?12 W<12 W?45 建筑高度(m) 位 H?24 6.0 5.0 3.0 2.0 ? 类 24方案
#,进行视 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有关专家小组评议通过 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 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七章 市政工程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涵、道口、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 (二)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三)市政管线包括其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 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 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 属设施。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27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微波站。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 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 (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应废除。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城市道路交叉口尽可 能采用“十字”交叉,尽量避免“Y”型和错位交叉方式。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 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的用地性质,确定 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 合下表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控制表 环 形 交 叉 口 相交道路等级 2中心岛直径(m) 环道宽度(m) 用地面积(万m) 主干路与主干路 — — — 主干路与次干路 40~60 20~40 1.0~1.5 次干路与次干路 30~50 16~20 0.8~1.2 次干路与支路 30~40 14~18 0.6~0.9 支路与支路 25~35 12~15 0.5~0.7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控制表 28 立体交叉口中匝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2立体交叉口层数 用地面积(万m) 的基本形式 交通有无冲突点 菱 形 有 2.0~2.5 苜蓿叶形 有 6.5~12.0 二 有 3.0~4.5 环 形 无 2.5~3.0 十字路口形 有 4.0~5.0 有 5.0~5.5 环 形 三 无 4.5~5.5 苜蓿叶形与环形 无 7.0~12.0 环形与苜蓿叶形 无 5.0~6.0 四 环 形 无 6.0~8.0 注:?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交叉口转角半径(R)应符合下表规定: 交叉口转角半径控制表 道路级别 主干次 次干路 支路 单位出入口 转角半径(R) 25米?R?15米 10米?R?8米 8米?R?5米 5米?R?3米 交叉口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其停车视 距参照下表进行控制。 城市道路停车视距建议值表 计算行车速度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60 80 (km/h) 停车视距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0 110 (m) 立体交叉口边缘外15米范围内不应有建筑物。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及坡长应符合下表的规 定,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道路纵坡及坡长控制表 29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最大坡长(m) 机动车道 ?0.3 ?8.0 ?200 非机动车道 ?0.3 ?3.0 ?50 步 行 道 ?0.5 ?8.0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应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0%; (五)道路绿地应包含在道路红线内。 新建城市道路时,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居住区道路路面宽按下表进行控制 道路级别 区级道路 小区级道路 组团级道路 宅间小路 宽度(m) ?20 5~8 3~5 ?2.5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净高×净宽)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 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 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城市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量 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30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 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 (三)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 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 净距应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米。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按不小 于下表的规定值进行控制。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表 建筑类型 计 算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注 涉外宾馆 车位/客房 0.35 1.0 旅 馆 其他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2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m建筑面积 0.8—1.5 3.0 办2车位/100m建筑面积 政府机关办公 0.7—2.0 4.0 [2] 公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一般办公 0.5 4.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I类地区商业中心 0.5—0.8 9.0 [3] 商 业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其它地区商业中心 0.8—1.5 8.0 场 2所 车位/100m建筑面积 普通零售 0.3—0.5 8.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餐 饮 2.5 10.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娱 乐 1.5—2.0 8.0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表 31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注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批发交易市场 0.6 3.0 [4] 市2车位/100m建筑面积 超 市 2.0—3.0 10.0 场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农贸市场 0.3 8.0 2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5—4.0 4.0 医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其他医院 1.5—2.0 5.0 [5] 院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独立门诊部 1.0—2.5 5.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博物馆,图书馆 0.3 5.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展 览 馆 0.5 5.0 体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3.5 35.0 育[6] 场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2.5 35.0 馆 影电 影 院 车位/100座 2.0—3.0 50.0 剧剧 院 车位/100座 3.0—4.0 40.0 [7] 院 游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自然风景公园 1.0—1.5 8.0 览 2场车位/100m占地面积 其他公园 0.15—0.2 2.0 所 火 车 站 2.5 5.0 交 客运码头 2.2 3.0 通车位/高峰日每100[8] 建名旅客 客运机场 4.0 2.0 筑 汽 车 站 2.5 5.0 初 中 车位/100名师生 0.3—0.5 50.0 学高 中 车位/100名师生 0.5—0.8 70.0 校 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0.8—1.5 60.0 别 墅 车位/户 1.5 — 住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商 住 0.8—1.0 4.0 宅 住宅(含公寓) 车位/户 0.5 1.5 车位/100名职工人数 工业厂房 — 70.0 注:?表列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为建筑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I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一。 ?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 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 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级别较高的医院应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较低的医院可采用下限配建指标。有住院、 急诊的医院必须设置入口广场。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应取高值。 ?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 32 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 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且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 20%。 停车场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20~25平方米/车位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 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 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 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 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 敷设。在45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 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 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 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 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 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33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 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 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高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 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 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 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 项的规定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明线架设时,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合杆架设、 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通常不合杆架设,在特殊情况下应征得有 关部门同意,采取相应措施,才可合杆架设。弱电线路与送电 线路交叉时的交叉角;当弱电线路为一级时,大于或等于45 度,为二级时大于或等于35度,三级不限。 市区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 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按下表规 定值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控制表 34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线路电压 (KV) 垂直距离 <1 1~10 35~110 220 330 (m) 线路经过地区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0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交通困难地区 40 4.5 5.0 5.5 6.5 注:?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非居民区:指居民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 区。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架空电力线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控制表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1 1.0 1~0 1.5 35~110 3.0 220 3.5 330 4.5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 通道,并应加以保护,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 35 线路不应空越城市中心城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市区内单杆单 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5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按下表规定值进行控制,且不应小于其控制 宽度。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2~20 市区内规划新建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一)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 街道等; (二)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 地区。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 电缆、通信电缆、电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 之间的安全距离,按下表值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其规定的最 小距离。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 36 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控制表 安全距离(m) 项 目 平 行 交 叉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0.50 — 电杆基础 0.60 — 乔木树主干 1.50 — 灌木丛 0.50 —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0.25(0.10) 0.50(0.25) 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0.50(0.10) 0.50(0.25) 热力管沟 2.00 (0.50) 水管、压缩空气管 1.00(0.25) 0.50(0.2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0 0.50(0.25)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3.00 1.00 化铁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1.50 1.00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1.00 0.50 注:?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外层)的外缘算起;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 全距离;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 至0.5m。 高压架空电力线接近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厂房 或仓库时,最小水平间距为两倍电杆高度,送电线路与散发可 燃气体的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高压专用走廊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 (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应进行电磁环境影 响评估。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 37 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 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 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屋前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 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筑基地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沿 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地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 则。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m 2/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 2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m/人;居住区级(含组 团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 2应小于1.5m/人。 (二)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三)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 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38 (五)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 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 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 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 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位于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补偿措施(补偿办法由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亦可将屋面(含架空层)绿化、绿化面积 (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 算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化面积; M——屋面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米,且具有可达性 1.0 大于1.5,小于、等于6.0 0.50 大于6.0,小于、等于12.0 0.30 沿城市道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2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退让出的地块作绿化用地。除特 39 殊部门因安全、保密等需要,须建设封闭式围墙外,一般应建 通透式围墙,围墙上宜作适当的亮化设计,围墙形式与所处环 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 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 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 建筑的阳台、凸形封窗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 置。 (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 材料色彩。 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 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临街住宅布置有厨房间必须设计室内烟道。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 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 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应埋入地下。 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 施。 40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 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 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 空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 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 行人交通。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 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 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 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 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 应设置广告牌。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是实施《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 则》的具体技术规定,由岳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岳阳市属各县(市、区、场)规划行政主管 41 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 内容执行。 附录一: 42 附录二: 43 指建筑基地(地块)内所有建筑物面积之和与基地总用地 面积的比值。 指建筑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占基地总用地面 积的百分比(单位:%)。 指建筑基地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 比(单位:%)。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绿 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但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指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 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18米)。 指公共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 七层以上(含七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1米,小于100米)。 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44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 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洞庭湖以东、九华山路以南、 京广铁路以西、南湖水域以北所围合范围(详见附录一《岳阳 市建筑间距类区范围示意图》)。 (二)建筑间距?类地区:指建筑间距I类地区以外的城 市规划建设区范围。 附录三: 45 计 算 规 则 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 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 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二)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建筑面积。 S=K×A 式中:S指折算的建筑面积;K指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 度与其层高之比;A指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三)商业办公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 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 指标执行。 (四)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 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 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 46 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 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 围的面积为准,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 计入。 (一)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 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 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河道留设;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边接基地地面或 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 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47 (二)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指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指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指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 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层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 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 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 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 的垂直距离。 (一)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 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 垂直距离; (二)居住建筑阳台上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面长度的3/5时,间距从阳台外边量算; (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从相邻建筑外墙最凸出部分外 48 边线量算; (四)建筑间距计算应考虑地形因素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定。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 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挑 檐 屋 面 女 儿 墙 屋 面 平 面 屋 (图一) (图二)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 屋面坡度小于45º(含45º) 屋面坡度大于45º 49 面 屋 (图三)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图四) C B檐口挑出宽度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 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 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 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 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的区域,其高度 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七、沿路建筑高度 (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 见图五 图五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50 1、A?L(W+S) 见图六(轴测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1:1.5(即56.3?)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H1、H2、H3为组合建筑部分实际高度。 图六 2、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 而来的算式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 影的面积。 见图七(平面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1:1(即45?)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图七 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51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 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 缩小,但不得小于2H(图八)。 图八 4、建筑离界图示 点式建筑 条式建筑南北向布置 条式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主要、次要朝向 主要、次要朝向 图九豆丁网(DocIn)是全球优秀的C2C文档销售与分享社区。 豆丁允许用户上传包括 .pdf, .doc, .ppt, .txt 在内的数十种格式的文档文件,并以 Flash Player的形式在网页中直接展示给读者。简而言之,豆丁就如同文档版的Youtub 52 e。现在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文档会上传到豆丁,正基于此,豆丁将致力构建全球最大的 中文图书馆。 豆丁努力使世界上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文档资料只通过少数、 单一的出版物来传播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互联网给文档资料提供了世界范围内的传 播渠道,豆丁希望能够给每个独立的文档持有者利用这个新机会的方法。现在,我们为 原创人群提供安全、自由、民主、便利的文档发布与营销平台。借助豆丁,你可以为你 的文档定价,并通过豆丁发表到不同博客、论坛、联盟中,进行广泛传播,在分享的同 时获得收入回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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