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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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1
本规定用词说明
本规定在执行条文时,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
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
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
得”。涉及以上用词的条文为强制性内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
面词采用“不宜”。
在执行过程中,超出“宜”、“可”或“不宜”规定的必须
经局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2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结合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
设项目。临时建设、不在居民点建设的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
不适用本规定。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
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上层次规划(城
市
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3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
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4类:
一类居住用地(R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1
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R)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2
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3
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R)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4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
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1
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2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3
4
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4
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5
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6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
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
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
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7
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9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1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2
定的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3
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5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1
第二类危险物品仓库用地(W)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2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3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T)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1
公路用地(T)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2
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T)指运输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3
用地;
港口用地(T)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4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5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其中:
道路用地(S)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1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广场用地(S)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3
6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
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U)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1
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指公共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2
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3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4
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5
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6
地等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9
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
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1
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G)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2
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7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其中:
军事用地(D)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1
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事用地(D)指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2
保安用地(D)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3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
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
地区规划) 和本规定附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
范围。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
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
可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
8
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表二》规定的指标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
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
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
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必须代征临道路面长度相对应一侧的规划道路50%的用地(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已建成的除外)。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特定地区详细规划设计覆盖范围需扩大时,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
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可只进行总平面设计,其建筑容
量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表二》规定指标中除工业、仓储建筑外建筑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绿地率为
下限;工业、仓储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下限,绿地率为上
限。
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
9
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
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
定执行。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则
上不能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得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
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表
2序号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H) 最小用地面积(m)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m 500
多层居住建筑 10m<H<18m 800 2 多层公共建筑 10m?H<24m 1000
21m?H<50m 2000 高层居住建筑 50m?H<100m 3000 3 24m?H<5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50m?H<100 4000 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可以建设。
(一)公厕、垃圾站、邮政亭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三)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
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10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
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
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
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
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
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
建筑容积率)的20%,属开放空间的用地不应纳入容积率计算。
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每提供1m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2筑面积(m)
FAR<2 1.0
2?FAR<4 1.5
4?FAR<6 2.0
FAR?6 3.0 注:?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一;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
规划或《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
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二)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0米,通道下净空高度不少
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共车辆的城市支路
11
的通道下的净空可不小于4.6米。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附表二》控制指
标的3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
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
(间距)不予考虑。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
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可增加
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被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被遮
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
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
布置的建筑间距控间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
12
距控制。
建筑前后的间距,以南向建筑檐口高度(H)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居住建筑或一般办公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计算高
度(H)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一般的按附录一建筑高度计算规定确定高度。
(二)南北建筑底层均有层高相等的架空层、商店或其它
用房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三)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可增
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方 位
0º~15º 1.0H 1.1H
15º~30º 0.9H 1.0H
30º~45º 0.8H 0.9H
45º~60º 0.9H 1.0H
>60º 0.95H 1.04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西)的方位角;
?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º;
?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房屋间距不得少于6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方 位
13
0º~15º 0.5H 0.7H
15º~30º 0.45H 0.65H
30º~45º 0.4H 0.5H
45º~60º 0.45H 0.65H
>60º 0.45H 0.65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西)的方位角;
?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最小距离为6米。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II类地区 距
方 位
a?30º 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方式控制
30º?a?60º 0.7H 0.8H
a>60º 最窄处按垂直布置方式控制 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夹角;
?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房屋间距不得少于6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II类地区 距
类 型
低 层 ?4m ?5m
多 层 ?6m ?6m 注: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
间距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可在第二十九条规划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
大减幅不能超过10%。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
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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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倍,在建筑间距?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在符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
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
保证被遮挡的多、低层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
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
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方 位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高 度
H<50m 22+0.2H 24+0.2H
0º~45º
H?50m 27+0.1H 29+0.1H
H<50m 16+0.1H 22+0.1H
>45º
H?50m 19+0.05H 25+0.05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控制;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控制;
3、高层住宅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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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即分别不得小于13米、9米。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应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不受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限制。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
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
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
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
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
16
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类地区 距
方 位
0º~45º 0.3H 0.35H
>45º 0.25H 0.3H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8m、20m;当方位角>45?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3m、15m。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
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
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
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17
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
退让(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
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
于其最小距离。在不影响边界外侧建设单位使用功能及退让距
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类型 居 住 建 筑 非居住建筑
退让 间距 朝向 距离 类区 离界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离界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层数
低层 0.45~0.5H 3.0 3.0
主要多层 0.45~0.5H 6.0 6.0 朝向 ?
高层 S—12 14 9.0 类
地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低层 2.5 区 次要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3.0 朝向
高层 6.5 6.5
低层 0.55H 4.0 4.0
主要多层 0.55H 7.0 7.0 朝向 ?
高层 S—12 15.0 10.0 类
地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低层 3.0 区 次要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4.0 朝向
高层 8.0 8.0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其(一)项离界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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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在
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其产生的
规定间距。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敝空间时,
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
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
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最小值
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
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
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
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
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
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小离界距离
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
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且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
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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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
不足,为显示公平原则,新建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交通
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
情况按下式予以核定:
?当新建建筑物位于已建永久建筑南向时,其北向最小离
界距离:
D=D
+0.6×(D-d) (a) 12
?当新建建筑物位于已建永久建筑北向时,其南向最小离
界距离:
D=D+0.4×(D-d) (b) 12
注:(a)、(b)两式中,
D—新建建筑离界距离;
D—新建建筑按《技术规定》要求的自身离界距离; 1
D—已建永久建筑应按《技术规定》要求的离界距离; 2
d—已建永久建筑实际离界距离。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
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
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20
道路红线宽度(m) 区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街坊路 城市主干路 退让距离(m) 45>W?3030?W?12 W<12 W?45 建筑高度(m) 位
H?24 6.0 5.0 3.0 2.0 ?
类 24
方案#,进行视
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有关专家小组评议通过
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
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七章 市政工程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涵、道口、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
(二)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三)市政管线包括其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
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
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
属设施。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27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微波站。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
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
(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应废除。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城市道路交叉口尽可
能采用“十字”交叉,尽量避免“Y”型和错位交叉方式。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
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的用地性质,确定
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
合下表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控制表
环 形 交 叉 口
相交道路等级 2中心岛直径(m) 环道宽度(m) 用地面积(万m)
主干路与主干路 — — —
主干路与次干路 40~60 20~40 1.0~1.5
次干路与次干路 30~50 16~20 0.8~1.2
次干路与支路 30~40 14~18 0.6~0.9
支路与支路 25~35 12~15 0.5~0.7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控制表
28
立体交叉口中匝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2立体交叉口层数 用地面积(万m) 的基本形式 交通有无冲突点
菱 形 有 2.0~2.5
苜蓿叶形 有 6.5~12.0
二
有 3.0~4.5
环 形
无 2.5~3.0
十字路口形 有 4.0~5.0
有 5.0~5.5
环 形
三 无 4.5~5.5
苜蓿叶形与环形 无 7.0~12.0
环形与苜蓿叶形 无 5.0~6.0
四 环 形 无 6.0~8.0 注:?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交叉口转角半径(R)应符合下表规定:
交叉口转角半径控制表
道路级别 主干次 次干路 支路 单位出入口 转角半径(R) 25米?R?15米 10米?R?8米 8米?R?5米 5米?R?3米
交叉口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其停车视
距参照下表进行控制。
城市道路停车视距建议值表
计算行车速度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60 80 (km/h)
停车视距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0 110 (m)
立体交叉口边缘外15米范围内不应有建筑物。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及坡长应符合下表的规
定,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道路纵坡及坡长控制表
29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最大坡长(m)
机动车道 ?0.3 ?8.0 ?200
非机动车道 ?0.3 ?3.0 ?50
步 行 道 ?0.5 ?8.0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应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0%;
(五)道路绿地应包含在道路红线内。
新建城市道路时,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居住区道路路面宽按下表进行控制 道路级别 区级道路 小区级道路 组团级道路 宅间小路 宽度(m) ?20 5~8 3~5 ?2.5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净高×净宽)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
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
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城市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量
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30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
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
(三)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
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
净距应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米。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按不小
于下表的规定值进行控制。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表
建筑类型 计 算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注
涉外宾馆 车位/客房 0.35 1.0 旅
馆 其他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2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m建筑面积 0.8—1.5 3.0 办2车位/100m建筑面积 政府机关办公 0.7—2.0 4.0 [2] 公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一般办公 0.5 4.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I类地区商业中心 0.5—0.8 9.0 [3] 商
业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其它地区商业中心 0.8—1.5 8.0 场
2所 车位/100m建筑面积 普通零售 0.3—0.5 8.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餐 饮 2.5 10.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娱 乐 1.5—2.0 8.0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表
31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注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批发交易市场 0.6 3.0 [4] 市2车位/100m建筑面积 超 市 2.0—3.0 10.0 场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农贸市场 0.3 8.0
2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5—4.0 4.0 医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其他医院 1.5—2.0 5.0 [5] 院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独立门诊部 1.0—2.5 5.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博物馆,图书馆 0.3 5.0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展 览 馆 0.5 5.0 体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3.5 35.0 育[6] 场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2.5 35.0 馆
影电 影 院 车位/100座 2.0—3.0 50.0 剧剧 院 车位/100座 3.0—4.0 40.0 [7] 院
游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自然风景公园 1.0—1.5 8.0 览
2场车位/100m占地面积 其他公园 0.15—0.2 2.0 所
火 车 站 2.5 5.0 交
客运码头 2.2 3.0 通车位/高峰日每100[8] 建名旅客 客运机场 4.0 2.0 筑 汽 车 站 2.5 5.0
初 中 车位/100名师生 0.3—0.5 50.0 学高 中 车位/100名师生 0.5—0.8 70.0 校 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0.8—1.5 60.0
别 墅 车位/户 1.5 — 住2车位/100m建筑面积 商 住 0.8—1.0 4.0 宅 住宅(含公寓) 车位/户 0.5 1.5
车位/100名职工人数 工业厂房 — 70.0 注:?表列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为建筑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I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一。
?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
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
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级别较高的医院应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较低的医院可采用下限配建指标。有住院、
急诊的医院必须设置入口广场。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应取高值。
?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
32
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
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且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
20%。
停车场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20~25平方米/车位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
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
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
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
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
敷设。在45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
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
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
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
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
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33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
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
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高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
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与
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
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
项的规定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明线架设时,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合杆架设、
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通常不合杆架设,在特殊情况下应征得有
关部门同意,采取相应措施,才可合杆架设。弱电线路与送电
线路交叉时的交叉角;当弱电线路为一级时,大于或等于45
度,为二级时大于或等于35度,三级不限。
市区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
和改造,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按下表规
定值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控制表
34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线路电压
(KV)
垂直距离 <1 1~10 35~110 220 330
(m)
线路经过地区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0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交通困难地区 40 4.5 5.0 5.5 6.5 注:?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非居民区:指居民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
区。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架空电力线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控制表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1 1.0
1~0 1.5
35~110 3.0
220 3.5
330 4.5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
通道,并应加以保护,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
35
线路不应空越城市中心城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市区内单杆单
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5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按下表规定值进行控制,且不应小于其控制
宽度。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2~20
市区内规划新建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一)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
街道等;
(二)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
地区。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
电缆、通信电缆、电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
之间的安全距离,按下表值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其规定的最
小距离。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
36
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控制表
安全距离(m) 项 目 平 行 交 叉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0.50 —
电杆基础 0.60 —
乔木树主干 1.50 —
灌木丛 0.50 —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0.25(0.10) 0.50(0.25) 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0.50(0.10) 0.50(0.25)
热力管沟 2.00 (0.50)
水管、压缩空气管 1.00(0.25) 0.50(0.2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0 0.50(0.25)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3.00 1.00 化铁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1.50 1.00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1.00 0.50
注:?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外层)的外缘算起;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
全距离;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
至0.5m。
高压架空电力线接近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厂房
或仓库时,最小水平间距为两倍电杆高度,送电线路与散发可
燃气体的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高压专用走廊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
(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应进行电磁环境影
响评估。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
37
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
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
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屋前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
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筑基地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沿
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地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
则。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m
2/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
2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m/人;居住区级(含组
团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
2应小于1.5m/人。
(二)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三)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
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38
(五)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
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
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
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
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位于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补偿措施(补偿办法由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亦可将屋面(含架空层)绿化、绿化面积
(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
算
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化面积;
M——屋面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米,且具有可达性 1.0
大于1.5,小于、等于6.0 0.50
大于6.0,小于、等于12.0 0.30
沿城市道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2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退让出的地块作绿化用地。除特
39
殊部门因安全、保密等需要,须建设封闭式围墙外,一般应建
通透式围墙,围墙上宜作适当的亮化设计,围墙形式与所处环
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
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
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
建筑的阳台、凸形封窗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
置。
(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
材料色彩。
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
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临街住宅布置有厨房间必须设计室内烟道。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
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
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应埋入地下。
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
施。
40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
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
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
空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
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
行人交通。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
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
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
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
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
应设置广告牌。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是实施《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
则》的具体技术规定,由岳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岳阳市属各县(市、区、场)规划行政主管
41
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
内容执行。
附录一:
42
附录二:
43
指建筑基地(地块)内所有建筑物面积之和与基地总用地
面积的比值。
指建筑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占基地总用地面
积的百分比(单位:%)。
指建筑基地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
比(单位:%)。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绿
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但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指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
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18米)。
指公共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
七层以上(含七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1米,小于100米)。
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44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
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洞庭湖以东、九华山路以南、
京广铁路以西、南湖水域以北所围合范围(详见附录一《岳阳
市建筑间距类区范围示意图》)。
(二)建筑间距?类地区:指建筑间距I类地区以外的城
市规划建设区范围。
附录三:
45
计 算 规 则
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
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
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二)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建筑面积。
S=K×A
式中:S指折算的建筑面积;K指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
度与其层高之比;A指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三)商业办公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
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
指标执行。
(四)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
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
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
46
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
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
围的面积为准,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
计入。
(一)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
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
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河道留设;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边接基地地面或
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
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47
(二)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指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指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指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
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层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
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
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
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
的垂直距离。
(一)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
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
垂直距离;
(二)居住建筑阳台上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面长度的3/5时,间距从阳台外边量算;
(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从相邻建筑外墙最凸出部分外
48
边线量算;
(四)建筑间距计算应考虑地形因素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定。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
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挑 檐 屋 面 女 儿 墙 屋 面
平
面
屋
(图一) (图二)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 屋面坡度小于45º(含45º) 屋面坡度大于45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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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屋
(图三)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图四) C
B檐口挑出宽度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
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
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
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
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的区域,其高度
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七、沿路建筑高度
(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
见图五
图五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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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L(W+S)
见图六(轴测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1:1.5(即56.3?)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H1、H2、H3为组合建筑部分实际高度。
图六
2、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
而来的算式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
影的面积。
见图七(平面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1:1(即45?)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图七
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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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
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
缩小,但不得小于2H(图八)。
图八
4、建筑离界图示
点式建筑 条式建筑南北向布置 条式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主要、次要朝向 主要、次要朝向 图九豆丁网(DocIn)是全球优秀的C2C文档销售与分享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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