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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

2017-10-13 7页 doc 20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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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刍议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 ——兼评南京彭宇案 罗时贵 【内容摘要】彭宇案件所折射出的是对法律事实推定规则的要求,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涉及讨论甚微,致使司法审判实务各抒己见而产生南京市“蝴蝶效应”的社会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事实的推定不仅要符合基本条件的规则要求~而且在推定过程中要符合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彭宇案 法律事实 推定要求 一,案件报道和影响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5日第,版《谁在为第一个摔倒的老人埋单》报道:“ 2006年11月~南京男子彭宇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往医院~查出严...
刍议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
刍议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 ——兼评南京彭宇案 罗时贵 【摘要】彭宇案件所折射出的是对法律事实推定规则的要求,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涉及讨论甚微,致使司法审判实务各抒己见而产生南京市“蝴蝶效应”的社会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事实的推定不仅要符合基本条件的规则要求~而且在推定过程中要符合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彭宇案 法律事实 推定要求 一,案件报道和影响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5日第,版《谁在为第一个摔倒的老人埋单》报道:“ 2006年11月~南京男子彭宇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往医院~查出严重问题后老太太说正是彭宇撞倒了她~并将他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均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人逻辑”并通过“自由心证”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激烈争辩。不仅外地媒体异口同声地对判决书进行了讨伐~而且网上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彭宇。 随后~此案的“蝴蝶效应”开始陆续在各地出现。2008年1月18日~江苏一名94岁的老太太在买菜途中不慎滑倒在积雪上不能动弹。周围群众害怕救助会惹出麻烦~于是便一直任其躺在那里。(1月20日《扬子晚报》) 2008年1月17日清晨~扬州一位老太太不小心摔了一跤~一位小伙见状赶紧上前搀扶~但小伙的伙伴却嚷道:“你赶紧松手~老太要是说是你撞倒的~麻烦可就大了:”小伙马上松手跑掉~老太再次摔倒地上~导致伤势加重。(1月18日《扬子晚报》)”。 彭宇案产生的“蝴蝶效应”在几个月以后,如此清晰地显现在南京的街头,面对需要帮助的人,公民在善良与理智中间徘徊。绝不是说南京人不会出手相助别人,而是说,在帮助之前,人们有了一些犹豫,多了一点思考。 故此,个案的司法判决,同样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宣教作用和社会效果,因此,对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姑且不论彭宇案件的判决结果正确与否,但笔者认为,从民事法律事实推定的规则来看彭宇案是值得审视和检讨的。 二,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1】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为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为行为。客观事实并非法律事实,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才能上升为法律事实。因此,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客观事实不仅存在条件上的差异,而且,在法律的认识领域也存在着差异。由于人的认识有限性和事务的复杂性和不可还原性,致使客观事实在某些个案中无法认定,这就必然产生事实行为需要由法律进行推定,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就是对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推定。由于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规则需有严格的条件设置,而不能由当事人和法官进行创设。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需符合以下几个规则: 1,必须有成文法的明确指引和。从我国现存的民事法律来看,法律事实的推定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上述成文法规范均是对事实行为的一种法律推定。 2,推定的对象须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2】鉴别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意义在于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调整采取意思主义,主要依据民事主体的意思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事实行为的调整方式采取法定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认可的事实构成,法律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作出决定.因此,推定的对象并非为全部的法律事实,这亦成为法官在推定过程中应掌握的尺度和. 3,事实行为呈现不确定状态.这是产生事实行为推定的前提要件.由于个体的不表意行为,导致事实状态无法确定,如享有继承权的民事主体不作出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交付给第三人 保管的动产没有约定有偿或是无偿保管等等民事事实行为,这就须要运用推定规则来确定事实行为,以疏通法律关系的受阻,恢复正常的法律事实,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4,事实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行为呈现不确定的状态情形下,作出某种选择必然会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这一推定,在法律逻辑判断上作出相反的推定(即视为接受受遗赠)亦无可厚非,所以,在推定某一事实行为时须符合成文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 结合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条件,不难看出,彭宇案件的推定规则存在一定的缺陷. 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通过上述推定作出了一审由彭宇承担40%的损害赔偿结果.首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推定的对象没有严格的划分,其所推定的对象是一种客观事实,其次,其所推定的规则是常理分析.运用这种推定规则即不符合法律事实推定规则的要求,亦无法说服当事人而使判决存在着怀凝性和不特定性,达不到息诉的目的而使纠纷的扩大和矛盾的继续蔓延.因此,从推定运用规则的角度来看,南京鼓楼区法院有失欠妥. 三,例外性的推定情形和要求 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这就限制了当事人进行事实行为推定的要求和法官自由裁量的效果,从而限缩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当前倡导法官造法的法律思想理念有些背离,同时成文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和事物发展的无限性,对事实行为进行广泛的推定在今后会更加普遍,因此,笔者认为,在严格地遵循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基于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例外性的事实行为的推定. 1,基于科学技术所产生的事实.如<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数据电文所依赖的网络科技产生的结果是精确无疑的,尽管人们无法用感官功能来洞察它的存在的准确性,但科技产生的技术含量毋庸置疑,因此,可以对这一科技结果产生的事实状态进行推定. 2,基于理性人所判断的法则并穷尽于相反可能的事实.如竞技场上的法则因某一对员的违规直接裁判输局,这难免有些苛刻,最终的结局可能不是输局,但基于法则的违反推定其直接输局,这直接宣示了推定的效用.彭宇案亦运用了理性人的常规判断,但其推定过程中缺乏了判断的法则,并没有穷尽于其他的可能性,即外力的作用是不是彭宇唯一所产生的.这必然导致其判决理由出现二难的窘境. 3,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所推定的事实行为.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法国、 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3]我国为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风俗礼仪迥然不同,如对婚姻制度的民俗习惯的推定.肯定地说, 公序良俗成为推定的一项准则,给当事人和法官造就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要求法官形成谨慎的工作作风和拥有高尚的品格及娴熟的专业技能. 为此,笔者把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定区分为基于法律的直接推定和法典外的形成条件的推定,这种分类有助于当事人和法官正确地运用推定规则,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行为。 四,法律事实推定的原则要求 布拉克斯顿在《英国法释义》中所说:“法律知识来源于经验和学习,所以法官应当遵循前例(stare decisis)。……但是为了符合新的经验,规则必须有例外,为了符合现实,先前的规则也可以作相反的考虑。……因而,除非显然荒谬或者不公正,前例和规则必须被遵循。”[4]因此,在进行事实行为推定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以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宗旨. 1,要符合法律价值取向.法律来源于生活,因此,法律存在着逻辑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双重选择.个案的判别在某个层面上非绝对的是非之分,如彭宇一案,让彭宇或老太婆承担损害后果在法律逻辑判断上均不可指责.但产生“蝴蝶效应”的结果迫使法律判决只能选者后者(老太婆)承担责任.因为彭宇承担责任的结果背离了见义勇为的价值要求,而见义勇为恰正是我国提倡的伦理道德的准则和要求,法律的判决和价值取向应符合更高的要求(如道德要求).因为,个案的判决同样具有宣示性的作用.所以,彭宇一案的判决缺乏对法律价值判断的选择要求. 2,要体现社会公益要求.最近热门的“小产权房”案件, 即北京通州法院判决认为:李玉兰 是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涉行业高管人员和法律专家对“小产权房”存在的合理性和 合法性各抒己见,莫衷一是.但“小产权房”最终以其危及到社会利益而被禁止.在法律事 实的推定过程中,社会公益要求成为其推定的一个准则,否则,违背这一要求,所产生的推 定事实不能成立. 3,要倾斜弱势主体一方.不同的利益群体形成了经济地位的级差.导致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条件上的差异,如劳雇关系,消费关系中所形成的弱势群体的格局.这就要求在具体法律操作过程中倾斜于弱势一方,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正如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要求以及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均反映了对弱势群体在法益上的倾斜.所以,在法律事实推定过程中,当一些事实行为无法断明的时候,应倾注于弱势群体一方的推定.这一规则的运用在诉讼程序中有所体现和反映.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据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彭宇一案二审最终以调解结案,它给我们留下的思考不仅是判决的结果,而更多的是判决的过程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因此,从彭宇一案所取材的法律事实推定问题,推动了笔者的下笔决心,从而期盼同仁的赞同和更深入的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亦成为本文的写作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7月第3版,第56页。 【2】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7月第3版,第58页。 【3】 费孝通:《乡土中国》之乡土本色【M】,北京:三联书店,1985,(6)。 【4】 缪苗/游云庭译:<英国法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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