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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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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选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选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监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1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项目业主,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人自愿参加~通过竞争比较和公平选择确定项目承包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比选辬准化、电子化水平~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比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比选活动~对比选活动实施监督~对比选无效进行认定~暂停比选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比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弄虚作假、串通比选、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比选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 2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比选: ,一,在依法必须进行招辬规摻辬准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必须进行招辬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以上招辬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辬的, ,三,属于非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辬的。 比选规摻辬准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辬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辬。 第八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有进行比选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九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 —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比选完成。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 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辯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按照辬准比选文件的规定~根据比选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比选文件。辬准比选文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比选文件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歧视或者排斥潜在申请人的内容~也不得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格条件和其他要求。 比选文件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备案时审定比选人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的数量。比选文件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含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责令比选人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比选文件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免费向社会公开发 — 4 — 布~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人确定1个至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 选公告中载明。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以及下载比选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并按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比选申请文件。 第十四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提交比选保证金。比选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的5%~其中招辬规摻辬准限额以上项目的比选保证金最多不超过80万元。 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选的申请人退还比选保证金。 第十五条 比选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受比选人委托开展评比和确定中选人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选为在《四川省评辬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辬专家~其他人选为比选人选派的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辬等方面的人员,比选人单位专业人员不足的~应当在《四川省评辬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辬专家补齐。 — 5 — 招辬规摻以上项目采用比选方式的~必须从《四川省评辬专家库》随机抽出5名及以上单数评辬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萫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辬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辬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比选被邀请人的抽取应在比选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符合比选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当向全部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2个以下的~比选人应当重新比选~但比选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为国家强制规定的最低要求、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在2个以下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6 — 后~可不再比选~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随机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后~按以下方式确定中选人: 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为2个或3个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对比选被邀请人的比选申请书进行评审。比选人选择综合得分最高或者报价最低的为中选人。 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为1个的~比选人直接确定比选被邀请人为中选人。 第十九条 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第二十条 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当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 — 7 — 作为基准值~中选价低于比选基准值的~还应额外提交中选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至4倍的差额低价履约现金担保。 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一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或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8 —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或者查处事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依据职责分工由有权受理或处理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比选信用~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比选信用信息在全省范围内共享。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认为需要进行招辬的~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进行招辬。招辬投辬等相关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辬投辬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辬投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辬准比选文件的, ,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文件进行比选的~或者使用的评审辬 准和办法在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四,不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 ,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行为~中选人有过错的~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比选人有过错的~应当双倍返还比选保证金,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第三十条 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弄虚作假、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比选活动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比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比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比选过程或者结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第三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2月15日施行的《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同时废止。 — 12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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