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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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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
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支付。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三、关于终生未生(养)育夫妻养老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含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四、关于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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