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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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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的思考)2驳“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的思考) 论坛 部落 博客 相册 来吧 问答 城市 分类信息 聚焦 社会 人文 经济 时尚 娱乐 体育 校园 美食登录 注册 新手上路 『法律论坛』 学术争鸣驳法不容情 :只看楼主高亮楼主关注此帖只看请选择需要查看的用户ID屈士子 2 PST-1107 1 泼墨写意 1 百年书虫 1 铮友1 1 三金先生 1 havardy 1 蛋皮臭 1 淡淡地看你转身 1 胡说霸道 1 颜夏炎 1 废铁烂铜 1 第三力量 1 的回复使用说明 求职应聘?投简历 作者:屈士子 提交日期:2005-5-16 16...
2驳“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的思考)
2驳“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的思考) 论坛 部落 博客 相册 来吧 问答 城市 分类信息 聚焦 社会 人文 经济 时尚 娱乐 体育 校园 美食登录 注册 新手上路 『法律论坛』 学术争鸣驳法不容情 :只看楼主高亮楼主关注此帖只看请选择需要查看的用户ID屈士子 2 PST-1107 1 泼墨写意 1 百年虫 1 铮友1 1 三金先生 1 havardy 1 蛋皮臭 1 淡淡地看你转身 1 胡说霸道 1 颜夏炎 1 废铁烂铜 1 第三力量 1 的回复使用说明 求职应聘?投简历 作者:屈士子 提交日期:2005-5-16 16:52:00 道,但我的目的是让大家对人情做出一些界定。还望大家支持。 法律不考虑、融合人情,将走向冷漠而非公正。 法律作为一种设计,不仅仅是工具,更应该是具有人文关怀的理性价值。 法律与人情之融合,自古皆然。法律渊源之一的习惯渊源,便是人情基础上的制度。在与制度博弈的过程中,人情逐渐渗入其间。 何谓人情,一指人际关系,贬义上的人情。二指人伦纲常,传统下的人情。三指人之常情,日常生活中的人情。(这是讨论的关键所在,希望大家发言时做出自己的定义) 考察古中国,由汉之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始,到唐时以礼入狱、一断于律,体现的都有法与情的融合当然,这是夹杂了人之常情的人伦纲常之情。最典型的例子是:父与人斗,子情急之下帮助父亲,以物砸他人,却误伤父。此案考虑人情,尤其孝道,子见父斗必慌,六神无主,故误伤。于是减轻或者免除子刑。唐之以礼入律是中国伦理化法律的一次飞跃。是人情融合法律的一个重要阶段。随后,宋代之大儒,倡导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国思维。 考察现行法律。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对象的严格限制,对累犯的严厉制裁,对故意、过失犯罪量刑不同等的规定,都综合考虑了人之常情。当然,遗憾的是,对传统之人伦纲常考虑较少,如亲亲相隐的抛弃。这是对传统的背弃,值得反思。 民法之诚信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不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更是法律对人情原则性的规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致使无效事项,在《合同法》第54条改为可变更可撤消事项,实际上部分考虑到人情之义。 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把保护重心放在弱者一方,更具有劫富济贫的侠骨柔情。这是中国人最朴素的人情观念。不久前还讨论热烈的《交通法》对撞了白撞的否定,也是出于这种考虑。 当然,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本意的缺失与被违背,又是一个悖论,后文再叙。 西方(这里用的西方一词不算准确,不考虑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分)的规定我了解不多,但可以说三点。一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起源。法官对当地情形不熟悉,请本地人陪审案件,告知当地风土人情以对判案提供意见。风土人情的考虑,自然是尊重人情的意思。二是西方大多民法中普遍强调公序良俗原则,比之于我国民法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考虑的也是人情。三,西方人信奉基督教,人外有神,故将发誓文化引入法律。我们信奉儒教,或者至少受到儒家人伦纲常的浸润,也应将其纳入法律体系。 当然,如此证据太少。但若假设,无非两种。一是西方法律与人情各走一边。二是西方法律与人情已达到较好融合。此种假设,只有第二种适合中国。这首先是对传统伦理人情文化的尊重,其次与现实需要相符合。并且有利于发展、完善法律文化,保障法律实施--民众的保障会比强制力保障更具生命力。 法律与人情之融合,主要是指情理融合入制定法。制定法吸收情理,多汲取习惯法渊源,这与苏力先生之法治本土化有相通之处。当然,,苏力先生不但强调回归传统,更强调回归现实之本土。 不应该担心法律融合了人情,而应该担心法律中缺少人情。担心没有法律规制的人情。这是人情的泛化。更要警惕法律不含情理的冷漠,这只能带来法律规避。 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发挥法官只自由裁量权。自由裁 量又必须深刻体察立法本意。在适用法律上更要一断于律,严格遵照法律判决、裁定。 这里有一个矛盾,即法若为不含人情之恶法,是否遵循,法律之恶,应通过修改等手段解决。个人不能对抗制度。但制度正义不能实现时,个人有提出异议之权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规避制度而不受法律制裁的权利。 法律之治,要考虑其合理性。也要考虑实用性。实用性包括法律得到贯彻实施所耗费的司法成本大小。故逆向思维,遇到执行难时,我们应反思法律与人情之间是否出了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实质不是平均,而是对相同的人相同对待,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否则,平等将是金钱的游戏,而不能助于实现社会正义。例如司法救助,不可否认,这是部分人有权享受的。但这并不代表对不需要享受者的不平等~ 故我认为,现阶段之舆论呼唤或反对法不容情,一定程度上缺少对其内涵的解读。 法不容情是指法律规制下,不考虑未纳入法律规制而且不应该纳入法律规制之情。典型的是政治操纵、拉人际关系。这在司法实务中,因国情、司法人员素质等问题,未能过度把握。 故法不容情在一定时期可以大力呼吁,但这不能改变法律与人情融合的本质。 作者:PST-1107 回复日期:2005-5-16 17:05:49 我们中国的法院也讲人情的 作者:泼墨写意 回复日期:2005-5-16 17:10:35 不错啊 沙发没有了 法律不外乎人情,也要讲情,但是要看用什么方式了... 作者:百年书虫 回复日期:2005-5-16 18:16:53 红之:) 作者:屈士子 回复日期:2005-5-17 10:35:18 希望大家把自己认为的人情概念具体界定一下啊。 作者:铮友1 回复日期:2005-5-17 10:39:58 即法若为不含人情之恶法, -------------- 非法之法,不为法 作者:三金先生 回复日期:2005-5-17 10:48:01 法是制定出来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又来源于现实社会中对此事的共同认知和看法所以法不外乎人情是有一定道理的 作者:havardy 回复日期:2005-5-17 10:56:58 愚以为人情应该是人的一种本性,是一定的时期中大多数人都认可并在特定条件下都有的一种本能的驱使,比如说躲避危险、对生的渴求等等,如果说非要规定人必须为了某种利益而抛弃自己生存的权利似乎就有些不近人情,再有如果考虑到善法恶法的因素,就应该还有一些应该为人所共有的基本的道德因素在内,比如对自己至亲之人的爱以及对那些个没有良知的、不能为一般人道德观念所接受的人的行为的憎。如果出于人情而做出了一些不够理智的事情或者导致的过失,触犯了法律,实际的处罚应该会跟其他行为有所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这样做的。 作者:蛋皮臭 回复日期:2005-5-17 12:23:32 法有情但法官不能有情.否则中国休也 作者:淡淡地看你转身 回复日期:2005-5-17 12:35:34 我同意法应该容情,但是对楼主的观点不敢苟同 简言之,我认为: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殊无会普遍道德--情--的制度化体现,所以法和情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弱国对任何个案都以情来抗法,那么,法的可实施性就大大折扣了,稳定性将无从谈及。而且,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情很难有具体的操作 所以,应当在立法上充分考虑情,司法中绝对要严格守法--制定良法,并且严格遵守它~ 作者:屈士子 回复日期:2005-5-17 20:43:43 楼上的不是部分同意了我的观点吗,立法考虑--制定良法,的确是不错的源头解决方式。 严格遵守的过程中,我个人认为,应该也包含法官在人情范围上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胡说霸道 回复日期:2005-6-28 15:53:54 情与法不是泾渭分明的,嘿嘿。 作者:颜夏炎 回复日期:2005-6-29 15:29:01 法律之治,要考虑其合理性。也要考虑实用性。实用性包括法律得到贯彻实施所耗费的司法成本大小。故逆向思维,遇到执行难时,我们应反思法律与人情之间是否出了问题。 执行难没想到还能和人情扯上 关系。 楼主的的举例论证是好的,但是不要强词夺理。 作者:废铁烂铜 回复日期:2005-6-29 16:56:55 关键就是这个情字作何解。送人情什么的已经是司法腐败,不足讨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自由裁量是可行的,但要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也就是说讲情也要在法律框架内。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我觉得不太适用,关键在于法官的素质。现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要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中以自己的名义写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而不是以前统一的合议庭认为。这对主审法官的要求提高不少。以往我们学习英美法系法官的优秀判词时总会感到法官自身的素质比较高,在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等诸方面大加幸欢ǖ脑煲瑁颖确筛钜徊愦蔚囊庖謇床鲎约旱墓鄣悖啻尤宋慕嵌瘸龇?萌烁械酵ㄆ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反观我们的判决,援引条文的现象比比皆是,给人感觉就像大学生交功课。 作者:第三力量 回复日期:2005-6-29 19:58:26 呵呵~法不容情,法网柔情~ 法律是什么,法不外乎是把一些道德规范提升起来固定下来而已嘛~ 那道德又是什么,应该是情了吧~ 楼主费那么大的力气去驳法不容情,有必要吗,还要开个帖子, 可看完楼主的主贴后,真的觉得有必要了讨论讨论了,尤其是对楼主的观点~ --法不容情是指法律规制下,不考虑未纳入法律规制而且不应该纳入法律规制之情。--赞同 --故法不容情在一定时期可以大力呼吁,但这不能改变法律与人情融合的本质 --反对 不知道在长时期内或者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永远呼吁法不容情,就能改变法律与人情融合的本质吗, 楼主怎么能为这个担心~法与情的联系是任何时候都割不断的,从法的产生和制定就可看出~法不容情本身是指司法领域中的态度,干嘛一概理解,空担心~立法有情,执法无情~楼主用了一大堆的话语论证了立法应有情,并以此作为驳他人扩大理解法不容情的应用领域,本无可厚非~ 可咋最后一句,让人觉得楼主也没搞懂法不容情这里的法究竟是什么领域的法呢, 网页搜索 站内搜索 注意:非注册用户没有发表信息的权利。登陆社区 注册 用户: 口令: 友情 提示广告性质的回复帖子,为了避免被删除,请移步到 天涯分类板块发布,谢谢合作~ 发言前,请仔细阅读并同意以下注意事项未注册用户请返回 社区首页 注册。 1.请尊重网上道德; 2.遵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4.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天涯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社区立场。 6.转载文章请注明出自天涯社区(www.tianya.cn)。如是商业用途还请联系原作者。 关于天涯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 广告咨询 广告服务 服务与建议 招纳英才 友情网站 Copyright 1999-2008 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琼B2-20040038 琼工商广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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