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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2017-09-19 8页 doc 22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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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一条 凡申请科研课题计划项目,首先要做好调研与文献检索工作(最好提前半年时间),充分了解国科研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院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每位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科研课题审批程序:?项目申报通知(院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各级各类计划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立项,下达年度项目通知,科教科负责将本院列入各级各类计划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领取《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施管理 ...
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一条 凡申请科研课题计划项目,首先要做好调研与文献检索工作(最好提前半年时间),充分了解国科研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院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每位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科研课题审批程序:?项目申报通知(院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各级各类计划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立项,下达年度项目通知,科教科负责将本院列入各级各类计划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领取《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研究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项目负责人填写的《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分管院长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核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协调解决,促使科研项目沿既定目标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完成研究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申请结题或验收,并上报结题总结报告,整理相关研究成果等附件材料(见注一)。科教科对结题或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提出意见反馈课题组。同意结题或验收后,课题组负责人按相关要求提供正式结题材料交科教科,由科教科报送项目来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逾期项目的管理: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课题,科教科根据检查的情况,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予以撤题;如因特殊原因逾期未能完成,需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后,按相关文件办法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者,院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专利、科技论文、专著等。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为:完成合同内容、整理相关原始资料及科研、研究者提出申请?填写经费决算表、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验收。 1. 研究者按照项目验收的管理办法,填写:?科技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科技 成果验收证书一份。 有关材料装订成册:?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应委托医学科技查新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验收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指标、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完成90%以上,其中仅有少数非重要指标或经济指标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登记要求如下。 2008年起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 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材料为: (一)《科技成果(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具体如下: 1. 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 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 (三)《成果登记表》电子版本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导出的文件。国家 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登记系统下载区自行下载。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查新需到省级检索机构: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浙江省医学情报研究所(西医)、浙江省中医研究院(中医)进行查新。 四、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成果奖必须要有论文、专利等成果,并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无科研成果者不予报奖。 第十六条 各类上报成果奖的项目,需提交的项目推荐书的份数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书需34份,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和杭州市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各需22份;同时需送附件材料2套及申报书的软盘材料1份。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附件材料的包装工作,附件的目录应包括:? 成果登记证书;? 验收证书;? 课题研究报告;? 已发表论文;? 成果检索报告;? 动物实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凡在本院取得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均属医院所有,不归属研究者个人。在进行成果推广、转让时应事先征得医院同意。 五、科研资料的立卷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 1. 研究计划部分:立项申请书或可行性;计划任务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协议、委托书;经费申请报告和批件;项目研究计划和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 2. 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图纸、照片、录音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3. 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的总结报告、论文、论著、专题、报告等; 4. 验收及推广应用部分:科研成果登记证书;科研成果验收证书(包括验收专家组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原稿);科研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全部资料的原件上交科教科审查并归档。缺乏主要资料的项目,医院不推荐申请成果验收和成果报奖。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骨干学科和特色学科,促进和带动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和带动医院的人才培养,增强医院综合实力。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医疗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上起示范带头作 用;形成学科特色,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培养优秀人才,带动相关学科发展,为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立合理的学科梯队。 第三条 我院现有的重点学科分浙江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杭州市医学重点(扶植)专科、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科室等层次。重点学科由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科教科负责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建设管理及考核、验收的实施。 第四条 建立院级重点科室的目标是打造一批后备局级重点专科,故选拔重点科室时要求学科带头人积极性高、有责任感和发展眼光;科室整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执行《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重点专科的申报执行《杭州市卫生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基本条件 1. 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学科或部分主要指标处于省院级重点科室的申请程序 1. 各科室根据科室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及申报基本条件提出申请。 2.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的原则,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科室申报材料进行答辩、论证,评审结果呈报院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等;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检查、评估等。 第十条 省级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拨款,医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院级重点科室的建设经费由医院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经年度考核合格,每年投入建设经费10万元。 第十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评选院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审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科教科为管理职能部门,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与建设管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 取措施加以解决,促进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组成员要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增强学科的自身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在晋升职务职称、补充人员、师资进修培训、科研立项、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教学科研用房分配、提供后勤服务和学术著作发表与出版等方面,医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是用于加强学科建设的专项费用,其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从事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的实验室建设、拟申报课题的预研费、临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人员培养费(含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公用的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院财务科按学科分别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由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后,报科研院长审批。 四、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及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年度评估由省卫生厅组织,科室填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检查表》;局级重点专科由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根据《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组织年度考核,卫生局组织每年抽查及周期考核验收,科室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考核分一年考核、二年考核和周期考核。一年考核主要由科室自评,自评结果及总结上交科教科。二年考核由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标准根据《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三年周期考核后,组织申报下一轮院级重点科室。 五、奖惩 第十八条 新申请并进入局级重点专科,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申请并进入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3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5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学科带头人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确定为院级重点科室,三年进行周期考核,周期考核评估达良好(80分)以上,一次性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达优秀(90分)以上奖励科室3万元;局级一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6万元,局级二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4万元。经市卫生局考核如有局级一类重点专科降为二类者,按二类奖励标准的1/2发放,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的基础上:建设期内,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每年度评估平均达良好(8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7.5万元,每年度平均评估达优秀(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2万元;省医学重点扶植 学科,每年度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9万元,每年度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5万元;省医学重点学科,每年度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8万元,每年度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30万元。正式挂牌后,仍需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三年周期的基础上,参照省卫生厅考核分数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均在市卫生局周期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学科带头人奖金不少于30%。 第二十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按每月享受津贴200元;列入市卫生局一、二类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分别为500元、300元;列入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8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0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500元;上述学科带头人津贴(含上级部门奖励)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院级重点科室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预期无法完成周期目标的科室,提前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停止重点科室经费资助;同时,其他基本符合重点科室考核要求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申请进入院级重点科室。满三年周期后,对考核合格的科室兑现奖励并推荐申报局级重点专科,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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