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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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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城建税 城建税、关税税法 本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关税。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关税是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一、城建税纳税人 (1)一般规定:以“三税”纳税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但外资企业不缴纳城建税。 (2)特殊规定: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出口货物不退城建税。 二...
城建税
城建税 城建税、关税税法 本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关税。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关税是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一、城建税纳税人 (1)一般规定:以“三税”纳税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但外资企业不缴纳城建税。 (2)特殊规定: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出口货物不退城建税。 二、城建税税率 (1)一般规定:市区7%,县城、镇 5%,其他地区1%。 (2)特殊规定:代扣代缴“三税”,按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征;流动经营按经营地税率计征。 三、城建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三税”减免额、“三税”滞纳金、罚款等不作为计税依据。 (2)特殊规定:查补“三税”,要同时补交城建税,偷漏“三税”给予处罚,相应偷漏了城建税,也要处罚,处罚比例与“三税”处罚比例相同。 四、城建税减免规定 (1)一般规定:“三税”发生减免、退库,城建税随“三税”一同减免、退库。 (2)特殊规定: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建税。 五、城建税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城建税的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与“三税”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相同。 (2)特殊规定:代扣代缴以代扣代缴地为纳税地;管道输油收入以管道局所在地为纳税地;流动经营以经营地为纳税地;跨省开采石油以油井所在地为纳税地。 【案例5-1】分折确定下列单位和个人是否是城建税纳税人, A、个体工商业户。B、海关。C、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D、外资企业。E、行政事业单位。F、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单位。G、流动经营者。 分析:A、C、G是“三税”的纳税人,也是城建税的纳税人。B、海关是征税机关(但不征城建税),不是纳税人。D、是免征城建税的企业。E、如果要缴纳“三税”也是城建税纳税人,F、代扣代缴单位如果只代扣代缴营业税,那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人,如果其自身要缴纳“三税”,那也是城建税纳税人。 【案例5-2】分析确定下列款项是否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A、滞纳“三税”而加收的滞纳金。B、偷逃“三税”被处的罚款。C、偷逃“三税”被查 补的税款。D、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缴“三税”。E、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F、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G、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H、催缴以前年度所欠的“三税”税额。 分析:A、B为非税款项,不属于城建税计税依据。C、E、H为“三税”税额,应属于城建税计税依据。D、应缴税额,非实际缴纳税额,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F、G、外资企业和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 【案例5-3】计算例中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 某县城一化妆品企业,2003年10月交纳增值税100 000元,消费税300 000元,补交上月的消费税60 000元,取得出口退还的增值税50 000元,交纳进口关税80 000元,进口增值税200 000元、进口消费税100 000元。 分析:补缴“三税”要同时补缴城建税,但进口不征城建税,出口不退城建税。 应纳的城建税,(100 000,300 000,60 000)×5%,23 000(元) 【案例5-4】计算例中企业应补缴的各种相关税费 某市区一化妆品企业,2003年12月28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发现,该企业11月份隐瞒销售收入46 800元。 分析:隐瞒的收入要补交增值税、消费税、相应地要补缴城建税,还要对其因隐瞒收入滞缴税款征收0.5‰的滞纳金。 应补缴增值税,46 800?(1,17%)×17%,6 800(元) 应补缴消费税,46 800?(1,17%)×30%,12 000(元) 应补缴城建税,(6 800,12 000)×7%,1 316(元) 应处滞纳金,(6 800,12 000,1 316)×18×0.5‰,181.04(元)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由税务机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一、缴费义务人 与城建税相同,都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且同样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 二、计费依据 与城建税相同,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三、计费比例 计费比例不分地区,一律 3%。对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在3%的基础上再减征50%。 四、减免优惠 与城建税相同 (1)因减免“三税”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不退教育费附加。 (2)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 关税税法 现行关税以全国人大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及国务院1992年3月第二次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为基本法规。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1)征税对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货物:贸易性商品。物品: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2)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推定的所有人(携带人、 收件人、寄件人、托运人等)。 【案例5-5】分析确定下例有关关税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表述是否准确, A、应征关税的货物不仅有企业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还有个人携带进出口的物品。B、应征关税的个人物品中包括进入境旅客的行李,但不含邮递进出境的物品。C、国内外企业间送赠的货物不征关税,国内外个人间赠送的物品应征关税。D、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都要缴纳关税。 分析:A、表述正确。B、邮递进出口物品都属关税征税范围。C、不论是国内外企业间的货物捐赠还是国内外个人间的物品捐赠,除有免税规定外都应缴纳关税。D、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纳关税,发货人不向我国政府缴纳关税。出口货物的发货物人要缴纳关税,但收货人不向我国政府缴纳关税。 二、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关税税则内容之一) 1、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概况 (1)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 (2)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简称HS,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即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由世界海关组织(简称WCO)编制。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HS。 2、HS及我国现行税则的商品分类 (1)HS的总体结构:HS将所有商品分成21类、97章(其中77章为备用空章),章下再分目和子目。再对章、目、子目进行编码,形成六位编码,前两位代表“章”,前四位代表“目”,后两位代表“子目”。 (2)HS中类的划分:基本上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将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中,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工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工业在第十六类。 (3)HS中章的划分: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划分,相同原料产品归为一章。如52章棉花中有籽棉、原棉、已梳棉、普通棉纱线和机织布,以及作为棉花归类的混纺材料。二是按商品用途或性能划分,相同用途或性能的产品归于一章,如65章中鞋、帽。 (4)我国税则编码:我国现行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采用HS编码,第七、八位为我 国根据本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的基础上延伸的两位编码,也称增列税目。 【案例5-6】分析确定下例中有关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的表述是否正确, A、我国海关采用的进出口商品的编码是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HS编码。B、我国海关采用的八位编码,其中1、2表示类,3、4位表示章,5、6位表示目,7、8位表示子目。C、对原材料性质货品,应先按用途或性能归类,再按其材料属性归类。D、关税税则的内容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关税减免。 分析:A、不准确,我国海关采用的商品编码是在HS基础上延伸两位编码形成的八位编码,B、我国采用的8位编码,1、2位表示章,前4位表示目,5、6位表示子目,最后两位为延伸码。C、对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先按属性归类,再按用途或性能归类。D、关税税则的内容一是商品分类目录,二是关税税率。 三、关税减免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法定减免外的减免由国务院决定。 1、直接免征关税 (1)小额及无商价的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2)境外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予免征关税(外国企业及个人赠送有条件免征关税,见特定减免税)。 (3)运输途中必需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以免征关税。 (4)因故退还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5)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货物在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原货退还的)。 【案例5-7】分析确定下列货物是否可免征关税, A、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B、外国个人无偿增送的物资。C、国外进口商退回已出口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D、国内进口商退还已进口并已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E、原货退还的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F、原货不退还的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 分析:A、法定免税范围。B、特定免税范围,但具体是否免税要看其捐赠的渠道和货物用途。C、D、法定免税范围,但已征收的关税不退还。E、法定免税范围。F、照章征税。 2、暂免、减免关税 (1)暂免的复运进出境货物: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像机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暂时免税。 (2)免税的加工复出口货物:对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料、辅料、零部件、配件和包装物料,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出口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3)国际条约规定减免货物: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 品,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案例5-8】分析计算下例公司暂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某建筑公司获海关核准从国外暂进口A、B两台施工设备。已知A、B机械的到岸价格分别为1536万元和1920万元,其留置国内使用的时间分别为4个月和8个月,海关监管年限为4年,适用的关税税率均为10%。 分析:准予暂进口的施工机械等,在国内使用半年以内的,不纳关税。继续留于国内使用的,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 A机械:国内留用4个月,不征进口关税。 B机械:国内留用8个月,应征2个月的关税,应纳关税税额,1920×10%×2/48,8(万元)。 3、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运输途中遭损的货物: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到达境内输入地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2)不可抗力遭损的货物: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3)查验时已遭损的货物: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案例5-9】分析确定下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是否可以酌情给予减免进口关税, A、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之前发生损坏或损失的货物。B、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起卸时发生损坏或损失的货物。C、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发生损坏或损失的货物。D、海关放行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E、海关查验前因保管不慎发生损坏或腐烂的货物。F、海关查验前非管理不慎因素造成损坏或腐烂的货物。G、海关查验后发生损坏或腐烂的货物。 分析:A、B、输入地起卸前或起卸时发生损坏或损失,都可以酌情给予减免进口关税。C、起卸后至放行前发生损坏或损失,如果是人为因素不得给予酌情减免进口关税,但不可抗力因素可以。D、放行后发生的损坏或损失,不论什么因素引起的,都不得给予酌情减免进口关税。E、损失或腐烂发生在查验前,且非保管不慎因素引起,可以酌情给予减免。F、G、损失或腐烂发生时间及导致因素不同时具备酌情减免的条件。不予以酌情减免。 (二)特定减免税 在法定减免之外,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或我国实际情况,给予特定用途、特定贸易货物、物品的政策性减免税。 1、特定用途进口货物的减免税 (1)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以及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案例5-10】分析确定下列捐赠是否减免进口关税, A、海外华侨直接赠送给贫困地区中小学的物资。D、外国企业通过省市政府捐赠给贫困地区中学的物资。C、福利机构进口《规定》中列举的且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D、福利机构进口《规定》中列举的,但国内可以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E、某企业技术研究所进口直接用于科研的设备及用品。F、某职业学院进口直接用于工学实验的设备及用品。 分析:A、捐赠渠道不符合条件,不得免征关税。B、捐赠渠道和货物用途都符合条件,可免征关税。C、福利机构进口国内可以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减免。E、企业是营利机构,其进口直接用于科研的设备及用品不得免征关税。D、F、符合免税条件,可以给予免税。 2、特定项目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 (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货物: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中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税,进口外商的不作价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之内,且总价在3 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2)进料加工业务的货物:进口材料,免征进口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加工中产生的副产品、次品、边角料,酌情减免关税。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 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3)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 (4)油气开采的进口设备:进口直接用于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案例5-11】分析确定下列进口货物是否减免进口关税, A、国内某企业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设备,以返销产品分期还贷。B、国内某企业进口外商提供的原料为外商加工产品。C、某企业为生产一专项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材料。D、某企业经批准将价值4000元的加工装配的剩余进口料件(占进口料件总值1%)内销。E、某企业经批准将价值4000元的进料加工的剩余进口料件(占进口料件总值1%)内销。 分析:A、属于加工贸易中的补偿贸易,按外商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B、属于加工贸易中的加工装配,进口原料免征进口关税。C、属于加工贸易中进料加工,进口原料免征进口关税。D、4000元,3000元,不符合免税条件,应补缴进口关税。F、4000元,5000元,且1%,2%,符合免税条件。 3、特定贸易区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 (1)边境贸易进口货物: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 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保税区进出口货物:进口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包装物料,转口货物等,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 (3)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用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用的 机器、设备、模具及其配件,区内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区内运往区外视同进口,从区外运入区内视同出口。 【案例5-12】分析确定下列货物是否减免进口关税, A、某日一边民在边境集市上购进4000元毗领国家产的商品。B、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甲企业从毗领国家边境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领国的商品。C、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乙企业从毗领国家边境企业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商品。D、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生产用机器设备。E、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生产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使用的原料、配件。 分析:A、超过每日3000元的限定标准,不予免征进口关税。B、免征进口关税。C、进口的商品不是原产于毗领国家,不予免征进口关税。D、可以给予免征进口关税。E、进口生产出口产品用料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生产内销产品用的进口料件,在出区时征收。 (三)临时减免税 (1)何为临时减免税: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根据其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2)临时减免的限制:对临时减免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的限制,不能比照执行。加入WTO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税。 三、关税税率(关税税则的内容之二) 1、进出口关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四栏)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WTO成员国或地区及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如曼谷协定税率,涉及成员国有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 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与地区的进口货物(如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涉及的成员国有孟加拉国)。 普通税率:适用于上述国家或地区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出口关税税率(一栏) 比例税率: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征出口关税。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10%以下。真正征收关税的只有20种商品。 (3)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暂定税率是指海关根据 【案例5-13】分析判断下列有关关税税率的表述是否准确, A、对原产于WTO成员国货物适用特惠税率。B、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等国的货物适用协定税率。C、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所有货物,都适用于协定税率。D、暂定税率首先适用于普通税率。E、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屎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暂定税率。F、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农药原药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分析:A、表述正确。B、对原产于韩、斯、孟三国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而对原产于日本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C、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不是所有货物。D、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E、实行关税配额管理。F、实行暂定税率。 2、关税税率运用规定 (1)税率运用的一般规定:进出口货物,按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货物到达前先行申报的,按运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补税或和退税,适用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2)税率运用的特殊规定: 走私进口货物补税: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租赁进口货物付税: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暂进转正式进口补税: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内销:按申报转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特定减免进口货物:情况有变需补税时,按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缓税进口、以后交税: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税则有变、工作差错需补税: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溢卸、误卸需补税:按原运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特别关税 (1)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关税:进口产品经裁定为倾销或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相应地对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3)保障性关税: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不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通过提高关税、限制数量等形式,抑制其进口趋势。 4、原产地规定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适用范围有:矿产品、植物产品、活动物、狩猎或捕捞物、某国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上述产品的制成品。 (2)实质性加工标准:对经多个国家制造加工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该货物进行实质性加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有了改变,或加工增值部分所占产品总值的比例超过30%。 (3)特殊规定: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配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果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以主件的原产地为其原产地,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 ×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以保持该商品的国内市埸价格的稳定。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2、进出口货物常用的价格条款 (1)“FOB”成交价格:FOB为free on board的缩写,“FOB”即船上交货价格,离岸价格,某地交货价格。如“FOB中国口岸”意为以中国口岸离岸价为成交价。 (2)“CFR”成交价格:CFR为cot,freight的缩写,“CFR”即成本加运费,如CFR香港,意为以香港口岸的到岸价为成交价。 (3)“CIF”成交价格:CIF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CIF为到岸价格。如“CIF天津新港”意为以天津新港到岸价格为成交价。 【案例5-14】计算下例公司应缴进口关税税额, 某公司2002年某月某日从德国进口豪华小轿车1辆(排气呈超3000毫升,商品分类目录87032430),其成交价格为每辆CIF天津新港25000美元,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S100,RMB868.82(买入价)/RMB873.18(卖出价)。德国原产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50.7%. (1)外汇买卖中间价$100,(868.82,873.18)?2,RMB 871 即$1,8.71元 (2)进口关税完税价格,25 000美元×8.71,217 750元 (3)应缴关税税额,217 750元×50.7%,110 399.25元 五、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进口货物成交价为基础核定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为基础确定),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入境海关地)起卸前的运输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在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基础上,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以后的价格。 (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 需要计入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及经纪费(代表双方利益的)、该货物的容器及包装费、作为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比例分摊的有关货物或服务价值(如工具、费等)、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得计入的费用: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的,不得计入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厂房、机械、设备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货物运抵入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等, 【案例5-15】分析确定下例有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表述是否正确, A、进口关税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B、进口关税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C、进口关税以进口方应付或实付价格为完税价格。D、进口关税以货价加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为完税价格。 分析:A、C、进口方实付或应付价格,经按《完税价格办法》调整后,成为货物成交价,再加上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构成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所以A的表述准确,C的表述不正确 。B、D、到岸价格就是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所以BC的表述都是对的。 【案例5-16】分析确定下列费用是否属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 A、进口设备的安装调试费用。B、进口货物运抵输入地起卸后的运输费用。C、进口人支付给自已的采购代理人的劳务费用,D、由买方负担的支付给代表卖买双方利益的经纪人的经纪费用。E、由买方负担的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以及包装费用。F、由买方负担的 特许权费用。G、卖方从进口方处置中进口货物中获得的收益。 分析:A、B、发生在输入地起卸后的费用,不得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D、为采购人一方利益服务的经纪费用不得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双方利益服务的经纪费用可以记入。E、F、G、都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 【案例5-17】分析计算下例企业进口货物应纳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某公司从韩国海运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格20万美元(汇率1:8.4),不包括对方付给的正常回扣10万美元,从起运地至境内口岸运输费0.1万美元,从境内口岸至输入地起卸前运输及装卸费0.8万元,保险费按货价与运费的3‰计算确定(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 (1)关税完税价格 ,(20×8.4,0.1×8.4,0.8)×(1,3%),170.15(万元) (2)进口关税,170.15×40%,68.06(万元) (3)进口消费税,(170.15,68.06)?(1,30%)×30%,102.09(万元) (4)进口增值税,(170.15,68.06,102.09)×17%,57.85(万元) 2、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估定完税价格 (1)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估定: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2)相同或类似货物定义:“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为同一生产商或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表面上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同一生产商或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3)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调整:在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时,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作出调整。 3、以货物的境内售价为基础倒扣完税价格 (1)倒扣完税价格的方法: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相关税金、费用、利润以后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2)扣除的税金、费用和利润: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该货物有关的国内税;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之后的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等。 (2)境内销售价格的条件: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4)倒扣完税价格计算: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润比例)。适用于不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货物。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1,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进口费用利润比例,。适用于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4、计算货物的成本、费用、利润估定完税价格 (1)货物成本: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货物利润: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再按上述各项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的进口完税价格 (1)进口需征税的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2)内销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其中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 (3)内销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其中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其中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及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制成品中含有境内采购料件的,以境外购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进口完税价格 (1)视同进口的两区一库货物: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视同进口,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视同进口。因为当时从境外进口入两区一库时未缴关税。 (2)出区出库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按一般进口货物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如果售价中未含两区一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可按客观量化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3、运往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的进口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案例5-18】分析计算下例出境修理与加工复进口货物的进口关税, 某企业将三年前进口的一台检测仪器运往国外厂家修理,原进口价格80万元,复运进境时同类货物价格83万元,修理费1万元,料件费4万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另将上月从国内购进的一批材料运往国外厂家加工,材料价款20万元,支付境外加工厂加工费5万元,进境前的运输费1万元,保险费5000元。货物加工后按海关规定的期限复运回国内。在国内发生运输费用1000元,货物关税税率20%。 (1)修理复进口关税 应纳关税税额,(1,4)×10%,0.5(万元)。 (2)加工复进口关税 应纳关税税额,(5,1,0.5)×30%,1.95(万元)。 4、其他进境货物的进口完税价格 (1)租赁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留购进口货样:境内留购的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补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 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月份)?监管年限×12 (4)其他方式进口货物:海关批准暂进口的货物,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进口货物等,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案例5-19】分析确定下例公司销售免税进口货物的补缴关税税额, 1997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1998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企业。该设备的原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 应补缴进口关税,300×,1,24/(5×12),×10%,18(万元) 5、进口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1)海陆空方式进口货物:海运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空运、陆运计算至目的地口岸,并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实际支出费用无法确定的,运费按同期运输业运费率计算,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 (2)其他方式进口货物:邮运以邮费作为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货价的1%计算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案例5-20】分析确定下列关于进口货物的运费、保险费计算的表述是否正确, A、海运计算至目的地口岸。B、陆运、空运计算至卸货口岸。C、不论何种运输方式,计算至第一口岸。D、运输费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E、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 分析:A、海运计算至卸货口岸。B、陆空运计算至目的地口岸。C、不正确。D、不只是运输费,还有保险费,都按实际支出计算。E、只有保险费,且实际支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按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的成交价:货物出口销售到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以出口货物成交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除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3)出口货物的两费确定:出口货物的售价中如果含有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案例5-21】计算确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下列项目可以扣除, A、离岸价格中的出口关税 。B、出口货物的境内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C、成交价格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D、售价中所含的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 分析:出口关税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从这一公式中可以看出,A、可以扣除。B、不得扣除。C、根据关税税法规定,单独列明的可以扣除,未单独列明的不得扣除。D、属离岸价之外的费用可以扣除。 【案例5-22】计算下例企业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某公司1998年出口香港甲苯4500桶,每桶净重100公斤,毛重102公斤,每公吨售价CFR香港7610元港币,运费为每吨850元RMB,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外汇牌价为:1港币,1.1266RMB。出口税率为30%。 (1)将总货价折算成RMB: 总货价,7610元港币×1.1266×450公吨,3 858 041.70(元) 运费,850元×459公吨,390 150(元)。(4500×102?1000,459公吨) (2)关税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FOB价),CFR价,F(运费),3 858 041.70,390 150,3 467 891.70(元)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3467 891.70?(1,30%),2667 609(元) (3)出口关税税额 关税税额,2 667 609×30%,800 282.70(元) 2、出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法 (1)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估定:即按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定。 (2)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本利费估定: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五、行李和邮递物品的进口税 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 (1)行邮税征收范围: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应税自用物品中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汽车、摩托车及其配附件及超过海关规定自用数量部分的应税物品按贸易性商品征税。 (2)行邮税纳税人: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的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3)行邮税税率:烟酒50%,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等20%,书报、影片音像带、金银及制品、食品饮料等10%。 (4)行邮税计算: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其中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确定。 【案例5-23】分析确定下例个人携带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如何征收进出境关税, A、个人携带5台数码照像机入境。B、个人携带1辆摩托车入境。C、个人携带1辆自行车出境。D、空姐携带自用日常生活用品进出境。E、国际航空班机携带的机用物品。器具。F、邮递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 分析:A、数码像机之类物品,携带5台超出了海关规定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超过的部分应按贸易性商品征收关税。B、摩托车不属于应税的个人自用物品,属于贸易性商品。C、D、F、属于个人自用物品,E、视同个人携带的自用物品。 六、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 (1)申报期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由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海关申报。 (2)纳税期限: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期限最后1 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纳税,经海关批准可部分或全部延期缴纳。 2、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滞纳金:滞纳关税,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一定比例按日征收,周未或法定假日不予扣除。 (2)强制征收: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3、关税退还 (1)退还原因:一是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二是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三是已征进出口关税,因故未运进出境,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2)退税程序:由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办理。 4、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2)关税追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5、关税纳税争议 (1)纳税争议:纳税人对海关在原产地认定、税则归类、税率或汇率适用、完税价格确定、关税减征、免征、追征、补征和退还等征税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是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对海征收关税行为表示异议。 (2)争议申诉: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缴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海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不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城建税、关税综合计税案例 【案例5-24】计算下例企业特定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某具有进出经营权的企业,2002年发生以下进口业务: (1)租赁进口设备,设备价款80万元,支付租金10万元。免税进口设备,设备价款60万元,海关监管期4年,企业使用18个月后转售。将一项设备运往国外修理,设备价60万元,修理费5万元,材料费6万元,运输费1万元,保险费0.4万元, (2)进料加工,原料国外成交价10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保险费0.4万元,80%加工出口,出口价150万元,20%加工内销,销售价50万元。 (3)进口货物,价款50万元,发现其中20%部分有严重质量问题,将其退货,出口方同意更换,进口方取得无代价抵偿物价值10万元。 进口关税税率:设备15%,材料20%。 分析: (1)进口租赁设备应纳关税,80×15%,12(万元) (2)免税进口设备补缴关税,,60,60?(12×4)×18,×15%,5.625(万元) (3)外修设备应纳关税,(5,6,1,0.4)×15%,1.86(万元) (4)进类料加工应纳关税,(100,1,0.4)×15%×20%,3.042(万元) (5)进口一般货物应纳关税,50×15%,7.5(万元) 合计应纳关税,12,5.625,1.86,3.042,7.5,30.027(万元) 【案例5-25】计算下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某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为甲市,2002年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当月承包乙市一建材厂厂房扩建项目,收取工程款120万元,临时设施费5万元,另外,建材厂提供建筑材料80万元。 (2)将2001年自建的一座住宅楼出售,其建筑安装成本为1000万元,本月取得售楼收入1450万元。将承包某完工工程的剩余材料售出,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万元。 (3)公司总部有一礼堂,本月取得对外出租收入2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8%)。 分析: (1)承包工程应缴营业税:题中建筑公司收取临时设施费属价外费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属工程用材料,两者都应列入“建筑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营业税额,(120,5,80)×3%,6.15(万元) (2)销售住宅应缴营业税:销售自建不动产一方面要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要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1000×(1,8%)?(1,3%)×3%,33.4021(万元)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450×5%,72.5(万元) (3)销售余料应缴增值税:属于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行为,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6?(1,4%)×4%,0.2308(万元) (4)礼堂出租应缴营业税: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应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5%,0.1(万元) (5)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营业税、增值税合计,6.15,33.4021,72.5,0.2308,0.1,112.3829(万元) 应缴城建税额,112.3829×7%,7.8668(万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12.3829×3%,3.3715(万元) 【案例26】计算下例公司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01年10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 (2)该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小轿车从海关运回本单位,支付运输费9万元(取得合法运费发票),当月售出24辆,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40.95万元,公司自用2辆并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3)将上月购进的库存材料40万元,经海关核准委托境外公司加工货物,当月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该批加工货物复运进境供销售。支付境外公司加工费20万元,进境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3万元。 小轿车关税税率60%、货物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8%。 分析: (1)进口小轿车的应纳税额 进口关税税额:货价,30×15,450(万元),运输费,450×2%,9(万元),保险费,(450,9)×3‰,1.38(万元)。关税完税价格,450,9,1.38,460.38(万元),应纳关税,460.38 ×60%,276.23(万元)。 进口消费税额:计税价格,(460.38,276.23)?(1,8%),800.66(万元),应纳消费税,800.66×8%,64.05万元 进口增值税额:计税价格,460.38,276.23,64.05,800.66(万元),应纳增值税额,800.66×17%,136.11(万元)。 (2)进口加工货物应纳税额 进口关税税额:计税价格,20,3,23(万元),应纳关税,23×20%,4.6(万元) 进口增值税额:计税价格,23,4.6,27.6(万元),应纳增值税,27.6×17%,4.69(万元)。 (3)国内销售货物的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40.95?(1,17%)×17%×24,142.8(万元) 进项税额,(9×7%,136.11)?30×28,4.69,132.31(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42.8,132.31,10.49(万元) (4)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10.49×7%,0.7343(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49×3%,0.31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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