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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2019-06-09 8页 doc 32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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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辅导 出版专业基础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主讲人 叶新副教授(北京印刷学院) 一、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 (一)掌握(7)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2.图书的质量标准 3.图书质量检查方式以及相应奖惩措施 4.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5.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    6.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管理 7.出版物市场管理 (二)熟悉(5) 1.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2.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各种机制 3.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和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 4.国家保障出版活动的措施 5.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内容 (三)了解(...
行政管理
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辅导 出版专业基础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主讲人 叶新副教授(北京印刷学院) 一、基本要求和考试 (一)掌握(7)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2.图书的质量标准 3.图书质量检查方式以及相应奖惩措施 4.重大选备案制度 5.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    6.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管理 7.出版物市场管理 (二)熟悉(5) 1.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2.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各种机制 3.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和出版物缴送制度 4.国家保障出版活动的措施 5.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内容 (三)了解(3) 1.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种类 2.国家对出版单位的设立以及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 3.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二、试题统计分析 1.2009年 题型 分值 题号 单选题 4 12-15 多选题 8 43-46 主观题 20 67 合计 32 16%       2.2008年 题型 分值 题号 单选题 4 12-15 多选题 8 43-46 主观题 20 67 合计 32 16%       3.2007年 题型 分值 题号 单选题 4 14-17 多选题 8 45-48 主观题 20 68 合计 32 16%       第一节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熟悉)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繁荣和发展。 (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 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行政管理对象 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以及制作单位。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法实施(了解)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各种法律: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七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其中,《出版管理条例》系统、全面地对各种出版活动做了规定,是有关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有:《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2009年: 1.下列文件中,属于出版行政法规的是(    )。 a.《出版管理条例》   b.《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c.《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d.《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e.《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答案:ad 第二节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了解)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还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登记等的程序,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二、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了解)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互联网出版机构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报纸、期刊变更刊期,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广播电视类报纸、期刊变更刊期为一周以上(含一周)的,仍须报总署审批。 出版单位如有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出版单位的注销 出版单位主动(或被迫)停业或者因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单位登记后未从事出版活动的(180天内)、未出版报刊(90天内)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了解) 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在《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中也称“年检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每年举行一次,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核验资料提交省局。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省局进行全面核验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局决定。 对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省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局做出决定后报总署备案。 图书出版社由总署做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限为6个月。 凡是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予以登记。 凡是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凡是被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应在暂缓期满时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如经过整改已经达到年度核验要求,予以登记;如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了解) 各单位领导都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岗位培训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该证书由指定培训机构颁发,在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有效,有效期为5年。 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应列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年检主管机关给予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 另外,中层领导干部也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五、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掌握)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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